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介攛掇買方做高評高貸 並做虛假保證犯法嗎
高評高貸」的案情基本都類似,某客戶有購房需求,但是資金不夠,中介通常會告知,可以協助進行「高評高貸」,如「高評高貸」能順利操作完,可能就不會產生糾紛,如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客戶未能購買到房屋,則會產生糾紛。發生糾紛後,客戶通常都會質疑該操作,情急之下,甚至報警,指責一方構成犯罪,要求退回相關款項。
處理結果
筆者檢索無訟案例,輸入關鍵詞「高評高貸」,刑事案件共9件,案情基本都類似,都是被告人向客戶虛假宣傳可以代辦高評高貸,實際上並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最終結果都是騙取到客戶財物,將客戶的財物用於個人使用及揮霍。
經驗教訓
1、雖然「高評高貸」的貸款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事詐騙案件,但是極容易產生民事糾紛。做高房價對應要多交稅,買方要多承擔銀行貸款利息費,這是很明顯的問題,此外,對於賣方來說,做高房價需要其配合,並存會存在金額相矛盾的兩套買賣合同,因此容易產生法律糾紛。雖然同樣檢索無訟案例,輸入關鍵詞「高評高貸」,民事案件共158件,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和居間合同糾紛為主,其他還有合同糾紛或借貸合同糾紛等,但是,相比刑事案件,數量大得多。從前述處理結果分析得出,「高評高貸」的情況下,只要實際上協助客戶申請了貸款,不存在以非法佔用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的情況,一般不會構成刑事案件,但是容易發生民事糾紛。
2、「高評高貸」的參與方都可能為不誠信行為買單。比如,賣方配合協助「高評高貸」的情況下,後續賣方又不同意出賣房屋的,且告知銀行存在「高評高貸」導致買方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有法院認為,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對於買方提到的要求賣方支付其利息損失及按揭費等損失,沒有支持,該法院認為按揭費損失不是買方貸款所必然產生的費用,屬於買方自行擴大的損失。還有的法院在考慮違約責任時認為,違約金的功能系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旨在填補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失,因銀行拒絕辦理高評高貸未能繼續履行涉案合同,綜合考慮前述合同履行情況及買方違約的過錯程度,依公平與誠信原則,降低調整合同約定違約金。
3、主流觀點認為高評高貸」的約定無效,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雖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高評高貸內容的條款系雙方惡意串通,高評高貸,損害了第三人貸款銀行的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和無效條款,多貸的款項應向銀行返還。但是多數法院認為,房屋「高評高貸」手續的約定,意圖調高涉案房屋評估價以獲取銀行更高額的貸款,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貸款銀行的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約定。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合同其餘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及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規定:「一、嚴禁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
(一)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採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平台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
(二)嚴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線上、線下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購房入提供首付融資或相關服務。
(三)嚴禁違規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房地產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為賣房人或購房人提供「過橋貸『尾款貸『贖樓貸」等場外配資金融產品。」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銀監局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關於建立信息互通查詢機制規范購房融資的通知》深人銀發 [2018] 41號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要以房地產信息系統中查詢到的網簽合同和住房套數查詢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並以網簽備案合同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基數確定貸款額度。同時,各商業銀行要據此做好相關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調整。」
❷ 貸款中介幫助騙貸判刑
法律分析: 1.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❸ 貸款中介違法嗎介紹別人貸款,會犯法嗎
不會犯法,但是如果做虛假資料,就構成經濟詐騙。就算出事那也不管你的事。你就說您不知情。我就是做這個的
❹ 貸款中介犯法嗎
不犯法,但打騷擾電話和獲取客戶電話號碼等信息,如果販賣就是犯法
❺ 房產中介詐騙怎樣判刑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❻ 房產中介詐騙的案件有哪些
1、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占為己有。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❼ 貸款中介如何定性詐騙被刑拘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法律分析】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通報7起住房租賃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4日公布了各地在整治住房租賃中介機構亂象中查處的7起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並予以通報。
據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6部門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聯合開展整治住房租賃中介機構亂象工作以來,各地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查處和曝光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
一、深圳市龍崗區住房租賃「黑中介」惡意剋扣押金租金,暴力驅逐承租人。
