A. 房地產中介的風險防範
駱訓文
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或租賃雙方要注意防範各自的風險,同樣,作為房地產中介公司也應注意防範自身的風險。
一、託管定金、交樓押金、首期款處理等資金風險。
當一方違約時,是退還買方、賣方還是誰也不退,能否抵扣擁金?
以託管的定金為例,如無特別約定,一般託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於賣方的條件是:賣方將紅本房地產證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檔清晰後幾個工作日。但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一方違約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放定條件時,是否應該退還守約方?
買方認為應該退還給買方,其理由是:如果賣方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託管在中介公司處的定金屬於自己實際繳納,中介也不可能將其交給賣方,故應退還給買方。
賣方認為應該交還給賣方,其理由是:如果買方違約,則上述定金自然應該交給賣方沒收;如果賣方違約,也不能放給買方,因為賣方已經向買方開具了定金收據,中介公司又向賣方開具了定金託管收據,因此託管的定金已經屬於賣方所有,即若是賣方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也應由買方向賣方直接主張,中介公司無權將屬於賣方的錢支付給買方。
同時,擺在中介公司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證據證明哪一方違約。
因此,在實踐中買賣雙方發生因一方違約起訴至法院時,法院依據證據情況認定的違約方未必與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當中介公司提前將定金放予法院認定的「違約方」時,不時會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與「違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此,為減少中介公司的風險,中介公司在無證據證明任何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誰都不放,既不放給賣方,也不放給買方,當然也不去抵扣傭金,直到雙方糾紛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最後裁判、或雙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約定定金歸屬的解除協議為止。
二、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的傭金風險。
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導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等。
買賣(租賃)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後,發生跳單、違約情形不付傭金時,前章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重復。本章僅主要論述傭金和必要費用的計算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合同或承諾書中無論買賣雙方均應約定不少於傭金20%的必要費用的金額,防止一方違約(不排除賣方違約)時,中介公司在無法收取傭金時,向違約方收取多少金額的必要費用沒有合同依據。
2、對於傭金支付時間和條件,最好不要隨意添加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條款。比如有業務員在合同中約定,如賣方在6月1日前無法收到全部樓款,則不必支付中介傭金,結果由於當時銀行信貸收緊導致貸款審批遲延,致使賣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樓款,買方因此拒付傭金。中介為此訴諸法院向賣方追討傭金最終也未獲法院支持。
三、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無效的標的風險。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賣方房產證尚未辦出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四、一方違約交易無法履行的履約風險。
如買賣或租賃一方違約導致交易無法履行時,若發生訴訟常常會把中介公司列為第三人,此時中介公司應注意:
1、中介公司是否也存在違約情形,如是否有逾期放定、逾期贖樓、丟失重要文件資料等情形,中介公司的違約是否與一方的違約存在因果關系,如不存在中介公司一般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2、中介公司應及時發送履約催告函、告知函等文件,並注意保留一方違約或守約的相關證據,以保護履行方,同時也是防範自身風險。
五、房屋被查封、無法贖樓、無法辦理按揭等交易風險。
如果因上述客觀或非主觀故意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是,中介公司應注意:
