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中介理論的演變階段
John Chant(1990) 將金融中介理論分為新論與舊論,「新論」主要是對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平行發展做出的回應。也就是說,隨著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以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作為分析工具。「新論」對金融中介提供的各種不同的轉形服務進行了更細致的識別與分析;更深入地探尋金融中介如何運用資源以博取有用信息、克服交易成本從而通過改變風險與收益的對比來實現這些轉形。新論中,又要涉及第一代和第二代金融發展理論的不同觀點。前者的代表 Gurley & Shaw ( 1960 )認為,金融中介利用了借貸中規模經濟的好處,他們以遠低於大多數個人貸款者的單位成本進行初級證券投資和管理。 Benston George ( 1976 )認為存在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不可分割性等摩擦的市場,是金融中介產生並存在的理由。後者的代表 Boyd & Smith ( 1992 )認為信息獲取和交易監督上的比較優勢使金融中介得以形成; Bencivenga & Smith ( 1991 )認為當事人隨機的流動性需要導致了金融中介的形成; Dutta & Kapur ( 1998 )認為當事人的流動性偏好和流動性約束導致了金融中介的形成。事實上,金融中介發展到現在已突破了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的範式約束,開始強調風險管理、參與成本和價值增加的影響,使金融中介理論從消極觀點(中介把儲蓄轉化為投資)向積極觀點轉變(在轉換資產的過程中,中介為最終儲蓄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增加值)。關於這一點,後面有詳細的論述。
「舊論」將金融中介提供的服務等同於資產的轉形,金融中介向客戶發行債權,而這些債權與其自身持有的資產具有不同的特點。把金融中介視為被動的資產組合管理者,只能根據他們在市場上所面對的風險與收益情況完成組合的選擇。事實上,新論與舊論的區分不是很明確,因為任何一種理論的形成與發展都是在以前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舊之間很難截然分開。金融中介理論的發展也不例外。本文打算以金融中介理論發展的時間順序來展開論述。 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論包括相互對立的兩種理論即信用媒介論和信用創造論。早期對金融中介進行研究的可能是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約翰·穆勒等人的信用媒介論。其基本觀點是: 1 、貨幣只是簡單的交換媒介和一種便利交換的工具,這是信用媒介論的全部理論基礎; 2 、信用僅僅是轉移和再分配現有資本的一種工具,並不能創造出新的資本; 3 、銀行的作用在於媒介信用,而不是創造信用; 4 、銀行必須在首先接受存款的基礎上才能實施放款; 5 、銀行通過充當信用媒介,發揮著轉移和再分配社會現實的資本,提高資本效益的作用。信用媒介論的出現是由當時客觀經濟基礎決定的,有它合理的成份。但是它排除了銀行超過其吸收的存款數量而進行貸款的可能,這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就不十分正確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它由普通的中介者變成萬能的壟斷者。面對這一現實,簡單樸素的信用媒介論無法解釋。於是信用創造論便應運而生。
信用創造論的基本觀點是:銀行的功能在於為社會創造信用。銀行能夠超過它吸收的存款額進行放款,而且能夠用放款的辦法創造存款。因此,銀行的資產業務優先於負債業務,且資產業務決定負債業務。銀行通過信用創造,能為社會創造出新的資本,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信用創造說的先驅者是 18 世紀的約翰·勞,主要代表人物是 19 世紀末的麥克魯德和 20 世紀初的熊彼特和哈恩等人。信用創造論從技術上描述了銀行信用對貨幣流通的經濟過程的影響,並且提出了信用制度下貨幣供應方式和貨幣倍數擴張的原理,這對中央銀行制度的完善和對貨幣量的調控提供了理論依據,對後來的經濟學家深入研究貨幣信用起了很好的啟發作用。但是,信用創造論的「信用即財富、貨幣即資本」,「銀行無限創造信用」的觀點則是錯誤的(周延軍, 1992 )。
上述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論實際上只是說明了銀行的部分職能,但是沒有論及銀行存在的原因,這可能是受當時經濟金融環境及認識能力所限。 20 世紀前期,對金融中介理論的研究進展不大,一般的研究都是把金融中介作為既定的要素。當然,也存在例外, Fisher(1930 ) 發現,每個家庭都有一個跨時消費效用函數,在缺乏外部交易的情況下,每個家庭的消費效用函數將在兩個時期間效用的邊際替代率等於相同兩個時期間家庭內部「生產」的邊際轉換率的那一點達到最佳。後來,人們對此做了引申並概括為 Fisher分離定理。如果進一步引入消費者信貸,則會使家庭消費儲蓄的個量和總量軌跡發生改變 ,且這種改變具有帕累托最優改進的性質 (Tobin,1987) 。這個所謂的「內部信貸市場」觀點實際上凸現了金融中介的功能 ,即消費者信貸市場的存在會改變家庭的總效用和福利水平。 Fisher 的貢獻開啟了金融中介重要性的理論閘門,對後來經濟學家產生了影響。 