深圳市龍崗區以王某群、趙某為首的團伙,承租一棟樓房並經簡易裝修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對外出租。租賃過程中蓄意製造房源緊張假象,在租賃合同中設置明顯不利於承租人的條款,騙取承租人交納多種押金。房屋出租後,又採取僱人酒後滋事等方式,故意逼迫承租人提前搬離,製造承租人違約,達到剋扣押金、租金的目的。該團伙行為涉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多項犯罪,群眾反映強烈,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多次接到群眾舉報。深圳市公安局開展「清房」專案行動,將6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後移送司法機關。
二、上海「安居客」網站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上海市委網信辦接到群眾投訴後與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加強溝通聯動,責令「安居客」網站落實平台主體管理責任,加強對信息內容真實性的核查,全面清理不實房源信息。「安居客」網站已將問題房源下架,禁止相關經紀人在安居客平台發布房源信息,並對平台上的其他房源信息進行全面排查,在「聊天場景」和「房源詳情」頁面中增加不實信息舉報入口。
三、小家聯行房地產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違規開展租賃消費貸款業務。
小家聯行房地產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低租金方式吸引承租人,在承租人有承租意向後,要求承租人先簽訂「定金合同」;在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時,又以只能通過第三方平台「會分期」支付租金和之前已簽訂「定金合同」為由,誘導承租人簽訂嵌套租賃消費貸款條款的租賃合同。承租人與該公司解除租賃合同時,無法自行與「會分期」解約,「會分期」仍每月按時扣除承租人租金。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調查核實後,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將該公司納入合肥市經紀行業「黑名單」,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四、西安小青蛙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違規為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賃經紀服務。
西安小青蛙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網路信息平台發布某小區住房出租信息,經查,該小區住房為不能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2019年7月,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該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其網上簽約資格,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五、昆明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員工楊某翔隱瞞租賃信息,侵吞租金。
昆明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員工楊某翔利用網路信息平台獲取出租人、承租人的信息,冒用公司名義,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繳納租金後僅將其中一部分租金轉給出租人或直接侵吞全部租金。經查,楊某翔行為涉及房屋共12套,涉案金額8萬余元。目前,楊某翔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六、杭州聚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擅自發布出租房源信息。
杭州聚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在未經出租人委託的情況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杭州市蕭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公開曝光。
七、周口舒心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高收低租」騙取租金。
周口舒心居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採取「高價收房,低價出租」等方式吸引房源和租客,在收取承租人租金後剋扣租金、拒不支付出租人房租,造成租賃當事人損失。經查,被騙租賃當事人43人,造成當事人損失20餘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我國有1.8億租房群眾,住房租賃市場事關他們的切身利益。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在住房租賃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少數不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擾亂了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
此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重點對在住房租賃過程中常見的6個容易侵害群眾利益的方面進行整治,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誘騙群眾租房;對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賺取住房出租差價;實施價格串通、囤積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收取未明碼標價的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違規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包括違規提供租金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住房租賃交易合同,未按規定備案;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游離在監管之外,採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證金或預定金等。
據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將以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督促各地主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真刀真槍解決問題。緊緊圍繞住房租賃交易行為的關鍵環節,嚴查違法違規行為,曝光違法違規案例,堅決取締一批「黑中介」。同時要既治標,更治本,既猛葯去痾、集中整治,又鞏固成果、根除病源,有效遏制住房租賃中介行業亂象,不斷優化住房租賃市場環境,讓群眾租房更安心。
❾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❿ 中介或銀行貸款人員偽造合同將受託支付款項打入中介構成什麼樣罪
如果偽造合同並騙取了款項,中介和銀行工作人員涉嫌共同詐騙犯罪。詐騙罪又分為一般詐騙和合同詐騙,或者是以欺騙手段套取銀行貸款犯罪。如果中介沒有把收到的購房款轉付給開發商,使買房人面臨二次支付房款,給買房人造成損失,中介和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