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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盡貸款審查義務

發布時間:2022-05-18 09:20:08

⑴ 貸款沒批下來 買房毀約定金難退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奚慧穎 通訊員 余安贇) 日前,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2018年二手房交易糾紛相關數據及案例。去年該協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中介案件78宗,經調解成功撤訴案件37宗,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83萬元。
消費者投訴中介的案件主要分為4種情形。其中,認為中介機構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或隱瞞房屋情況等數量較多,共24宗。主要包括認為中介未審查業主代理人處分權,隱瞞如房屋存在共有人、房屋存在抵押、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學位被佔用、房屋存在違章建築、真實交易價格等房屋信息。
交易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拒絕履行合同引起糾紛的有24宗,原因多為當事人不熟悉交易流程、房款准備不足、部分交易細節的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等。此類案件通常會涉及誠意金、定金、違約金或中介服務費等經濟糾紛。對於一方不參與協會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建議當事人應積極應對,及早做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准備。
協會在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還有一部分糾紛與消費者缺乏審慎意識、契約精神等有較大關系。例如交易當事人因簽約前後市場價格出現波動不願履行合同,購房人對購房資格或貸款資格的判斷及對政策解讀有偏差,草率沖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亦有極少數交易當事人在簽署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在空白紙上簽字蓋手指印等。
對此,協會建議消費者在交易前應多了解存量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項,充分做好評估。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要選擇辦理工商注冊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手續的正規中介機構,並通過廣州市住建局網站(www.gzcc.gov.cn)或協會微信號(gzrea2010)查詢中介信用檔案。
案例:申請貸款180萬元,銀行卻只貸120萬
2018年5月2日,區某在某中介公司介紹下看中一套售價280萬元的房屋,區某與業主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180萬元,並向業主支付定金5萬元。後銀行審核,該物業樓齡較大,只批准貸款120萬元。區某籌款失敗後,認為未能獲批預期貸款金額是由於物業樓齡較大導致的,並非其自身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及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查,區某無證據證明業主宋某就物業樓齡故意向其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業主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絕返還定金。最終,法院判決買賣雙方合同解除,駁回區某要求業主宋某返還定金的訴求。
溫馨提示:
《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工作的函》規定:「二手住房樓齡的計算標准:二手住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建築時間、產權證的測繪時間以及評估報告三者之中年限最長者為房屋樓齡。」
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房屋樓齡越長,房屋升值保值的空間越小,一般獲批貸款的成數就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貸款。欲採用房地產抵押貸款方式來購房的買家務必注意了解自身的經濟狀況、還款能力及銀行要求的貸款條件等,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圍內選購物業。另外,買家也可與業主在合同中約定,若銀行批準的貸款金額少於買家申請的貸款金額,可解除買賣合同等條款,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⑵ 男子賣前妻房子中介未盡審查義務發生了什麼

由於房產中介業務員急於促成房屋買賣,未盡審查義務導致無法過戶,造成買方經濟損失,房產中介被告上法庭。

3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房產中介應歸還原告郁元中介費2萬元,並賠償原告郁元房屋差價款10.6萬元。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17年9月,郁元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房產中介歸還其中介費2萬元,並賠償相關損失。

在法庭上,郁元訴稱,房產中介是經營房地產的專業機構,應當核准房產掛牌賣售人、產權人、簽約人是否一致,並核准代理人及其代理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由於房產中介不作為而誤導本人簽約,根據當前房產中介的房屋掛牌價,購買同等面積、裝修好的商品房尚缺35萬元差價,應由其承擔。

房產中介則辯稱,其當時對厲邁帶來的房屋產權人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原件進行核實,都是真實的,至於厲邁與房屋產權人黃琪是否離婚超出了其審查范圍。而造成郁元損失的是厲邁,法院已判決厲邁賠償郁元差價的60%,現郁元要求其賠償35萬元經濟損失是重復訴訟。其認為居間已經成功,業務員雖有過錯,但其已處罰並辭退了該業務員,故不同意郁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與案外人厲邁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被告作為居間人收取的報酬即中介費應予返還。被告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對厲邁與房屋產權人黃琪的關系未盡審查義務,並在明知黃琪未到場、厲邁亦未提供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任由厲邁代黃琪名義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存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中介費之訴請並無不當。

關於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35萬元,因法院在原告與厲邁、黃琪房屋買賣合同一案中確認房屋差價為53萬元,並由厲邁承擔60%的責任;而原告在簽訂居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時未要求厲邁出示黃琪身份證、結婚證、授權委託書等材料,亦存有過錯;故法院認定由原、被告對房屋差價之厲邁未承擔部分承擔20%的責任,並由被告賠償原告10.6萬元。

綜上,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房產中介應歸還原告郁元中介費2萬元,並賠償原告郁元房屋差價款10.6萬元。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⑶ "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法律分析:情況一: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情況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情況三:審查不到位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情況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情況六:隱瞞房屋弊端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 購房者可追究房產中介責任的六種情況

隨著二手房交易的日益增多,房產中介也是遍地開花,而現在很多人買房都會找中介,但由於房產中介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黑心中介唯利是圖,利用買賣雙方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賺取非法利益,坑害購房者。

所以,在找中介的時候,購房者通過中介買房一定要了解一定的注意事項才能避免被黑中介忽悠。下面小編為購房者整理了需要了解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警惕。

以下6種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1、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4、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5、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於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於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後,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