1、看是否能夠盡量採取補救措施,使交易繼續進行。
2、若實在無法進行,做好買賣雙方的溝通、解釋工作,促使雙方解除合同,化解糾紛,以便另尋其它交易的機會。
3、交易時中介公司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如及時查檔,及時詢問並列印賣方還貸清單、買方房產及信用狀況,以免承擔賠償責任。
六、員工做私單、吃差價、挪用資金甚至捲款潛逃等內部管理風險。
中介公司中特別是關外、特別是租單,做私單現象可謂屢禁不絕,對於吃差價現象由於都是簽訂三方合同,買賣租賃價格比較透明,但是通過多收傭金的方式吃差價也並非個別,同時員工特別是經理挪用資金甚至捲款潛逃的現象也偶見報端。對於此種員工內部管理問題,我們認為:
1、公司管理均應規范,建立健全相應規章制度,
2、規范業務流程,不斷修正科學完善的業務電子數據系統。
3、加強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特別是外部監督。
4、收放款時,要求不能僅看收據,還應詳細對照合同,包括雙方買賣合同、資金託管協議、補充協議等。
5、加強備用金管理,文員、區經等分行賬務除作賬面核查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單據等作抽查或全面檢查。
6、嚴格制止業務員打白條,控制外用收據的管理,在公司分行或相關合同上出具嚴禁業務員向客戶打白條的提示文字,並公布舉報方式和歡迎客戶舉報。
7、加強業務部門財務知識的培訓、法律意識的培訓、職業道德的培訓。
七、操作無房地產證單、陰陽合同、三方私下合同等的行政處罰風險。
首先要說明的是,近年來,深圳陸續出台一系列關於房產中介的規范性文件,雖然對規范房產中介服務市場起到作用,但這些規范性文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且有些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都只是從行政上管理規范房地產中介活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可以解決房產中介合同糾紛的許多問題,但對居間合同的規定條款卻十分有限,難以應對日趨復雜的房產中介糾紛案件。
但是,規范中的有些「高壓線」中介公司如果觸范,則會有較嚴厲的後果,如網站公示、列為不誠信「黑名單」、鎖公司系統無法列印國土局正式合同等。中介公司應予以避免,並特別注意:
1、堅決不操作無房地產證的單。
2、約定陰陽合同的《價格變更確認書》上中介公司不在其上面蓋章簽字。
3、不簽訂手寫的三方合同,即只讓買賣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再簽訂三方資金監管協議。
B. 貸款證明材料原件交給中介公司有風險嗎
一般這種材料都要寫上:
僅用於辦理。。。
當然你也可以不給中介,直接自己傳真給銀行或交給銀行,如果你不怕麻煩的話
C. 通過中介貸款有什麼風險
貸款找中介的風險:
中介公司參差不齊
民間市場上有太多中介公司,由於監管力度不夠,導致此類公司各種各樣的都有,有些不法分子注冊一個公司掛牌就可以營業,很多人也無法判斷中介公司是否具有資質,所以這部分經常處於法律的邊緣,成為銀行等主體的利益輸送者,成為不正當利益的分羹者。
信息不對稱
由於去中介公司的借款人往往是不專業的,對貸款一知半解,所以有些中介公司會利用信息不對稱,對貸款人進行欺騙,導致貸款成本高昂。
中介費用高低不一
中介公司通常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而不正規的公司並不會統一收費,可能會漫天要價,收費的隨意性,歧視性,猶如服裝市場買衣服,一人一價情況經常出現。
拓展資料: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還款方式:
1、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2、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3、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5、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6、隨借隨還:借款後利息是按天計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隨時都可以一次性結清款項無須違約金。
D. 守門神的書刊
《守門神》以近200個中介交易所產生的糾紛案例為藍本,進行專業的法務分析以及深入的門店實際解決糾紛技巧解析,系統全面地演繹了交易風險的防控策略及怎樣構築防止門店利潤流失的防火牆的技巧。
書中還匯編了符合法律公平、保障中介權益、又讓經紀人容易作業的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有履約與立約定金的三方居間協議以及新版的帶看確認書,並有詳細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
本書實用性非常強,是一本非常適合中介一線人員借鑒參考的安全運營手冊。 上海中介資深人士,歷經知名中介職業生涯,具有豐富的一線運營和管理經驗,先後受邀培訓過近百家企業,以其實戰風格深受業界好評!對於中介公司的整改、診斷有深厚功底,其獨特的經營思路與創新觀點在多個企業實施並效果顯著。
他發在房策天下的「神奇的中介」一貼以其專業度和強勢的點擊率(至今已達59572)為其欄目第一熱貼:房策(筆名)又是誰?
