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借貸合同糾紛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地法院
借款合同糾紛中,案件的管轄地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約定以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的,可由其約定的法院來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⑵ 欠銀行貸款會在什麼地方法院起訴
被告依據地及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轄權。即貸款發放地、歸還貸款支付利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能作起訴法院
⑶ 網路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經濟案件!
⑷ 網路合同糾紛在哪裡起訴
網路合同糾紛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開庭判決。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⑸ 網路上的糾紛該在什麼地方起訴
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條款的意義並不僅限於淘寶或者京東之類的電子購物、也可能會延伸到利用互聯網提供服務的領域,如互聯網金融平台所提供的服務。此條款可能會導致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疲於應付范圍更加廣泛的各地訴訟,因此有必要在網站上公示的合同條款上約定管轄,或約定合同履行地,另外還要注意格式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
⑹ 網路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在哪
法律分析:網路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法院以標的物的交付為確定管轄法院,可以是買受人住所地,也可以是標的物收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⑺ 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有哪些
根據《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規定》立足互聯網法院職能定位,圍繞人民群眾對互聯網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細化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包含在內。但是據介紹,「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
⑻ 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有哪些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是由於因互聯網產生的民事案件,如互聯網合同糾紛、網上購物糾紛等。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要審理屬於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要移送管轄,而法院管轄權是有不同規定的。
《規定》共23條,規定了互聯網法院的管轄范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台建設要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對於實現「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推動網路空間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明確案件管轄范圍。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主要包括: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聯網特性突出,證據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宜在線審理,既方便訴訟,又有助於通過審判創制依法治網規則。
——確立在線審理機制。《規定》充分總結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經驗,要求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即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這一規定有助於推動審判方式、訴訟規則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適應互聯網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搭建在線訴訟平台。《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建設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專用平台。依託該平台,互聯網法院開放數據介面,有序接入相關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的涉案數據,在充分保障系統安全、技術中立的基礎上,實現身份在線核實、證據在線提取、信息在線流轉,推動形成網路化、立體化、智能化的互聯網審判模式。
——完善在線訴訟規則。
《規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立足於互聯網技術最新發展和電子訴訟基本特點,探索構建既符合司法規律、又緊跟時代潮流的網路訴訟規則,在在線審理方式、電子送達方式等方面有諸多重大創新,為互聯網法院深入改革創新提供了制度支撐。
⑼ 為什麼網路借貸糾紛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識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先予仲裁」裁決,並不是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復明確,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包含在內。
據介紹,「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規定》自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