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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貸款風險管理問題及原因

發布時間:2022-06-24 14:24:06

網路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貸款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我國法律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Ⅱ 網路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公眾的青睞。「革命者」的形象固然是一種優勢,也意味著不確定性。互聯網並不能消除金融領域內在的風險,只是使之參入某種特性有了新的表現形式,甚或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種類。
這是新近發布的首部《互聯網金融藍皮書》的核心觀點之一。它由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中國電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聯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南開大學、南京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編寫而成。他們審慎的觀點對於當前熱得發紅的互聯網金融無疑是一針清醒劑。
在藍皮書編著者看來,互聯網金融主要面臨四大風險。
法律監管與保障的缺乏
藍皮書稱,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由於無法涵蓋互聯網金融的眾多方面,更無法貼合互聯網金融的獨有特性,勢必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如有關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企業准入標准、運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認證等方面,尚無詳細明確的法律規范。互聯網金融企業極易遊走於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進行非法經營,甚至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現象,累積了不少風險。網民在藉助互聯網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將面臨法律缺失和法律沖突的風險,容易陷入法律盲區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交易費用,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最近,銀行大戰余額寶,背後凸顯的就是規則的缺乏。盡管阿里賣萌式的回應被「轉瘋」,可是基本的問題卻沒有回應。P2P貸款的法律困境也相當顯著。
根據人民銀行2011年4月發布的《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定義: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非法集資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的四個基本特徵。非法集資包括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P2P平台的債權轉讓模式和優選理財計劃模式,就是亟須引起關注的互聯網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對期限和金額進行雙重分割,由第三方個人(專業放貸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該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此時P2P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不再是獨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依照最高法設定的標准,是否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核心問題在於資金流轉行為是否形成了新的存款、債務或股權關系,專業放貸人是否有先獲取資金放貸再轉讓債權的行為,是否將向社會公眾吸收的存款劃歸自有賬戶名下,是判斷是否觸及法律底線的標准。由於目前尚未有法規出台,P2P非法集資的邊界並未明確。
模式創新契合難
近年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不窮,大部分因為與金融市場環境不相適應,與客戶具體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敗。國內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模仿國外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時,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發生扭曲和異化,無法取得如國外同類企業一樣的商業成就。
藍皮書以數銀在線為例指出,互聯網金融某種原創的發展模式過於創新或創新不足,脫離現實社會經濟狀況,最終發展瓶頸導致失敗的風險。有「在線貸款超市」之稱的數銀在線,由數字金融服務(杭州)有限公司運營的數字金融服務中心於2009年7月成立,為契合金融危機後浙江地區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產生。作為全國首家B2C模式貸款平台,數銀在線致力於為企業和個人量身打造全方位的貸款解決方案。從2008年開始進入研發階段,共擁有49項專利技術,美國Forbes評估其為未來3年最具爆發性成長潛力的互聯網企業。數銀在線享受多款政策支持,不僅集成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為融資機構提供信用輔證,還是首家獲得銀監會核發牌照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國內唯一引入人民銀行個人身份認證系統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但在2013年,因模式過度創新和管理營運問題導致流動性危機,創辦4年後破產。此前,由於長期找不到穩定的盈利點,數銀在線不斷調整業務方向,如游戲開發、廣告開發等,但業績不佳。
回頭看數銀在線的模式,在理論上雖然是可行的,現實運營過程中卻發生各種弊端,最大的缺陷是持續盈利模式模糊,過度依賴銀行等外部金融機構。數銀在線採取向銀行收取傭金的方式來獲利,相當於把對利潤來源的控制權直接交給銀行;貸款審批和發放的流程是由銀行來完成的,主動權掌握在銀行手中,難以獲得較大話語權;而正規金融機構對互聯網借貸行業採取的是壓制策略,導致數銀在線盈利明顯不足。此外,下游的用戶規模增長有限,成功貸款的客戶,下次申貸時很可能直接和銀行對接,使數銀在線失去了業務支撐。
「 可見,互聯網金融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大,如果某種原創模式過於創新或創新不足,不切合經濟實際、不符合客戶需求,將無法實現持續盈利,即使條件再好,也將因為模式創新風險而走向失敗。」藍皮書稱。