法學學士、職業律師,曾任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部部長,現任上海某大型地產中介法律部經理、優秀講師,每年參與大量的訴訟,擅長搭建法律部架構與設計各種
法律文書。
《守門神》規格:大16開、316頁、分上中下三部分、30萬字、定價:88元/本。
團購8本或以上享九折優惠。 守門神目錄
上部: 地產中介常見糾紛的法律分析及應對策略
第一章: 委託篇
001、一共有人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相沖突,哪個更優先?
002、房東無視有保證金的獨家委託,官司慘遭敗訴
003、不付保證金的獨家委託被其他中介公司賣掉,房東為何不承擔違約責任?
004、租住戶不在家,房主有權利開門嗎?
005、放棄優先購買權,二手房交易「買賣不破租賃」
006、妻子訴丈夫賣房敗訴,善意且有償買房合法
007、產權過戶等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008、房東拒收房租,惡意侵吞保證金
009、房地產權證上如何加名?
第二章: 帶看篇
010、員工代表中介公司簽訂帶看確認書,是否有效?
011、客戶不填寫帶看確認書,中介公司面臨被跳佣的風險
012、看房確認書客戶填寫了假名字,中介公司如何維權?
013、經紀人填寫帶看房屋地址模糊,中介恐有追佣風險
第三章 轉定篇
014、業主「一房二賣」,中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015、房產被查封,不能輕易送定
016、李小姐的五萬定金,房東違約為何只賠四萬?
017、留有證據,不要從守約方變成違約方
018、受託人簽字時有瑕疵,如何處理?
019、用下家首付解除查封,中介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020、房屋面積誤差,下家有權要求解約並索回定金嗎?
021、轉意向時,未及時換回意向金收據導致的麻煩
022、口頭授權,如何證明三方居間協議有效?
023、產權人為多人,僅有部分產權人簽訂居間協議如何處理?
024、簽訂三方居間協議時遺漏重要事項未告知下家
025、上家公證委託書所指物業地址不明
026、操作退房、購房時,如何轉付第三方差價款?
027、居間協議未經所有產權人簽字,下家要求退還定金
028、簽收定金非業主本人,客戶能否要回定金?
029、客戶違約,無法按出售委託分取房東定金
030、轉定時變更了協議的附件,該協議還有效嗎?
031、客戶口頭同意變更居間協議後又反悔,應如何處理?
032、營業稅出台後,房價下跌,連環糾紛案剖析
033、因客觀原因不能簽約,購買方卻要求追究違約責任
034、多份意向下定,出售方主張中介公司違法操作
035、業主虛假承諾,下定後購買方主張退還意向金
036、帶看相同房型的房屋及房東改動居間協議內容產生的糾紛
037、房東未如實告知承重牆拆除所引發的糾紛
038、簽訂期房三方居間協議後又拒絕交易怎麼辦?
039、在三方居間協議中約定「到手價」的風險
040、簽署三方居間協議後,業主違約,如何認定協議效力?
041、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為由終止交易,三方居間協議的效力如何?
042、起草三方居間協議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043、一方擅自改動三方居間協議,要再次小簽
044、三方居間協議中約定的面積比房產證面積小,客戶有權解除合同嗎?
045、下家反悔不買房,意向金不能返還/064
046、所謂「不吉利」導致退房 ,下家要求退定金未獲支持
047、二手房買賣未成交, 中介公司不該從違約金中扣傭金
048、定金責任與賠償損失責任能否同時主張?
049、房屋認購中的「定金」與「訂金」的界定
050、中介公司提供的物業地址有誤,會承擔什麼責任?
051、定金是保管本票,對方違約拿走賬中錢
052、轉定後房東因房價上漲不賣,房東只需要雙倍返還定金還是要賠上漲部分的損失?
第四章:簽約篇
一、簽訂三方居間協議或買賣合同附件糾紛案例
053、裝修、裝飾狀況
054、傢具、家電
055、戶口遷移
056、水、電、煤氣、電話和維修基金
057、房屋改建
058、租賃連同房屋一同轉讓的糾紛案例
059、漏水、裂縫、採光不足、通風不暢等房屋瑕疵
060、付款方式中貸款風險的規避
061、中介公司可以作為第三方轉付裝修補償費嗎?
