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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貸款不可逾越的紅線

發布時間:2022-06-19 06:47:04

1. p2p監管政策有哪些

比如備案加緊進行,銀行存管,公安三級備案證等等。P2P出現了「兩不一可」的條令,不能助貸,不能推薦資產,但是可以做風控。
同時,不許剛兌,取消風險准備金,質保金,擔保等,當然,這對投資人甄別投資平台的能力要求更高了,主要是防範平台風險。

2.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p2p網路貸款不可逾越的紅線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4. p2p十大監管原則及四條紅線個人見解跟心得哪位大神能寫出來

網貸平台資金進行第三方託管平台有效解決了平台隨意挪用投資人資金的問題,也提高了平台的跑路成本,這在客觀上降低了平台跑路的概率,但是在第三方託管的模式下,如何防止平台通過造假來解凍託管資金的問題,仍然需要業界和監管部門共同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求:
P2P網貸平台發展 四條紅線不能碰:
一、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P2P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以上就是,互聯網政策監管對網貸平台的規范和要求,網貸政策的監管是對投資人的一種保障,更是對P2P平台的嚴格規范和約束,作為投資人也要及時關注網貸監管相關的資訊,才能做到投資放心,對網貸平台的好壞心裡有數。

5. p2p平台的安全標准有哪些

1.平台背景實力、合規性。一般來說,平台背景與其合規程度相輔相成。國資系、上市公司系背景平台擁有豐富的資源和強大的團隊,在平台合規性整改中擁有先天優勢,具備良好的推動力和約束力;
2.平台信披情況。披露內容包括年度報表、股東高管、資金存管、還款代償等信息,目前已有部分P2P平台開辟了信披專區,信披越真實越具體的平台風險系數也相對較低;
3.平台是否觸碰紅線。徵求意見稿中重申網貸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質,並且規定網貸機構不得觸碰「12道紅線」。因此,投資者在選擇P2P網貸平台時,應首先分析平台是否違反了這些禁令;
4.平台資金存管情況。作為監管要求的硬性門檻,銀行存管可以做到資金和交易分開,避免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由於銀行存管對P2P平台資金實力、運營規范均設有較高門檻,因此可將其作為篩選平台的參考依據之一。真正銀行資金託管的平台,有明確的合作銀行,投資人在銀行可查詢個人賬戶,充值和提現需個人憑銀行密碼操作,投資人應多方核對平台銀行存管的真偽,避免被不實宣傳誤導;

6. p2p的政策監管

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談及P2P行業的十大監管原則時強調,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擔信用風險;投資人和融資人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等。具體細則等待出台。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 劉張君表示,銀監會已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新興的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合理地設置業務邊界。劉張君表示,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資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為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而第三類則是指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視廣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證實,央視廣告中心規定互聯網金融要在央視做公告,必須有銀監會出具的證明。這一規定在大概半個月前就已經執行,目前尚無一家P2P公司拿到銀監會證明。

7. 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新增的三條紅線的目的是什麼

2021年2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新增的「三條紅線」定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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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2p不能跨越的4條紅線有哪些

主要包括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9.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三條紅線

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10. p2p行業不可觸及的 三條紅線 是哪些

人民銀行對P2P網貸提出的三條紅線是:「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考察一個平台無外乎考察如下幾點
推薦如下幾點判斷標准

「三大紀律」就是選擇P2P平台的三大原則,第一,選擇一些大的第三方評級機構上排名靠前的P2P平台;第二是選擇獲得風險投資的P2P平台;第三是選擇那些風控模型比較先進,分辨能力比較高的平台。
「八項注意」指的是P2P網貸投資時需要當心的具體細節。第一,平台創始人來歷不明不投;第二,運營團隊沒有互聯網和金融背景的不投;第三,沒有風控和技術團隊的不投;第四,收益虛高的不投;第五,借款標的太大不投;第六,虛假標的和虛假擔保不投;第七,資金流向落後或者產能過剩產業的借款標的不投;第八,涉嫌自融的平台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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