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中介簽訂合同隱藏的貓膩,你知道哪些
銀行要求的是受託支付,你完全可以打電話給銀行就說貸款不要了,只要貸款沒放款,貸款就不成立,你就可以單方面終止。你還可以從銀行把合同要回來,或者要求銀行當著你的面銷毀。銀行如果不同意,那就可以向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投訴。
只說簽署貸款委託協議,但是沒具體說明你有沒有去銀行申請!也沒說你是做的抵押還是信貸?概要說一下:信貸是不用支付到第三方賬戶的!只有抵押貸款才會受託支付到第三方!如果你之前已經提供資料,並且也去銀行里申請/客戶經理下戶直接收集資料,貸款通過後你單方面違約,三方公司有保留起訴你的權利,具體參照委託協議(正規無套路),當然你也可以找律師幫你看下委託協議!當然!想要確定貸款有沒有批款,不用出具證明,你都可以通過官方電話查到審批結果!
B. 我貸款被騙了中介騙了,原因是他們前期透明,但最後放款環節,讓我要買某銀行保險,我不貸,就會有違約金
你們之間簽了合同沒有啊?有沒有什麼協議啊?
憑什麼要你後來買這個銀行的保險啊?
直接報警吧,讓警察來處理,他們看到警察就會很害怕的,肯定會把錢退給你的。
C. 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合同到期銀行未放款,中介有責任嗎
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合同到期銀行未放款,中介有相關的服務違約責任。應該依據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由中介給予違約金的賠償。供參考。
D. 遇房產中介陷阱如何維權
起訴違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 關於中介貸款違約的問題.
其實這種情況我覺得你首先應該想清楚,在這三方之中,哪一方有可能成為你的盟友,如果都不能,那麼就想怎樣把損失降到最低。關於中介,我建議你找中介,不是讓中介賠償你多少錢的問題,而是首先找到中介讓中介幫你做房主工作,讓房主再給你緩一段時間。中介說的是實話,每年年底,銀行的放款計劃已經完成,一般不會放款,等到過了一月份,新的一年貸款計劃下來了,銀行會放款。你想,也不過是在等一個月。你先問中介,再過一個月能不能放款(和中介的談話要錄音,別被發現了,你以前就是也沒錄音,也沒有書面合同),如果能,那就去找房主。如果房主同意在等一個月,那就太好了,找中介催促銀行的員工貸款放款,中介因為這件事也會在心理上對你有點愧疚,努力去辦。如果房主不同意,房主賣房子不過是想多賣點錢,不行你再加幾千,找中介和房主一起談,讓中介再幫幫忙,相信也不會加多少錢,這樣你的房子也會買到,也不用在過年期間因為要錢的事弄得心情不好。是不是!遇到事情千萬不要著急,避免損失的方法有好多種,多想一想!祝一切順利!
F. 被二手房中介坑了貸款服務費怎麼辦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會找中介進行辦理,中介的主要意義在於給買賣雙方提供便利的條件,也會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但如果發現存在有貸款服務費,或者是其他的不合理費用可以交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是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
正常的中介費用是為客戶提供房屋資源,包括看房、談判時所產生的服務費,而貸款的費用則不包括在其中,所以遇到有收貸款服務費的可以直接拒絕。
現在城市當中絕大多數的中介收取服務費用是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而且住宅買賣的服務費收費標准一般不會超過1%,如果中介還要提供其他的相關服務,則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也可以在所簽訂的中介合同當中進行明文約定。
(6)中介貸款服務協議違約金陷阱擴展閱讀:
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是不會收取所謂的貸款服務費的,在辦理貸款的時候,一般需要繳納手續費、利息的費用,如果你在貸款過程中產生違約行為的話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所以在申請貸款的時候注意了,一般銀行只會收這三方面的貸款費用。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
G. 房屋中介有哪些陷阱,委託房屋中介應注意哪些問題
虛假宣傳,吸引客戶
當房屋買賣雙方處於買賣觀望狀態時,房產中介經紀人通常會採用虛假宣傳的方式,吸引客戶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
虛假承諾,鎖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產中介經紀人往往會向客戶做出虛假承諾,進而鎖定交易,但這些虛假承諾通常難以實現,而客戶往往又因為缺乏書面證據而難以維權。
隱瞞事實,促成交易
在房屋買賣居間服務過程中,房產中介經紀人往往會採用「背靠背」的談判交易方式,將買賣雙方隔開談判,並由其居間傳遞信息。通過這種方式,房產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取雙方交易信息,藉助於這一優勢地位,房產中介經紀人為了盡快促成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協議,賺取傭金,往往會通過隱瞞雙方各需條件的重要事實惡意促成買賣。
乘人之危,強迫交易
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後,房產中介公司通常會暫扣賣方的房產證,並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如果買賣雙方試圖終止居間服務協議,房產中介公司則會以扣留產權證、收取定金不退還等事由強迫買賣雙方繼續交易。如果買賣雙方堅持終止居間服務協議,房產中介公司還會以此為由強迫買賣雙方簽訂《居間服務終止申請書》,並要求買賣雙方自認違約。但買賣雙方在自認違約後,中介不僅不會退還房產證和定金,反而還會以買賣雙方違約為由提起訴訟索要居間服務傭金。
