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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在二手房貸款起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2-06-09 05:27:59

1. 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起什麼作用

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起的作用有:
1、中介可以起到提供房源信息
2、專業的交易知識咨詢
3、代擬買賣合同
4、代辦交易過戶和貸款服務的作用。
二手房交易可根據房屋的產權類型分為有證交易和合同交易;以及服務內容分為轉讓過戶(或更名),銀行貸款,墊資解押等項目。
買賣雙方應根據隻身房屋狀況及買方的經濟狀況來委託中介辦理。

2. 二手房買賣中律師和中介的作用有什麼不同

概括來說,中介和律師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以下不同:一、立場和出發點不同中介:從促成雙方交易出發,以完成交易並收取傭金為基本目標。中介不會對某一方有所偏愛,只是從中間人的立場來處理雙方可能產生的爭議。律師:從委託人利益出發,將為委託人減少法律風險和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為基本目標。律師從交易一方代理人的立場來處理雙方可能產生的爭議。 二、優勢和作用不同中介:有豐富的推銷經驗,掌握大量房源和客戶信息,在房產和客戶之間配對,促成雙方完成交易。主要提供房產咨詢、交易委託、代收代付有關款項、協助辦理過戶和交房手續等服務。 律師:擁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特別是在簽訂、審核合同、談判交易條件、控制交易風險時,有其他任何職業不可替代的優勢。主要提供房產法律的咨詢,審核客戶在交易過程中所簽訂的重要法律文件如居間合同、買賣合同、貸款合同、房屋交接書,針對交易程序和合同內容與中介及對方進行談判,對房屋權屬等事項進行調查,同時對中介進行監督,促使中介規范操作。由於律師辦理過許多訴訟案件,因此能在簽約階段就對將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做出預判和預防,以確保委託人利益。 由於中介和律師的上述不同,因而在具體案例中,雙方的思維方式和工作內容也是不同的。以律師為買方提供服務為例,按以下階段進行分析:一、簽居間協議中介:擬定一個可行的交易條件,並盡力促使下家早日付意向金,以便用居間合同將買賣雙方以及居間方聯系起來,確定三方的法律關系,最終促成交易獲取傭金,在居間合同中約定下家支付傭金的時間和條件以及下家跳中介將承擔的責任。 律師:提示買方一旦支付意向金,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意向金轉為定金,則買方不能毀約,否則可能喪失定金,建議買方考慮清楚,不能一時沖動。對房屋權屬、抵押、租賃情況、戶口情況進行調查,同時與中介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並將居間合同中所確定的付款條件、交房時間、貸款時間與下家充分勾通,提示下家這些交易條件一旦在居間合同中確定下來,簽訂的正式買賣合同也將與此一致。二、簽正式買賣合同 中介:根據居間合同的內容盡可能提出雙方都接受的交易條件,並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適當考慮雙方各自關心的問題,如賣方所關心的買方付款問題,買方所關心的過戶和交房問題等,將這些內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律師:審核中介起草的合同條款是否合法、是否規范、是否有歧義,是否將買方的意思表達清楚,對賣方義務的約定是否完善,違約責任是否公平、對賣方違約是否有有力的違約責任條款,賣方違約時買方有哪些救濟措施,買方利益最大化如何實現等等。此外,在買方與賣方產生分歧時,代表買方與賣方談判。這種談判往往是通過中介來進行的,如果能說服中介同意買方的觀點,中介通常會轉而去說服賣方,而由於中介是中間人的角色,賣方比較容易接受中介提出的意見。三、過戶 中介:向買方提交清單,註明各項稅費的金額,提示雙方各自攜帶材料,約定時間地點辦理。 律師:核實中介提交的稅費清單,對中介進行監督、檢查。 四、交房中介:協助雙方共同辦理水電煤物業的過戶及交房手續。 律師:擬定規范的房屋交接書,對中介進行監督、檢查。 五、交易僵局 當一方提出一項要求而對方不肯接受,而提出要求的一方又不肯讓步時,容易出現交易僵局。假設是由買方提出的要求。 中介:評估買方要求的正當性,如果買方要求正當,則盡力說服賣方接受該項要求,如賣方堅決不接受,則根據自己的經驗提出折衷方案,如再不被雙方接受,則在能使交易繼續進行的前提下盡力說服買方放棄該項要求。 律師:向中介說明所提要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使中介接受買方的觀點並一起說服賣方,如賣方仍然拒絕接受,則根據自己的經驗提出折衷方案,在確保買方利益的前提下與賣方及中介協商,擬定最後的方案。 六、糾紛產生 中介:考慮能否確保自己的利益,中介費是否能按時收取,再考慮交易安全及對買賣雙方的保障,做說服和調解工作。 律師:首先評估買方獲得的利益和面臨的法律風險以供委託人決策,對可能產生的訴訟做好准備,採集相關證據,同時與中介及賣方談判,以求解決之策。 七、訴訟准備 中介:基本已不發揮作用,並力圖避免自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律師:此時直接參與訴訟的策劃,並准備證據材料,選擇訴訟切入的角度。 當然,絕大多數由律師和中介參與的二手房交易都能順利完成,產生糾紛解決不了最後去打官司的畢竟是少數。一個合格的房產中介應當盡量避免產生糾紛,實現雙方的共同利益;一個合格的房產律師在提前介入二手房買賣程序時,應當為委託人把好三關:合同關、談判關、訴訟准備關,把交易安全放在首位。 總的來說,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是聯結買賣雙方的橋梁,為雙方創造成交機會,減少了交易成本;律師則是大海之中的領航員,為委託人確立航向、保障安全,是維護委託人利益必不可少的參謀和助手。

