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2P 借貸平台的主要風險是什麼
P2P的網路借貸平台現在已經是非常火爆了,但是最近隨著E租寶、錢寶網這些大的網路平台的關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被抓,關於P2P網路平台的風險的討論有開始火熱了起來。因此,關於P2P平台,我們作為一個普通的投資人,應該注意些什麼?他們存在哪些風險呢?
基本上,P2P平台的風險,剛才說的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兩個奉獻了,因此在投資P2P平台的時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慧眼才行。投資有風險,一定要謹慎啊。
㈡ P2P網貸風險有哪些
最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是比較火熱的,其中就有P2P網路借貸。這些融資方式給大家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P2P網貸常見的風險網貸的收益高於銀行,所以風險比較大,一般包括平台跑路,借款方逾期還款,資金池,借款項目為假標的。
一、技術風險:
既然是互聯網行業,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信息技術風險。一般市場上絕大多數的網貸平台,網站都是購買的現成模板,當初的開發人員在貸款平台程序里留下的每一個BUG都可能給不法分子帶來可趁之機,而且購買的軟體,沒後好的後期維護,雖然平台仍把大把的資金投向產品營銷,但市場中不斷出現黑客攻擊,很可能給投資者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但也有一些平台使用自主研發的系統,擁有一批專業的網路工程師對平台進行日常的維護,同時由於擁有自己的開發團隊,對系統的性能和功能了解清楚。所以系統方面做到和銀行系統一樣的准確性、穩定性、安全性、高性能。
二、資金風險:
這也是目前行業中無數投資人呼籲第三方資金託管的理由。不少平台涉及自融、資金池,更嚴重的直接屬於資金詐騙。他們有恃無恐的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監管的空白,最壞的結果無非就是跑路,從國外兜一圈之後回來又可以卷土重來。可以這么說,資金風險是P2P網貸行業最需要克服的頑疾,解決不了,行業就無法正常發展。
三、資質風險:
資質風險是阻礙網貸平台發展的一大障礙。網貸不同於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凈資本」管理,無論是銀行還是信託公司都要有自己的注冊資本,其注冊資本少則幾個億,多則十幾個億甚至幾十個億,且注冊資本不是用來經營的,而是一種擔保、是一種「門檻」。但由於網貸公司門檻低,政府尚沒有出台指導性意見,平台軟體幾千到幾萬都可以買到,很多在民間借貸欠款很多的人,買了個平台虛擬借款人、虛擬抵押物品,以高利率吸引投資人投資。
同時,網貸行業可能還會涉及一些管理風險、政策風險等等,這些都是廣大投資人以及平台企業負責人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㈢ p2p網貸風險有哪些
1、平台跑路風險。2016年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雖然銀監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後,加之各部門加強對P2P平台的排查,問題平台數量有所下降,但是P2P平台跑路仍時有發生,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歸結起來主要是由於經營不善而導致資金鏈斷裂或本身就是惡意詐騙。
2、非法集資風險。當前,非法集資活動呈現明顯的網路化趨勢。一方面,傳統非法集資從線下向線上發展,打著互聯網「金融創新」幌子實施非法集資;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相關業態的非法集資風險也充分顯現,其中以P2P網路借貸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最為突出。如果P2P平台運營商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這種行為就是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
3、信用風險。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幾點:一是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還不夠完善。由於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P2P網路借貸平台難以獲得比較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因此往往難以甄別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難以比較准確得出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二是信用數據共享機制缺乏。目前,P2P網路借貸平台還難以從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記錄或者將借款人違約記錄錄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平台之間的客戶信用數據也沒有實現共享,違約成本較低。三是發放凈值標。為了滿足投資人對放貸資金的流動性需求,不少P2P網路借貸平台發放凈值標。投資者通過凈值標這個杠桿進行反復借入借出,其杠桿率甚至達到5-10倍。凈值標實質上延長了信用鏈條,一旦鏈條上的某個環節斷裂,就會引發整個鏈條的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P2P網路借貸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源自於平台的拆標行為和保本保息承諾。拆標行為和保本保息承諾讓平台承擔了資金墊付的巨大壓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自有資金往往不足以應對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現的擠兌情況,結果引發流動性風險。
㈣ 目前P2P行業主要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跑路風險