誘騙賣方簽訂獨家委託協議,
剝奪交易自主權
有的房產中介公司向賣方承諾可以在較短時間內、一定的價格範圍內完成交易,誘騙賣方與之簽訂房屋獨家委託協議。但協議簽訂後,房產中介公司卻遲遲無法完成交易,而這段時間內房價出現了大幅上漲,賣方希望房產中介公司以實時價格盡快完成交易時,房產中介公司卻以賣方簽訂房屋獨家委託協議為由,拒絕賣方的要求或拒絕終止居間服務,並要求賣方不得另行委託其他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剝奪了賣方的自主交易權,還侵害了賣方本可以享有的經濟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買賣雙方責任
房產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往往會免除房產中介方的責任,加重房屋買賣雙方的責任,而房產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許買賣雙方對格式合同進行任何的改動,特別是格式合同中有關傭金、違約金的約定,《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往往約定:「買賣雙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該方簽署人應向居間方支付房屋總價的3%,作為居間方的勞務費。」如此約定,無論買賣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無論買賣雙方因何原因不履行,無論中介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合同的約定中介方必然能夠獲得傭金或者與傭金等額的違約金、勞務費。
降低傭金支付標准,惡意促成合同訂立
《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往往會作如下約定:「買賣雙方應於《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當日向居間方支付傭金」。根據這一約定,只要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就視為居間服務已經完成,傭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這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習慣,因為房產中介的居間服務不僅包括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斡旋、協商、談判,還包括督促買賣雙方積極履行合同、協助過戶等義務,而僅僅促成合同的訂立並不能視為居間服務的成功,因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確定,如果約定「合同訂立即視為傭金支付條件成就」,必然導致中介不擇手段地促成合同訂立,從而忽視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不顧合同簽訂後的履行問題,更無法保證交易的質量。
模糊傭金支付方式,雙向收費。
《房屋買賣居間協議》通常會作如下約定:以下條款中以「□」選的情形時,務必進行勾選。若沒有勾選,則視為以該款項下第一項約定為准。(支付方式:□由買賣雙方各自支付總房價的1.5%;□由買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由賣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以服務費確認書為准。)房產中介方在作出解釋時,往往會模糊告知買賣雙方不作勾選即視為選項作廢,但這明顯是在誤導消費者。《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沒有勾選應以第一項約定為准」,不予勾選並不意味著選項作廢,而意味著應當由「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的傭金。
H. 揭秘,房產中介的陷阱有哪些
在中介公司製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會設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約期限,如果買賣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簽約,那麼就必須承擔違約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應的條款中又故意規避了中介公司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房屋是否已有產權證、是否還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條件、所在小區中必須告知的與居住相關的情況的告知義務等等。在此情況下,買賣方往往因發生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簽約,此時中介公司就會索取違約金,要求買方承擔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令買方叫苦不迭。
律師提醒:居間合同設立的是中介和委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對委託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於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因此設定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期限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加重合同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或者減輕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義務的格式條款同樣是無效的。