062、賠了違約金就能「合法」違約嗎?
二、因合同引起的典型糾紛
063、付定金與簽合同非同一人,致使中介公司無法收取傭金
064、作低房價,中介公司面臨按實際成交價收佣風險
065、簽訂的買賣合同前後矛盾,如何處理?
066、轉讓公有住房承租權時,中介公司如何防控風險?
067、簽約時對定金進行了變更,應當按照哪個定金算?
068、出售方之一無法真實表達意願,且公證機關不予公證,如何交易?
069、合同附件中轉讓設備寫「按現狀」,卻無具體清單,中介公司可能將承擔賠償風險
070、二手房「先租後買」容易產生糾紛,不可取
071、合同中就房屋原有戶口的遷移問題要作出明確約定
072、期房限轉之後的期房買賣
073、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是買房人,合同是否有效?
074、找來「假妻」簽賣房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075、無買受人的書面授權,代理人所簽合同是否有效?
076、作低合同價後客戶反悔,房東能追究客戶的責任嗎?
第五章:抵押注銷與貸款篇
077、貸款途中丟失房產證,責任如何承擔?
078、因房東將首付款挪用導致不能過戶,中介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079、對業主的貸款信息沒有了解,我司會承擔責任嗎?
080、購房者未能成功申請貸款,中介公司會承擔責任嗎?
081、銀行遲延放款,客戶要承擔責任嗎?
082、約定不明,如何轉付用於還貸的首付款?
083、未能按承諾如期辦出貸款,需要承擔責任嗎?
第六章:過戶篇
084、因合同價格過低未成功繳稅過戶,中介公司有責任嗎?
085、交易中因政策出台使上下家多承擔了稅費,中介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086、中介公司收了傭金,但最終沒有過戶,傭金要退嗎?
087、業務員算錯稅費,房東過戶費用多了兩萬塊誰來承擔?
088、過戶時房屋被查封怎麼辦?
089、作低房價,不予過戶,多出費用由誰來承擔?
090、成交價低了,不能過戶,房東找中介公司麻煩
第七章:交房篇
091、傢具清單記載模糊,客戶追究中介責任
092、房東交房遲了,中介公司能全額收到客戶傭金嗎?
093、上家不承認贈予,下家因中介公司過失而具備伺機報復
094、未取得下家同意,擅自轉付尾款所引發的糾紛
095、房屋租賃合同中要列明室內物品
096、上家遲延交房,下家卻要求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章:違約篇
097、背著老公賣房,判她不給賠償金
098、中介公司如何收取違約補償金?
099、中介公司扣押房產證,要求補償費
100、買賣合同未談成 ,中介公司能否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
101、房東違約,對保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如何處理?
第九章:傭金篇
102、客戶跳開介與房東私下成交,法院判客戶支付全額中介費
103、房東跳中介與客戶私下成交,法院判房東按約支付傭金
104、客戶看好房後,他妻子拿到了產權,中介公司能拿到傭金嗎?
105、客戶以中介公司介紹不良客戶為由要求返還傭金嗎?
106、業主付佣未留收據,中介公司還能再主張傭金?
107、交易房屋疑為「凶宅」,買家要求中介公司退費
108、簽訂買賣合同後反悔,中介需要退還客戶已繳中介費嗎?
109、已簽完合同,客戶卻要求退還傭金
110、「賣一房,收兩筆錢」為什麼還能獲法院支持?
111、從保管款中直接扣除傭金引發的糾紛
112、房東交房遲了,中介公司能全額收到客戶傭金嗎?
113、房屋質量出現問題,中介公司能及時拿到傭金嗎?
114、中介公司委託其他公司代辦手續,客戶能否拒付傭金?
115、中介公司停業,下家拒付中介費怎麼辦?
116、解約協議約定不明,傭金是否應當退還?
117、作低房價,但中介公司仍要求客戶確認按實際房價收佣,對嗎?