然而,長期以來認為金融中介對經濟不產生影響的觀點一直存在,遠有薩伊,近有 Arrow(1953 , 1970) , Debreu ( 1959 )、 Friedman & Schwartz(1963) 和真實經濟周期模型的信奉者。在 Arrow(1953 , 1970) , Debreu(1959) 提出的包含銀行部門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均衡時,銀行的利潤為 0 ,且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的組成和規模對其他經濟部門無任何影響,企業和家庭通過市場相互作用,金融中介不扮演任何角色。當市場是完美的和完全的時候,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不存在可由中介改進福利的餘地。而且 MM 定理用到此處會得出資本結構無關緊要的論斷,家庭能夠構建資產組合以抵消中介持有的任何頭寸,中介不能創造價值( Fama , 1980 )。 Friedman & Schwartz(1963) 認為由中央銀行控制的貨幣供給是最為關鍵的金融變數 ,這也就意味著 ,銀行在貨幣創造功能之外不會發揮其他功能 ,包括中介功能。 Modigliani & Miller(1958) 提出的所謂「MM定理」以及隨後發展起來的「真實商業周期模型」中 ,都可導出金融中介是多餘的或者無關緊要的結論。上述的金融中介無關緊要的論斷明顯的與現實不符。歷史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金融市場上已經扮演了中心角色,即使在經濟發展的初始階段,中介的發展也會導致金融市場本身的發展( Mckinnon , 1973) 。以後的研究者正是在對上述模型的前提進行修正的情況下,認為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參與成本和風險管理等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
20 世紀 60 年代以後的金融中介理論 ¬ —金融中介新論
新金融中介理論利用信息經濟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的最新成果,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為主線,對金融中介提供的各種服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討了它們如何利用自身優勢克服不對稱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以比市場更低的成本提供服務。
Gurley & Shaw(1956 , 1960) 、 Benston George ( 1976 )、 Mishkin(1978 , 1984) 以及隨後的許多經濟學家強調了交易成本的作用。 Leland&Pyle(1977) 、 Diamond(1984) 、 Gale & Hellwig(1985) 、 Campbell & Kracaw(1980) 、 Boyd & Prescott(1986) 、 Mishkin(1978 , 1984) 等經濟學家則強調金融中介在解決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 Merton(1989 , 1990 , 1993 , 1995) 、 Merton & Bodie(1993 , 1995) 提出了金融中介的「功能觀」。 Allen & Santomero(1998) 強調了風險管理和參與成本的重要性。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提出價值增加應是金融中介理論的焦點。金融中介新論是本文餘下部分的重點內容。
B.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C. 貸款中介將面臨的有史以來最「至暗時刻」,中小中介怎麼存活下去
就目前的貸款中介行業而言,大多數營銷獲客方式還是非常傳統的重資產獲客模式。高額的人力成本和不菲的營銷推廣支出,如果單靠銀行引流返點費用,難以支撐其巨額的成本投入。因此,也註定了其「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盡可能高收)」獲取差額利潤的業務模式。
現在,只要中介還想繼續合作銀行產品,就不能再向客戶收費,也就意味著原來的業務獲客模式已經「行不通」,一大批與銀行合作的傳統貸款中介渠道,正面臨轉型危機。
我一個業內合作渠道商的朋友說:「...還想做這一行,那要麼調整公司業務線,繼續做其他還沒有執行「政策」的貸款產品;要麼想辦法轉型降低獲客成本,賺銀行引流費,獲取差額利潤。但是轉型也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需要有技術手段做支撐。」
轉型是勢在必行的。
D. 房地產代理的發展歷史,起源啊什麼的~詳細一點~ 最好寫清楚出自哪裡~非常感謝~
中國房地產代理行業的發展
2007年8月,易居中國在美國紐交所成功上市,比納斯達克還要牛的資本市場。這一事件具有一定的標志性意義,意味著中國房地產代理與中介業的行業發展及市場競爭又上新層級。與歐美發達國家不同,在中國房地產界,代理商和中介商的能量很大,對於行業的發展地位重要。而且,這個行業也養著一幫子人,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包括筆者以前就是直接作代理的。前兩年,合富輝煌與富陽在香港上市後,並未掀起多大的風浪,當年順馳不動產網路獲得海外基金注資,也沒能促其達到擴張目標。這個行業到底走向何方?
