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虛假合同騙取銀行貸款,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貳』 以假合同騙取銀行貸款,提供單位公章的要負責嗎
當然要負責,是共犯
『叄』 中介公司誘騙訂立虛假合同協助買方騙取銀行貸款合法嗎訂立合同後中介才提出要先網簽才能協助買方申請
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中介公司都有做過,其實也沒什麼的,
如果是幫客戶把房價做高評估
主要目的可能是因為客戶方面沒有那麼多首付款,或想貸多點款,留點錢裝修之類的,
只要客戶確實是有買這個房子,那麼就沒什麼問題,只要銀行審批通過就沒問題。
如果客戶壓根就沒買房,而做虛假合同,那才是真的詐騙銀行資金,違法的!
如果是你這樣的情況,賣方拒絕應該算違約,當然賣方其實也沒什麼好顧慮 的。
因為在過戶前房子都還是你的,
當然你不能先網簽!!!至少在銀行審批通過之前不能網簽!!!
『肆』 幫助客戶偽造銷售合同騙取銀行貸款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可能需要,你去一個叫 中國訴求網 的網站上看看,上面好像有很多相關案例,你可以參考下哈,網路上搜索一下就行
『伍』 中介做的假資料算不算我騙貸
中介造假公章騙貸
2017年3月27日,x報道了《貸款中介假公章騙貸員工自曝年薪百萬》,位於豐台區的北京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偽造公章、合同、判決書等,幫助客戶從銀行騙取貸款,並收取服務費,公司及員工從中獲利頗豐,員工自曝年薪百萬。
xx公司法人柳xx昨日表示,公司員工確實存在刻假章、製作假材料等行為,但屬於員工個人行為,已對報道中涉及的員工予以開除。「公司的員工都是兼職。」他說。據律師了解,目前豐台警方已介入調查。律師再次探訪涉事公司被勸離3月27日上午11時,x律師再次來到位於豐台區搜寶商務中心xxxx的xx公司門外。
律師看到,該公司大門敞開,有部分員工在內。面對律師來訪,該公司的工作人員顯得十分警惕,一再詢問律師的身份,並叫律師離開。xx公司法人代表柳xx稱,他平時很少去公司,看到報道後才得知公司員工存在造假騙貸的行為,已將相關員工開除。
xxx工作人員表示需核實證據對於貸款中介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公士律師團隊發起人、北京律師張xx表示,如果這種欺騙行為同時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涉嫌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如何認定處罰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客體是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
『陸』 偽造合同騙取銀行貸款
法律分析:利用虛假的合同向銀行貸款,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柒』 通過假的購銷合同騙取銀行貸款屬於詐騙罪嗎
用假購銷合同騙取貸款是犯罪,會構成貸款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據刑法規定,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捌』 用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
用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玖』 中介或銀行貸款人員偽造合同將受託支付款項打入中介構成什麼樣罪
如果偽造合同並騙取了款項,中介和銀行工作人員涉嫌共同詐騙犯罪。詐騙罪又分為一般詐騙和合同詐騙,或者是以欺騙手段套取銀行貸款犯罪。如果中介沒有把收到的購房款轉付給開發商,使買房人面臨二次支付房款,給買房人造成損失,中介和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