3. 房屋中介公司是房貸款中間保證人嗎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按揭貸款中起到什麼作用啊

房產中介公司,並非保證人,他們的作用是幫你做一些專業的資料以及跑一些專業的手續。

4. 中介在二手房的交易中起到什麼作用

深圳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二手房交易中介作用的內容。
手樓市場中,離奇古怪的事情特別多,買家和業主一方面非常依賴中介提供的信息資料,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想繞開中介,以免交那份冤枉錢(傭金),由此產生了許多糾紛。下面,通過對一個真實案例的分析處理使大家對二手房交易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簡介 :
A先生通過中介選定了一套房,就在去中介公司辦理下定手續時的一剎那突發奇想,認為如果和業主私下交易便可省下一筆傭金,於是趕忙聯繫到了業主,業主對此也無異議,他就下了兩萬元定金,交換到一張手寫的收據,並約定了去國土局辦理過戶的日期。沒想到了那一天,A先生沒有籌到全部的房款,就又去跟業主交涉辦理銀行按揭,業主不肯,並以毀約為由,將其定金全部沒收。
案例分析:
假若A先生當時沒有繞開中介,可以肯定的說絕對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中介公司不但能協助買賣雙方辦理一切過戶、按揭事宜,還可控制風險,盡可能地維護兩方面的利益。
此事通過中介機構,至少可有以下兩種解決方法:
(1)辦理銀行按揭。沒有中介的參與,買賣雙方實際上是很難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即買方不可能願意以原業主的名字辦理房屋抵押,以至買到的房子還在原業主名下;賣方也不會願意先將房產過戶,以至房款沒收到,房屋已經轉讓了。但若有中介參與,則所有事情迎刃而解。由於中介公司與銀行簽有協議,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買方先交部分首期款(一般是全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後,中介公司拿委託書到銀行申請按揭,銀行承諾可按揭後再到國土局辦理過戶手續,然後以新的房產證抵押貸款(貸款額為房價的剩餘部分),所貸錢款交原業主。這樣,風險得到控制,雙方利益均可保障。
(2)中介公司墊支。如A先生確實困難,而業主又急於收到房款,中介公司會考慮在收取一定手續費和辦理全權委託的前提下,替A先生墊錢支付,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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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買二手房找房產中介有什麼好處