房地產代理和中介來發展歷程
從銀行體系來說,目前緊縮個人房貸,完全有理有據。可是問題來了,面對高房價,普通民眾尤其是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本來就難以承受,提高個貸首付比例,不是「雪上加霜」嗎?雖然目前政策暫時規定只限定第二套房貸,但在房貸整體緊縮的情況下,尤其是樓市風險進一步加大、銀行更加惜貸的時候,第一套住房的貸款必然也會有所收緊。或許有會說,買不起房的人應該去租房,政府也應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
對此困境,單靠商業銀行已不現實,四大國有銀行和多家股份制銀行都已上市,為股東創造利潤是他們的天職。而且,商業銀行最怕房貸壞帳發生在中低收入群體頭上,由於這樣的家庭多數只有一套房子,即便房貸違約,銀行也很難強行處理抵押物。公積金制度,也沒什麼指望。我國的公積金制度秉承「多繳多貸」的原則,中低收入群體從中受益程度遠趕不上高收入群體,而且在首付比例方面,與商業銀行相同。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解圍。
(1)萌芽起步階段(1988年—1995年)
1988年中國第一家房地產專業咨詢機構——深圳國際房地產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誕生,標志著我國房地產中介業新的開端。但是,此後幾年,由於整個住房體制改革尚未全面展開,包括房地產中介業在內的整個中國房地產業市場化水平很低。直到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之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房地產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取消了對房地產經紀活動的限制,房地產代理業與居間業開始由全面起步、成長。
在這一時期,深圳、北京、廣州等一線城市的房地產中介業也漸漸發展起來,1992年,上海有12家房地產經紀企業批准成立,1993年進一步增加到138家,1994年《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頒布,有力促進了行業發展,1995年房地產經紀企業增加到758家。1993年深圳批准成立了近70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來自港台的達利行和九鼎軒等代理商開始入駐北京,帶動了本土代理企業的成立。
(2)初步成長階段(1996年—1999年)
1996年《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頒布施行後,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地位逐步為社會所承認。在一些城市,房地產經紀協會開始成立,比如1996年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成立,標志著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同時,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推進,尤其1998年出台「23號文」停止福利化分房,一方面促進了大量存量房進入流通渠道,另一方面也使增量房成交量放大,從而使居間業獲得了快速發展。
尤其是在這一期間,上海市開始了二三級市場聯動,使存量房交易由私房交易擴展到售後公房、次新房交易,以及購房、租房、置換等多種方式的交易,房地產經紀企業由1996年的1114家,迅速發展到1999年的2771家。著名的上海房屋置換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立於這一時期(1997年)。
但對於房地產代理業而言,這是一個先低靡後復甦的階段。1994年,《國務院關於繼續加強房地產投資宏觀調控的通知》使海南、北海等地的房地產熱降溫,深圳、上海、北京等大城市房地產市場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響。由於境外人士購買大陸房產的熱情驟降,外銷房市場幾近破滅,1997年全國房地產業跌入谷底。這一過程中,許多境外代理機構開始撤離,面對不景氣的房地產市場,本土代理商開始了代理模式發展方向的探索。一方面積壓樓盤出現營銷難題,急需解決重新定位問題;另一方面,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新項目銷售出現不暢,這反而給剛起步的本土房地產代理企業提供了站穩和發展的機遇及空間。
(3)快速發展階段(2000年—至今)
1998年開始全面進行住房體制改革之後,到2000年效果開始全面顯現,中國房地產業市場化進程快速推進,商品住宅消費觀念全面形成,房地產代理業和居間業開始同步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尤其是自2003年後進入繁榮期。
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中介企業數量迅速膨脹,比如2003年底,深圳從事房地產代理的公司不少於180家,至少有9000人在從事銷售代理工作;比如2004年底,北京大約有2000家房地產經紀公司;比如到2006年底,上海有房地產經紀機構8625家,其中分支機構4411家。從全國數據來看,到2005年底,全國注冊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已近2萬家,同時從事房產代理和居間服務的專職、兼職房地產經紀人員達幾十萬人。