陷阱之二:「意向金」
許多中介公司不與買方簽訂正式的居間合同,採用《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以示購買誠意」,同時要求買方單方面在協議書上簽字。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該筆費用後都會利用它牽制委託人,使其不得不簽訂買賣合同。同時中介在賣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況下,再與賣方「侃價」,收取差價。此時中介可謂旱澇保收,即使交易不成,也可以以種種理由拒絕退還買方的意向金。
律師提醒:中介公司不能以《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取代正式的《居間合同》,如果需要簽訂協議書,則必須經雙方就房屋交易的基本條件如價款、權屬、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條件等協商達成一致時才能簽定,未經協商的協議書,誘使或者迫使買方單方簽字的協議是無效的,或者是應當被解除的合同。
-置業提醒
購買二手房要多查、多看、多咨詢
二手房不同於一手房,購買時應該更加註意,特別是涉及到三方條款的問題時,購房者應特別注意。在這里提醒消費者,不平等條款主要出現在房地產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加協議里,購房時需對這些補充協議加倍小心;保存好購房的各種書面材料,若是復印件則要求房地產商蓋章;如果交房時房產不符合要求,應拒不接收;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應多請教專業人士或法律人士。此外,對形形色色的房地產廣告要有冷靜思考。
二手房置業風險規避
合同簽訂人陷阱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於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後履行過程中常常由於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規避方法: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流程作出明確、具體約定。
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陷阱
買房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簽訂買賣合同時,業主向購房人口頭保證裝修質量絕無問題,另外將隨房屋贈送家電設備。結果到實際交房時,卻發現天花板漏水、地板變形等諸多問題,而原來承諾贈送的家電更是不見蹤影,或是業主要求折價賣給購房人。
規避方法:不論是室內裝修情況或附屬設施、設備的贈送,都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將其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同時可約定在出現實際交付狀態與約定不符時,業主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可通過保留5-10%的尾款在交房時支付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非居住用房稅費陷阱
購買非居住用房需交稅費的種類、數額與居住用房有較大差別。實踐中就曾出現由於對購買非居住用房應繳稅費估算不足,而大大超出購房人的原先預算。
規避方法:簽訂合同前,雙方應先至房屋所在區域交易中心確定非居住用房買賣應繳稅費的具體種類及數額,做到心中有數。如果交易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則買賣雙方可要求中介公司列出應繳稅費清單,便於日後查對。
I. 貸款中介騙我簽了委託服務合同我違約了中介敢起訴讓我賠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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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霸王條款陰陽合同 十大案例破解中介交易陷阱
在新房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很多購房者轉投二手房,但在購買二手房過程中難免會同中介公司打交道,而這其中存在著許多法律潛在風險,下面我們來看看這些實例,藉此來識別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陷阱」。
強扣業主房產證
案例回放:陳女士居在梅林。今年8月1日開始,深圳個人住房轉讓開始強制徵收個稅,她的房子滿足免稅的條件,但她並不知情。
「9月份,創道地產梅林分行的地產經紀人告訴我,如果現在不賣,可能以後要徵收2
0%的個稅。」陳女士表示決定賣房。9月15日晚,該中介帶來一個買家,三方簽署了協議,中介帶走房產證。
後來,陳女士收到1萬元定金,而並非是原來的2萬元。中介稱,剩餘的1萬元用來支付業主沒有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還有傭金和辦理房產證過戶的加快費等。「我懷疑工作人員的誠信,」陳女士堅持要回另外1萬元定金,但對方一直不肯給。陳女士於是要求中介還她房產證,但中介當時拒絕歸還。
記者點評:房產證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業主是權益既得人,無論交易與否,這個事實都不會改變,所以業主要回自己的房產證,中介無權扣押,中介扣留房產證屬於侵權行為。
瞞天過海吃差價
案例回放:南山區的張先生半年前准備在南山買房,他通過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人員表示業主要價75萬,沒有降價餘地。張先生希望和業主直接見面溝通,中介幾次都以業主長期出差為由,無法安排見面。
張先生雖然看好這套房,對價格也能承受,但始終覺得有些蹊蹺。於是他向中介索要業主手機號碼。雖然中介極不樂意,但在張先生強烈要求下,不得不告訴了他。張先生在與業主溝通後發現,業主委託
