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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貸款的相關當事人

發布時間:2022-05-15 15:11:44

⑴ P2P歸於民間借貸嗎

P2P屬於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最新法規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
杜萬華在發布會上解釋,也就是說,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⑵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路借貸案法院如何審

最高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1、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P2P網貸借款合同要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簽訂網路p2p借貸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要注意合同內容是否全面。合同要具備的條款包括:借款人信息;出借人的個人信息;如果有擔保公司則擔保公司信息也是必須註明的;中間平台信息;落款,包含借款人與出借人簽字,電子簽章等等。

2.如果對於電子合同有所顧慮,最好在簽訂合同之前咨詢專業人員,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3.注意是否是有效的電子簽名。

4.注意利息條款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利息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⑷ P2P網貸平台性質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分析:P2P網路借貸在實質上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金融模式,在具有傳統民間金融特點的同時,其網貸平台的角色也發生了變化,不再僅限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體身份,一些P2P網貸平台還充當了居間人、擔保人等身份P2P網路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1、借款合同。關於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隨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出台,採取了有條件認定有效的思路,但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為生產、經營需要」的標准,則需要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進行明確。關於標準的認定,建議採取從寬掌握的原則,如果掌握過嚴則容易使該條款沒有實際意義。

2、居間合同。P2P網路平台作為居間人,發生糾紛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按照傾向性意見,P2P網路平台作為居間人,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否承擔責任,應按照合同法中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以居間人是否盡到如實報告義務為標准來判定居間人是否承擔責任。關於責任大小,應當結合借貸雙方及居間人三方各自過錯大小來確定居間人的責任。

3、保證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無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擔保應認定有效。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P2P網路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擔保之時,資金有限,並不具備清償全部債務能力,則網路平台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⑸ P2P平台擔保方必須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p2p網貸平台的經營主體有哪些

首先,P2P網貸平台不能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其次,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或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也是不允許的;另外,作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是不能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的;有些平台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這也是不符合規定的,這已經超出了P2P網貸公司的經營范圍;同時,監管細則規定,私自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以及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亦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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