從代理業來看,從單一代理銷售,到全程整體策劃,再到延伸服務項目,經營模式不斷發展和完善,品牌的創建也開始得到重視。而且,本土代理品牌強勢崛起,港台代理品牌相對褪色,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形勢下,一批優勢企業已經占據全國市場的主要份額,如上房銷售、世聯地產、偉業顧問、合富輝煌、策源等等。
從居間業來看,在企業數量劇增的同時,品牌化趨勢非常明顯,一批全國化布局的優勢企業脫穎而出,如中原、21世紀、中大恆基、易居臣信、順馳不動產等。與代理業有所不同的是,外資品牌在居間業稍遜一籌,另外一些本土企業如易居臣信、順馳不動產等業已引進外資股本。而且,居間業企業的數量及發展比更易受宏觀調控的影響,如上海居間業機構就由2004年一萬多家減至2006年的幾千家。
房地產代理與中介發展模式
從業務模式上看,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尤其是代理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在行業發展初期,境外機構特別是港台房地產中介結構占據市場優勢,並帶來了先進的理念和操作手法,形成了對中國本土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啟蒙。隨著本土房地產經紀企業的壯大,大陸模式逐漸被確立起來,即大陸公司吸取了台灣、香港等地的經營經驗,自行揣摩出的一套經營模式。
從我國房地產經紀業的發展史看,特別是房地產代理行業一直在不停地應對自身商業模式(服務模式、業務模式)上的變革:從最初的類似批發零售性質的「包銷」模式、類似於百貨公司的「展銷」模式,到按銷售業績獲取點數的「聯合銷售」模式,或者只負責廣告、策劃的營銷推廣模式,再到目前流行全案策劃、全程代理的「綜合運營」模式,以及時下初見端倪的「網路化」銷售模式,代理行的模式變更貫穿其整個發展歷程。
E. 中介目標的中國演變
1979 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強調的是「錢隨物走」,資源分配主要通過國家行政命令決定,人民銀行的職責是根據國民經濟計劃供應資金,即「守計劃,把口子」,貨幣政策的目標則是便利計劃的貫徹,經濟計劃的執行結果與計劃要求非常接近。貨幣政策的傳導幾乎是在人為地進行控制,中間經濟變數簡單而且變動很小。也就是說,這一階段,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作用並不大,人民銀行並不重視中介目標的控制。1979 年之後,在我國經濟體制發生深刻變革之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作用正在逐步上升,特別是 1984 年人民銀行行使了中央銀行職能,1985 年信貸管理體制改為「實貸實存」以後,貨幣政策傳導中,又有許多新的經濟變數發揮著重要作用,設置中介目標也被提到了議事日程,而且,選擇哪種經濟變數作為中介目標也成為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在改革之初,我國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主要是控制現金量,之後,轉向控制廣義貨幣供應量,但當中央銀行對基礎貨幣吞吐不能自主操作時,為了貨幣、金融的穩定,就不得不又將貸款規模也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這之後的十幾年裡,貸款規模對於抑制信貸需求,控制貨幣供應量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貸款規模的作用在逐步削弱,其弊端也逐步日漸暴露出來。1)貸款規模不利於地區間資金的合理調整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由於受信貸限額的影響,經常會出現有資金無規模,或規模無資金的現象,銀行繞規模放貸、非法拆借、資金投向證券、房地產等違規現象也陸續出現。資金一反改革之初西北及內陸地區存差、沿海地區借差的狀況,沿海地區成了存差、西北及內陸地區形成了借差,差距越來越大。2)貸款規模製約了企業的發展,加劇了企業吃「大鍋飯」現象。受季節性因素影響,一個地區即使效益好的企業急需資金,因受貸款限額的制約,也不能從銀行取得貸款。另一方面,銀行為了爭規模、占指標,不管企業是否需要資金,不管是好企業還是差企業,到年底就大規模突擊放貸,造成眾多惡性影響。3)貸款規模缺乏嚴肅性和科學性,已不能真實反映經濟運行狀況。我國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貸款規模計劃,而且都力爭不突破計劃,而到年中,幾乎每年都要調整計劃,有時到年底還要調整。比較典型的是 1990 年,年初計劃信貸規模 1700億元,結果年中三次調整規模達 2700 億元,實際完成億元。可見,貸款規模在特定時期,把它作為貨幣政策的一個手段還有其可行性,而作為中介目標與我國經濟運行的現實不甚相符。於是 1998 年,中央銀行取消了實行近五十年的貸款規模限制。這一傳統調控手段的壽終正寢,標志著我國貨幣政策當局認識到「信用總量」這一中介目標現實意義的局限性,並已淡化其在貨幣政策中的調控地位。1993 年,央行首次向社會公布貨幣供應量指標。1994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根據流動性的高低定義並公布了中國的 M0,M1 和 M2 三個層次的貨幣供應指標。M0 即流通中現金;M1,包括 M0、企業活期存款機關團體部隊活期存款,農村活期存款以及個人持有信用卡類存款;,M2、包括 M1 及城市居民儲蓄存款、各種單位和個人的定期存款以及各類信託存款。1996 年,央行採用貨幣供應量 M1 和 M2 作為貨幣政策的調控目標,標志著我國開始引入貨幣政策中介目標。1998 年,隨著信貸規模控制遭到放棄,貨幣供應量作為中介目標的地位更是無可爭議。目前,我國的貨幣供應量指標已受到政府的重視,被看作是貨幣政策取向的風向標。在 1994 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 1995 年通過的《中央銀行法》中,貨幣政策的目標被表述為「保持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同時《決定》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和操作目標是貨幣供應量、信用總量、同業拆借利率和銀行備付金率。」同美聯儲相比較,我國貨幣政策也有「中性」貨幣政策和「泰勒」規則的影響。比如「保持幣值穩定規則」目標和中介目標中的「兩量」「兩率」。