第十章:管理篇
118、中介公司虛擬客戶,騙取差價
119、偽造上家簽名,簽署陰陽協議
120、沒有加蓋經紀人章的居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21、交易不成協議在,中介該不該賠付3萬元?
122、貸款信息告知錯誤中介公司會承擔責任嗎?
123、管理不慎, 員工捲走客戶房款
124、隨意承諾,造成談判被動
125、典型性發票所引發的糾紛
126、十萬好處費的反思
127、造假身份證交易案
128、冒充房東賣房騙走100萬元,中介公司被判罰30萬元
129、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蓋了公章之後屬於公司行為
130、視為職務行為的簽字,公司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31、經紀人從公司拿代收代付款要寫收條
132、重要交易資料應當做好交接手續
133、如何退還人民幣計58.58元的多餘稅費?
134、上家發票遺失導致其不能退稅
135、買賣房屋錢款要當面點清
136、租客身亡,為什麼業主、中介公司要共賠50萬?
137、經紀人開私單,有什麼後果?
中部 地產中介常用格式法律文書範本及應用指引
下部 地產中介常用法律法規節選
E. 中介幫忙貸款怎麼收費
本質是貸款中介想多收費。
貸款中介的費用是從客戶身上收,整個貸款中介行業目前是沒有監管規范的,那貸款中介公司要生存下去,老闆和員工要賺錢,他們有天然的動力去巧立名目,通過各種新的名詞去收費。這個時候自然會出現一些問題:
1,一種是按照貸款金額收費。
比如說他會跟客戶說10萬收3%,10-30萬收2%,30萬以上收1%。
2,跟客戶說徵信好就少收點費用,徵信不好就多收費用。
為什麼呢?
因為徵信好,中介幫客戶做的資料就少啊,那他們自身的成本就低。
徵信不好,中介幫客戶做的資料就多,那他們自身的成本就高。
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中介要生存,中介的費用是從客戶身上來的,在這種驅動力下,中介會扭曲價值觀,將客戶本來沒有問題的徵信會說成是有問題,要不怎麼能讓客戶相信我必須收這么多費用呢?
比如說客戶查詢了3次,中介說你的查詢次數太多了。實際上,2個月小於等於4次是沒有問題的,只要第四次是那個適合貸款的銀行查詢的就沒有問題。
比如說逾期了1次,只要不是當前逾期,徵信上有1根本就不是問題。但是他們會打擊客戶說有問題,這就是巧立名目了。
最常見的就是跟客戶說流水不夠,這是大大的謬誤!
信用貸款,除了以四大行的幾個產品對流水有要求之外,其他信用貸款產品根本就不看流水。
又不是抵押貸!抵押貸的確是要看流水。
那麼為什麼抵押貸要看流水呢?
因為絕大多數抵押貸都是抵押經營貸,經營就是生意人,生意人做生意,銀行放款是看個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還款意願是看客戶是否逾期以及逾期的次數和逾期的期限來斷定一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主要是看這個生意人賺的錢多不多,利潤高不高,比如說建行,一般是按照一年營業額的30%來授信客戶額度,比如說一年營業額1000萬,那就是可以貸300萬。
這是為什麼抵押貸要看流水的原因。
信用貸根本就不需要。
而是否需要雙簽,雙簽就是夫妻雙方2個人一起簽字。
信用貸基本都不用雙簽,一個人就ok;配偶可能需要知情,到時候可能會有電審電話打來。
回到原點,貸款中介說徵信不好,就多收;徵信好就少收;
我們從底層邏輯分析了這是一個偽命題。他們有天然的動力將客戶的沒有問題的徵信說成是有問題的徵信。
F. 找貸款中介公司辦貸款有沒有風險(在線等)
現在好像是有這種中介公司的,不過不是很了解,(感覺有點像那種可以幫你信用卡套現的中介)。他們可能會假造資料,一般會收取比較高的中介費,很有可能是騙子公司,你可以先去工商局的網站看看該公司有沒有注冊(可查看的內容太少,只能看到是否注冊過的),最好是不要找這類公司,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在違規做這種業務,出了問題你也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而且他可能會要求你提供個人資料,信息能否保密也很難說。
我倒是有個建議,如果你不想走銀行貸款的話,其實可以看下你們那裡附近有沒有典當行,可以典當借款,像房產抵押,汽車質押這類的他們一般會接受的,是按照物品的估價金額再打個折扣計算當金的,利息比銀行的稍高,但是他是短期借款,當期最長是六個月,到期前你償還了本金和利息就可以贖回當物了。而且典當行都是注冊資本要求比較高的正規公司,可以試下。
G. 我去銀行貸款,被拒,原因是中介欺詐風險,風險關注名單,這是什麼意思
你有不良記錄,或者你做過中介一類的被舉報過,你可以直接問一下銀行的工作人員知不知道具體原因,可以根據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
H. 找中介買房子需要注意什麼