最好是找中介進行二手房交易,因為當中涉及的一些事情自己去辦比較麻煩,有他們代勞就比較輕松點。shqianyy
雖然可以自行交易,但是不通過中介也蠻容易遇到麻煩事的。
一:房款糾紛
房款交接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非常重視的一環,稍有不慎就會出現錢房兩失的窘境。比如,買方交付定金或房款,但是房屋不能如期過戶。或者賣方只收了定金,完成過戶後拿不到尾款。
因此如果二手房交易雙方採用自行交易的方式,一定要切記將重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進行保留,如有變更事宜,也一定要白紙黑字的簽訂補充協議。另外在進行交易過程中要妥善保管交易過程中的簡訊、郵件,必要時錄音錄像,為免將來出現紛爭無法有效舉證。為更好的保障雙方利益,也建議雙方進行房款交接的過程中採用資金監管的方式。
二:物業交割
二手房交易雙方完成房屋過戶並不意味著交易結束,最後還有一步是物業交割。物業交割包含范圍較廣,例如物業管理費用的結算,水、電、燃氣、有線電視費用等等均需交接並過戶。私下交易的雙方由於對流程不甚了解,往往會有所忽略,為之後的生活帶來不便。除此之外,還有賣方戶口遷移問題也很容易被忽略,這對之後買方的戶口遷入留下很大的隱患。
通過中介進行房屋交易的好處是中介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對於二手房交易流程及國家政策十分了解,能夠使買賣雙方節省奔波時間,同時三方簽訂合同相對而言更具保障。
三:產權糾紛
產權糾紛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常見的陷阱。購房者往往缺乏對於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了解,同時也無法完全了解對方房屋產權的真實情況,很容易產生在交易過程中房產無法順利過戶的情況。
常見的產權糾紛歸納算來有兩種形式:
(一)交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例如,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已被抵押的房屋、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等。
(二)產權人不清晰的房屋。例如,房屋產權共有人意見不統一、夫妻離異後產權尚未分割清晰、遺產房屋未完成繼承過戶等情況。

6. 中介方在二手房交易中可以起到什麼作用

1.投資置業,經營機構或個人置業、投資、換房、租賃物業,你可將買賣(或租賃)樓宇及置業的設想、資源位 置,座號等要求委託給中介公司,則該公司將以最快時間、合理的價格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同時協助辦理房地產評估、過戶、銀行按揭、物業管理、產權歸屬證明、憑證等各種服務。這樣可省事省時,得到的是最優的選擇,達到滿意的要求。
2.選購物美價廉的樓宇,房地產中介公司既代理三級市場樓宇等物業,又有大部分二級市場待銷的房地產,及一些開發商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優惠認購之物業。由於房屋中介
以上原因,中介公司則擁有大量品種多及不同等層次價格的房屋物業的庫存,可供客戶優選餘地大。因此,在中介公司有優選樓宇、價格優惠等較多的便利,會得到物有所值的回報,不易草率決策行事,上當受騙。
3.房地產開發商的得力幫手,為減低經營成本,開通銷售渠道,房地產開發商正逐步摒棄自設售樓經營部自產自銷的傳統觀點和做法,從而全面委託中介公司策劃、代理、宣傳、銷售、管理等業務,這已是中國地產開發的一個全新概念。實踐證明,這種新思想和做法是好的,香港、新加坡、日本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發達的地區和國家,早已全部依靠中介公司來提供這項服務。因為中介公司有營銷的經驗,市場脈搏清晰,信息來源快捷而量大。房地產的開發由中介公司策劃營銷,一般來說,無論在外觀布局、使用面積、或者價格定位等方面,客房都較容易接受,加上中介公司的每個經紀人本身自有的素質的客源,匯總起來也是一個龐大的營銷渠道市場資源。因此,能很好地利用房地產中介公司的作用,這對房地產商的開發成功是一個最佳選擇。

7. 銀行收緊二手房貸款 中介墊資靠譜嗎

買二手房錢不夠,中介給墊資是可靠的,也是很不錯的選擇,但需要找個正規點的中介是可以的.