F.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有哪些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經歷了起步、 發展、規范三個階段。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一:住房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個人住房貸款 的發生和發展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商品化進程加快和金 融體系的改革,為適應居民個人住房消費需求,建設銀行率先在國內開辦個人住 房貸款業務,隨之各商業銀行相繼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辦,迄今為止已有20年的 歷史。
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規模不斷擴大,由單一的個人購買房改房貸款 ,發展到開辦消費性的個人住房類貸款,其品種齊全,便於選擇,有針對購買房 改房、經濟適用房、參加集資建房的個人提供貸款,也有對購買商品房的個人提 供貸款。
既有委託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有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以及兩者結合的組 合貸款;既有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也有外幣個人住房貸款;既有個人住房貸款 ,也有個人商業用房、車位。寫字樓貸款;既有單純的購房貸款,也有購房與購 車組合、購房與裝修等的組合貸款;還有「轉按」、「加按」等個人住房貸款的 衍生品種。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二: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推動了個人消費 信貸的蓬勃發展
90年代末期,我國經濟保持了高速穩定增長,但國內需求不足對我國經濟發展產 生了不利的影響。對此,國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財政及貨幣政策,以期刺 激國內消費和投資需求,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為此,人民銀行也通過窗口 指導和政策引導來啟動國內的消費信貸市場,引導商業銀行開拓消費信貸業務。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快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為 主導,其他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經營創業貸款、教育助學貸款、個人信用貸 款、個人網上自助貸款換和個人委託貸款等類型的幾十個品種共同發展的較為完 善的個人貸款產品系列。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推動了個人貸款 業務的規范發展
近年來,隨著各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銀行按照建立現代金融企業 制度的要求,著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健全內控制度,轉換經營機制, 建立相關監測與考評機制,從而有力推動了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發展。個人貸款 業務在服務水準、貸款品種結構、規模、信貸風險控制等方面逐步完善和提高。
G. 2019年國內貸款業務發展如何
2019年小貸公司正經歷著「生死劫」
延續2018年的頹勢,2019年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行業仍處於「低沉期」。7月15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開年至今僅有55家小貸公司成立,這一數量較2018年同期新增的64家再次縮減,不足2017年同期新增數量的一半。隨著潛在風險的加速暴露,監管機構也在逐步加大對此類企業的管理力度,小貸公司正經歷著「生死劫」。
小貸公司正迎來優勝劣汰高峰期:開年以來僅10家公司「開店營業」
小貸公司正迎來優勝劣汰的高峰期,7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根據天眼查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統計後發現,排除已注銷和正在注冊的公司,2019年開年以來新成立的小貸公司數量急速縮減,僅有55家公司成立,其中10家公司經營狀態為「在業」,45家公司經營狀態為「存續」。這一數量相較2018年同期有所下滑,不足2017年同期新增數量的一半。