逾期風險
流動性風險:所謂流動性風險就是,你去提現時,發現提不出來,然後平台用各種理由來搪塞;最後實在不行了,才告訴你,銀行賬戶沒錢了,要等等。
轉型風險:根據《網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就有90%以上的平台需要轉型。
收益風險:在P2P投資過程中都不能直接看到哪個收益高就投資哪個,完全不考慮其他,這樣很容易造成損失
㈤ 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有:
1.非法集資風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2.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㈥ p2p網路借貸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㈦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存在的風險
除了參與者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網貸平台自身的風險,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而網貸公司擔保倍數突破10倍警戒線是業內常態,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大面積的違約將拖垮網貸平台。
就國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經驗來看,由於二者分屬有擔保和無擔保模式,這決定了二者的風險和收益水平差別非常明顯。具體而言,Zopa歷史上的逾期壞賬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壞賬率水平達到7.42%,與之對應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達17.11%。就目前國內網貸平台的收益率水平來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間收益率的差別並不明顯。因此,我們認為,這其中很大一部分體現的是投資者對於網貸平台風險所要求的溢價。
㈧ p2p存在的問題
一是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環境不完善。由 於尚未建立統一信息查詢和審核系統,各網貸平台借貸信息無法互通,既影響貸款效率,也影響貸款質量,甚至導致一人多貸、注冊多賬號來騙取貸款情況的發生。 隨著《徵信業管理條例》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已將小貸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其完善徵信系統的監管對象中。但是,P2P網路借貸並沒有被納入監管范疇。相 對於國外成熟的網路信貸純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於規則缺失,國內迅速發展起來的P2P平台為了吸引投資者,無原則無底線地對投資者承諾資金安全,且不論網 貸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擔保的資格。即便網貸平台引入第三方擔保,也可能出現因杠桿過高和相互關聯導致風險暴露和損失。
二是組織機構存在缺陷,交易機制也有漏洞。網 貸平台風險理念不同,會導致平台風險意識的差異。這使風險意識較弱的平台公司組織機構不夠完善,甚至沒有設立風險評估或者法律合規部門,對投資人造成巨大 的風險。網貸平台的創設者職業素質的良莠不齊,是當前P2P平台存在組織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機制是P2P網貸業務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現或 減少很多風險點。交易機制設定不合理,就會出現投資的信用判斷失誤,導致出現壞賬和投資者的損失等問題。
三是風險管理簡單化,內控機制未建立。目 前國內大部分P2P網貸平台風險控制手段僅僅停留在線下徵信、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提取風險金等相對單一的辦法,尚未建立起風險的量化指標體系和風險的動 態評估系統。由於P2P網貸處於行業的起步階段,採用的風險管理手段簡單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系統、科學的風險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礎上 的具備嚴密的內控組織,獨立的業務部門,清晰的職能分工,完善的會計控制體系,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合理的業務集合制度,有效的員工管理制度,先進的信息 化管理系統,才是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網貸平台顯然不具備。
四是IT系統不牢靠,信息安全無保障。目 前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非來自金融機構,也非來自互聯網行業,沒有自身的技術力量及核心技術。而在互聯網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可知的一些因素,這就使 得它的信息有可能被泄露,對此還缺乏有效的防範手段。
最後,法律體系不完備因此導致監管主體不到位。到 目前為止,國內對於P2P的定義、准入、信息披露等都處於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國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和司法借鑒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 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根據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網路借貸平台的接待活動屬於民間借貸,而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 期銀行基本利率的4倍。但現實情況中超過的比比皆是,這些行為沒有被有效的納入監管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