找中介買房子需要注意:要仔細查清房屋的自然狀況和權屬情況、簽署各種法律文件和合同時要慎重仔細、明確約定賣房人和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合理分配風險等等。
注意事項一:要仔細查清房屋的自然狀況和權屬情況
購房人在看房時,要注意查看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原件,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注意驗明身份證、戶口簿,以確認賣房人就是產權證書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本人。
代人賣房的,必須要有房主本人的授權委託書,最好是經公證過的;有房屋共有人的,最好要見到各位房屋共有人。房屋本身有貸款而且還沒還清的,或者有物業、水電、燃氣、供暖、網路、電信、有線電視費等費用沒繳清的,要與房主協商及時繳清。
建議購房者最好不要購買那些正處於權屬糾紛中的房屋,例如繼承、析產、離婚財產分割的,或者被抵押、擔保、查封的。還有不要輕信中介員工的口頭承諾和解釋,一切都要以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核實清楚。
注意事項二:簽署各種法律文件和合同時要慎重仔細
看房時,不要輕易簽署《看房協議》之類的文件;確定要購買賣方的房子時,不要簽署《居間中保合同》和《買賣居間合同》之類的三方協議,要單獨與賣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買房人應當運用補充條款與賣房人盡可能細化付款方式、資金劃轉方式,房屋交付時間,並且明確好逾期的違約責任,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其制定的有利於自己的格式合同,買賣雙方要逐條仔細的審查條款內容,對於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提出異議,充分利用補充條款、特別約定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合理的規避和防範風險。
對於中介服務費用的組成,買房人應當要求中介公司明示出來,在居間合同中加以詳細規定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盡可能不簽署某些中介公司提供的《傭金確認書》之類的文件,以免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地位。
注意事項三:明確約定賣房人和中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合理分配風險
一方面,為防止某些賣房人違背誠信「一房二賣」的情況,可以設法在《買賣合同》中提高違約金的數額,甚至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等於「一房二賣」後的差價,或者約定成如果賣方違約,則由賣方賠償買方已支付的居間費用。
此外,購房人也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提高交付定金的數額,這些方法都可以加大購房人的違約成本,形成對其違約行為的有效制約。
(8)貸款中介公司風險確認書擴展閱讀:
二手房沒買成不交中介費
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具備了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房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過戶時間、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視為中介方已促成買賣合同成立,通常情況下,中介方有權要求各方支付傭金。
但是,買賣合同的成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夠完成,中介機構全面規范履行居間義務也是其獲取傭金的必要條件,故對於類似糾紛,應全面審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責任以及中介方在此過程中是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全面履行了居間義務,以此作為中介機構是否應獲取傭金的衡量標准。
如果中介機構已經全面履行了居間義務,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此後的履行並非中介機構的責任,那麼委託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為由拒付中介報酬。
相反,如果產權無法過戶是由於中介機構的原因,如未能如實告知房屋的相關事宜、未能告知相關法規政策,那麼即便雙方買賣合同成立,也不能視為居間成功,中介機構無權獲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