時間線拉長來看,2018年同期,新成立的小貸公司共有64家,其中經營狀態為「在業」的公司有13家,經營狀態為「存續」的小貸公司有51家。2017年新成立的小貸公司共有123家,其中經營狀態為「在業」的公司有24家,經營狀態為「存續」的小貸公司有99家。
激活民間資本、扶助「三農」和小微——曾被寄予厚望的小貸公司每況愈下,除了新增小貸公司數量急速縮減外,新三板掛牌的33家小貸公司日子也並不好過,據麻袋研究院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33家小貸公司發放貸款及墊款余額合計108.1億元,同比下降2.7%。發放貸款及墊款平均值為3.28億元,2017年該值為3.37億元。從近五年的財務數據看,33家小貸公司中,2017年實現盈利的有32家,2018年下降到28家。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小額貸款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數據顯示,2013至2015年,中國小額貸款公司數量快速增長,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截至2015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達到了最高峰8910家,從業人數達到11.73萬人,貸款余額達到9411.51億元。2015-2018年,小額貸款公司行業風險頻發,虧損面加劇,發展日益艱難,機構數量逐年下滑。截至2018年底,全國小貸公司共有8133家,較2017年底的8551家減少418家,降幅達4.89%;從業人員90839人,較2017年的103988人減少13149人,下降12.64%;貸款余額9550.44億元,較2017年的9799.49億元減少249.05億元,下降了2.54%。
2013-2018年全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統計及增長情況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看來,影響小貸公司發展的主因,是其法律地位不明確,導致其資金來源及融資額度等面臨諸多限制,進而導致經營過程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其次是小貸公司客群以「三農」和小微企業為主,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時,逾期上升,計提的資產損失准備相應大幅上升,嚴重侵蝕了小貸公司的營業利潤。
多地小貸公司迎整治「風暴」
隨著小貸公司風險加速暴露,監管機構也在逐步加大對此類企業的管理力度。今年以來,包括吉林省、河南省、四川省、山西省在內的多地都開啟針對小貸公司的整治「風暴」。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辦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從審批管理、股東資質、外部融資、實際利率、貸款管理、不良資產清收、業務合作、涉案涉訴多個方面重點排查小貸公司的違規內容。
這也是繼2018年12月,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宣布終止全省89家小貸公司相關經營資格後,該地區針對小貸公司專項整治的又一舉措。除了江蘇省外,多地小貸公司也出現被限期整改、取消業務資格的現象。4月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透露,將省內110家小貸公司列入限期整改,304家小貸公司列入清理整頓,預計到2019年底前,吉林省小貸公司數量將壓降至420家左右。根據央行此前公布的數據,吉林省2018年末小貸公司數量為488家,這意味著2019年將關閉68家左右。1月8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融資擔保處連續發布13則公告,取消18家小貸公司的試點資格。
在經濟增速下行和金融科技行業發展勢頭不減的沖擊下,小貸公司發展明顯後勁不足,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看來,經濟增速下行帶來的影響是小貸公司不良率攀升,利率下降;金融科技的影響是巨頭下沉,模式變革。雙重影響交織下,龍頭尚可勉強應付,中、小貸公司則漸漸跟不上節奏。
監管政策鼓勵並購重組
在數量縮水、貸款余額負增長的狀況下,小貸公司的轉型發展迫在眉睫。在王詩強看來:
首先,在對小貸行業進行清理整頓和風險出清後,監管部門應對傳統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扶正」,在中央統一政策加強監督的前提下按屬地原則進行監管。
其次,給予小貸公司的涉農、涉微貸款收入更大稅收優惠和政策補助,鼓勵小貸公司在「三農」和小微貸款領域與其他金融機構錯位競爭。他進一步指出,當前,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依然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特別是三四線城市,建議監管出台政策時,不要一刀切。對於部分欠發達地區,對合規經營的小貸公司給予更多的融資支持。
「小貸公司大型化,是時代變遷的結果。再深一層看,小貸公司大型化也是科技重塑金融的必然要求。科技打通了時空界限,消解了小貸公司『小而美』模式的生存空間,大型化疊加科技化,是小貸公司的一條可行出路。」薛洪言強調,「站在監管機構的角度,可出台鼓勵小貸公司並購重組的政策指引,疏通小貸公司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