6、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這2種情況中介可免責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

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購房者在和中介接觸過程中注意事項

1、驗明正身,看其工商執照、稅務登記,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資格;

2、索要發票,一定程度上可檢驗中介公司是否正規,產生爭議時還可作為證據;

3、謹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條款,對方針對條款作出明確解釋時,要做好錄音;

4、不要相信口頭承諾;

5、保留一切證據,合同、發票、宣傳廣告、照片、錄音等,便於遇到糾紛後向有關部門投訴,甚至起訴至法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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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房產中介未盡審核義務 可否要求支付傭金

張女士在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促成下,與賣房人顧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及《傭金確認書》。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出於對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信任,再加上顧某稱是房屋所有人李某的妻子,所以張女士在沒有審查李某對顧某的授權委託書、李某的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就匆忙與顧某簽訂了合同。後出於房屋漲價等方面原因,房屋所有人李某提出不同意賣房,導致張女士與顧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同時,由於顧某的代賣行為先前並沒有得到李某的書面授權,所以張女士無法向賣房人主張權利。張女士認為自己房屋買賣合同並未成立,因此拒絕支付房地產經紀公司傭金。 後房地產經紀公司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傭金,一審判決張女士敗訴。張女士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經紀公司作為居間人,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沒有履行向賣房人索要產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託書等證明文件的法定職責,造成張女士面對對方的違約行為時無能為力。所以房地產經紀公司無權要求傭金報酬。遂改判房產中介敗訴。 【評析】 本案是一個居間合同糾紛,一審和二審對本案之處理截然不同,究竟何者更為合理呢?我們分析一、二審判決理由之不同之處: 一審判決依據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居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促成被告與第三人顧某訂立房產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僅從表面的法律規定來看,本案居間人確實促成了買賣合同的簽訂,合同簽訂之日即為合同成立之日。因此,一審判決似乎合法有據。 我們再來看下二審。二審法院認為,居間人在提供居間服務時並沒有向賣房人索要相關權屬證件及委託書,導致張女士與顧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歸於無效。也即二審以居間人未履行居間義務為由,駁回其獲取報酬求償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二審實質上隱含這樣一個邏輯推理:核實賣房人身份及房產權屬為居間人應當向委託人匯報的義務。居間人在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情況下,是要承擔不得要求報酬及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那麼「舉重以明輕」,居間人在重大過失(在本案中居間人未核實基本身份及權屬,顯然屬於重大過失)未履行居間義務的情況下,則承擔不得要求報酬但不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從法理上講,委託人出於對居間人業務的專業、審慎以及其掌握的信息資源的信任和依賴,才委託其幫助促成買賣合同之簽訂,居間人未能履行其專業、審慎的審核義務,直接導致委託人這一信賴利益受損,從合同平等原則來看,居間人亦無權要求獲得報酬。本案中,雖然居間人促成買賣合同的簽訂及成立,表面上看符合獲取報酬的形式要件,但其未履行核實義務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委託人就此取得相應的不支付報酬的抗辯權。因此,二審的判決應當來說更為合理。 另外,本案中房產買賣合同因簽字人非房產權屬本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據此,張女士並非對該合同就無能為力,其可以要求顧某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提醒購房者的是,買房是個大事,畢竟不同於買菜那樣的日常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不可過於信賴中介方,應當自行核實相關權證信息,不要輕信口頭之承諾,比如「委託書日後再補之類」之類的言語。(完)

⑹ 六種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 再不怕搞不定中介

同中介打過交道的人應該都有這種體會,明明之前他們向你承諾,什麼事情都可以辦好,但真正碰見問題的時候,卻開始推脫責任。如果你想追究他們,卻被一句「不歸我們管」堵得啞口無言。那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你們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由於現金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多為格式文本,只有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不少細節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這時中介就有義務進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二、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權人與出賣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詢問清楚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

但是,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三、隱瞞房屋弊端

帶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聯系不上出賣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常會帶領購買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這時買賣雙方可能就會對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著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較低的網簽合同,便慫恿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這就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一旦被問責,買賣雙方可追究中介責任。

六、虛構社保

在交易的時候,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這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使得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因此買賣雙方同樣可追究中介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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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房屋交易在什麼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法律分析:房屋交易在以下六種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由於現金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多為格式文本,只有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不少細節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這時中介就有義務進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二、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權人與出賣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詢問清楚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

但是,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三、隱瞞房屋弊端

帶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聯系不上出賣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常會帶領購買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這時買賣雙方可能就會對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就可以追究其責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著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製造出總價較低的網簽合同,便慫恿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這就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一旦被問責,買賣雙方可追究中介責任。

六、虛構社保

在交易的時候,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這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使得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因此買賣雙方同樣可追究中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⑻ 房產中介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中介在故意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中介公司具有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事項的義務,在居間過程中應作必要的專業審查,以確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如中介公司未盡審查義務導致提供的消息虛假致使買受方受到經濟損失的,中介公司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⑼ 房產中介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時,需要承擔什麼責

這個主要看你們的中介合同如何約定的,根據違約責任條款進行追究。可以要求退費等等,看具體情況的。協商解決。

⑽ 二手房中介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應該注意什麼

一、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如下: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

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房產中介在什麼情況下承擔何種責任?

1、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

3、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可追究房產中介責任的幾種情況

1、隱瞞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e 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

2、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於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4、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5、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於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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