1、銀行因為貸款額度緊張而使得放款速度非常慢,貸款遲遲辦不下來可難壞了一大批二手房的買家和賣家。除了銀行的原因之外,買家因為個人資質不佳和信用不良而辦不下貸款的情況也十分常見。貸款辦不下來,買家就被迫陷入違約的窘境,於是中介「墊資」幫助買家付房款成為一種新的選擇。

2、對於買家而言,在中介墊資的幫助下,既能夠避免貸款辦不下來的尷尬,同時全款買房可以從賣家處獲得更多的優惠;對於賣家而言,買家通過墊資來買自己的房子,就能夠很快收回全部房款,風險會降低不少;對於中介來說,通過墊資促成交易,可以大大縮短交易周期,還能賺取一筆墊資服務費,何樂而不為。
3、雖然中介墊資買房能解決不少難題,有諸多好處,但是融360體醒各位購房者,找中介墊資,風險也不小,大家應該清楚地認識到這點。
風險何在:根據央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中介墊資的月利率已經遠遠超過四倍的標准,所以,若借貸雙方發生債務糾紛,中介墊資利率超過4倍上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實際情況中,用「墊資」解決資金問題風險不可預估。另外,如果在買房的過程中,賣家毀約拒絕賣房或者拖延過戶時間,將會給選擇墊資買房的買家造成很大的損失。買家不光要支付中介服務費,還要支付高額的墊資服務費。
4、中介掙的是中介服務費,買家而找中介協調墊資貸款的風險很大,中介公司既不對貸款利率負責,也不對貸款金額負責,代辦服務費不管成不成卻照收不誤。如此看來,中介才是墊資的真正贏家 。

8. 買賣二手房,通過中介有什麼好處

買賣二手房,通過中介有什麼好處?好處是通過中介交易二手房相當穩妥。

因為正規的房屋中介機構是經過工商批準的經營機構,他們對房屋交易業務很熟悉,對房屋交易的全過程是輕車熟路。

在辦理過戶手續時不會走彎路,既省時間又減少了很多麻煩。最重要的是有安全感!

萬一中介機構出了問題可以找有關部門追查。因為申辦中介機構需要很多證件、證明材料,企業法人與股東的個人資料在工商局,稅務局都有備案。

9.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麼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8號令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頒布意義
編輯
首先,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部門明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整個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多年以後,第一部專門的全國統一管理法規,經紀公司在操作業務時有明確的統一標准,監督、責任部門明確,經紀行業的規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其次,購房流程、風險、服務內容和標准需書面告知
《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
據消息稱,具體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告知內容中共有8項內容。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此法規說明的8項內同幾乎涵蓋了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該注意、經紀公司理應告知的全部內容。購房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准備的材料,涉及的稅費以及服務標准等容易模糊和產生糾紛的地方,書面告知材料可作為解決糾紛時的重要評判依據。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得到進一步完善,經紀行業將迎來全面的服務升級。同時對於一些虛假承諾、操作不規范、專業性不強的經紀公司針對性和考驗性更強。
第三,陰陽合同窗戶紙多次捅破,落時可行性大增
《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盡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項宏觀政策提及懲處「陰陽合同」行為,但是由於過戶指導價過低以及合理避稅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觀頑疾,陰陽合同的清除多為紙上談兵,而此次行業管理辦法再次發布禁令,配以強化後的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會同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控制,預計讓陰陽合同減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後,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經紀行業管理辦法出台,從之前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節,到一部部規,經紀行業的法規建設邁出一大步。同時,關於經紀公司對於房產權屬全性查詢、經紀公司服務程序要求等相關細則此次並沒有過多透露,留下較多「懸疑」。

吃差價
編輯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管理機制和理念的創新: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辦法》規定實行建設(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主管部門協同管理。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的事項。三是規范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台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1年4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10. 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起什麼作用

律師答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的要求,房屋中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這種業務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是一種居間的業務。房屋中介公司是居間人,購房人或售房人是委託人。中介公司的工作分兩種:一種是為買賣雙方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另一種是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並努力促成買賣雙方交易成功。買房人或售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應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謂媒介服務,是指居間人不僅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而且斡旋於交易雙方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按照合同法居間合同的規定,中介公司從事的業務范圍相當明確,但相當一部分中介公司並不與委託人簽訂居間合同,而是利用委託人對法律知識及房屋交易知識的不了解,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合同,由居間合同變成的代理合同,則中介公司與買方或賣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地們則完全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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