房產中介的房屋售價僅為70萬元。該業主稱,最近中介還在不斷勸說業主簽訂委託書,委託其代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如果業主簽了委託書,那麼這5萬元的差價業主和張先生都將無法發現。
記者點評:瞞天過海吃差價,是不良中介慣用伎倆。雖然不少中介承諾「不吃差價」,但是到底吃沒吃,買賣雙方不見面誰也不知道。所以,買賣雙方最好還是通過中介溝通一下。
設置霸王條款
案例回放:劉某、陳某與某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合約》。《合約》約定,劉某通過中介向陳某購買一套房產,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209.38萬元。同時約定:「陳某或劉某未能依本合同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物業,則毀約方必須實付中介公司人民幣11.56萬元,作為賠償中介損失。」後來,劉某並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劉某與陳某至今未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介公司認為劉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1.56萬元用以賠償損失,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該條款屬違約條款,違反公平原則,駁回了中介的訴訟請求。
記者點評:很多中介公司的居間合同都有類似的霸王條款。法院判決認為,在交易不成功的情況下,要求委託人支付居間報酬,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購房者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逐條推敲。
「陰陽合同」逃稅漏稅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兩房單位。討價還價後,最後雙方把房價定在46.8萬元。隨後,何先生先交了3000元的誠意金。
後來,中介稱,賣主在購入該套房時的價格是32.7萬元,如果在新的房產證上寫現在的房價,那麼業主就要交納較高的契稅。中介提出可簽「陰陽合同」,從而實現「合理避稅」:在新的房產證上,只是寫原價32.7萬元。
何先生認為,這樣將給自己未來房子的使用、轉讓埋下隱患,拒絕了該建議。但中介表示,如果不這樣做,業主會承擔高額稅費,中介也無利可圖。交易失敗後,何先生打算要回誠意金,但中介以誠意金已經給了賣主為由,拒絕返還。
記者點評:律師表示,「陰陽合同」是逃稅漏稅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一旦被舉報,很可能會對買賣雙方造成傷害,甚至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的無效。
單方面篡改合同條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陳先生在中介推薦下,決定購買羅湖日豪名園一套房子,總價36萬。
隨後,在中介提議下,陳先生先簽好了合同的買方部分,約定雙方應當在45天之內辦完解除抵押手續,並當場交了1萬元誠意金。後來,陳先生拿到業主簽好了字的合同後發現,「45」天被改成了「145」天。中介同時告訴他,這套房只是備了案,房產證並沒有辦下來。10月,中介通知說,業主要求房款再增加5000元,並加付給中介3000-4000元辦證「加快費」。
記者點評:二手房買賣雙方應該在合同上明確過戶的時限、各自的違約責任等。合同簽署後,任何一方不可以單獨隨意修改、增加內容,對於業主簽了合同後又要求加價的情況,業主可以以違約為由要求對方返還雙倍定金。
明知沒房產證也賣樓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過中介購買羅湖區的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員告訴她,房子有房產證。李女士向中介公司繳了4000元訂金。之後,中介安排她與呂姓業主見面。
在簽合同時,李女士得知這套房子根本沒有房產證,但是中介人員和呂某說,「房子可直接到發展商處過戶給她。」於是李女士與呂某簽署了房產轉讓合約,並相約前往開發商處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找到開發商後,李女士被告知必須繳納36萬元贖樓後才能轉讓該房產。李女士聽後立即前往國土局查詢該房產的權利人情況,發現呂某不是業主。李女士表示不要此套房時,中介稱訂金已交給呂某,無法要回。
記者點評:在簽訂三方合同之前,建議買方最好到國土局查檔,詳細了解清楚所購房屋的權屬、房產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而不是相信中介和業主的口頭承諾。
捏造房源找「托兒」促銷
案例回放:福田區的王女士近期准備買房,在中介的櫥窗外,她總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動的房源,但走進去一問,卻發現這些房子要不是過期,要不就售出。
然後表示,目前還有其他很實惠的房源,隨後就順理成章地推出自有的高價位樓盤信息。有的中介公司還找各種理由要求購房者辦理相關手續,繳納各種名義的費用。
有一次,王女士對一套福田區中心區附近的二手房有些動心,中介見狀百般勸說其立刻下訂,王女士正在猶豫時,外邊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下訂金了」。「這反讓我提高了警惕,我表示再考慮一下。」王女士說,過了幾天,她委託朋友再次詢問了此房的情況,發現仍未成交。
記者點評:發布虛假低價房信息,是許多中介招攬客戶的手段。同時,很多中介還利用「托兒」促銷,造成房屋熱銷的假象,購房者一定要謹慎、冷靜,小心為自己的沖動「埋單」。
誇大房屋面積
案例回放:黃先生委託中介買一套二手房,「看房時中介說房子面積81平方米,於是我按照他們的要求交了3000元誠意金,並簽訂了購房意向合同,合同上也寫明,房產面積81平方米。」黃先生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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