安全風險涉及每個人
互聯網的技術風險顯而易見。計算機病毒可通過互聯網快速擴散與傳染。一旦某個程序被病毒感染,則整台計算機甚至整個交易互聯網都會受到該病毒的威脅。在傳統金融業務中,電腦技術風險只會帶來局部的影響和損失,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技術風險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系統性風險,進而導致體系的崩潰。
另外,互聯網金融平台因技術缺陷在某些特殊時刻無法及時應對短時間內突發的大規模交易也會產生不良後果。該風險主要存在於「七夕」、「雙十一」、「聖誕節」等傳統電商打折促銷日。由於巨量網上交易集中在一天甚至某個時點,數據量遠超於日常基準數量,極易出現系統不穩定、伺服器故障等問題。淘寶、天貓、聚劃算以及京東、當當等都是直接參與一日促銷的主力電商,在過往幾年的大促銷活動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頁面崩潰、下單系統無法打開、銀行支付系統擁堵等情況。
不過,藍皮書強調的卻是數據安全風險。隨著數據的爆炸式增長,海量數據集中存儲,能夠方便數據的分析、處理,但安全管理不當,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丟失、損壞。互聯網和信息技術日益發達,對信息的竊取已不再需要物理地、強制性地侵入系統,因此對大數據的安全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6月18日,美國萬事達、VISA和運通公司主要服務商的數據處理中心網路被黑客程序侵入,導致4000萬個賬戶信息被黑客截獲,使客戶資金處於十分危險的狀態。2012年,我國最大的程序員網站CSDN的600萬個個人信息和郵箱密碼被黑客公開,引發連鎖泄密事件;2013年,中國人壽80萬名客戶的個人保單信息被泄露。這些事件都凸顯出大數據時代,互聯網金融領域數據管理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再者,互聯網已成為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現代社會各個領域對數據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互聯網逐漸成為主導性數據傳播方式。互聯網的安全運行成為維系社會秩序的先決條件。如黑客攻擊英國政府機構網站而導致該國信息泄露,以及美國「棱鏡」斯諾登事件等案例,顯示出國家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要性。互聯網金融涉及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內容,大量的互聯網金融數據既能反映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狀態,還可能被利用以直接影響公眾的日常生活和民眾意識。該系統一旦出現漏洞,國家金融經濟體系都將陷入癱瘓狀態,國家安全也將因此受到損害。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海量大數據關乎國家利益,應更加重視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問題。
市場風險的互聯網之「險」
市場風險是傳統金融體系固有的風險。作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領域結合的產物,互聯網金融的市場風險有其獨特的一面。藍皮書指出,由於便捷性和優惠性,互聯網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發放更多的貸款,與更多的客戶進行交易,面臨著更大的利率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發揮資金周轉的作用,沉澱資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處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由於缺乏有效的擔保和監管,容易造成資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動性管理,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將引發支付危機;網路交易由於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業務活動在虛擬世界進行,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通過互聯網聯系,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就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風險極大。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程度不高,大數據資源和大數據技術都沒有跟上模式創新與仿照,現有多種模式偏離「互聯網金融」核心。社會信用體系還處於完善階段,較難依靠外界第三方力量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准確評價。
以P2P為例,P2P平台一般強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基礎資料,自願提供財產證明、學歷證明等詳細信息。一方面,此類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隱瞞不利己的信息,導致P2P平台在選擇客戶時處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P2P平台所獲取的資料存在滯後性、片面性,不構成「大數據資源」。美國有完備而透明的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個人信用記錄、社會保障號、個人稅號、銀行賬號等材料可以充分驗證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有多家獨立、權威的信評公司通過高科技技術手段,提供信用評分和信用管理服務,廣泛地服務個人貸款客戶、小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因而美國的P2P平台真正屬於互聯網金融模式,極具發展優勢。
藍皮書認為,我國金融業要真正邁入互聯網金融時代,必須依賴數據的大量積累和大數據處理能力的不斷提升,解決信息不對稱和信用問題,實現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風險的分散,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特色服務和更多樣化的產品,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尤其是使小微企業、個體創業者和居民等群體受益。此外,信用體系建設是互聯網金融機制體制創新的重要配套措施和組成部分,應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彌補互聯網金融現有大數據資源的不足。同時,互聯網信用體系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應當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

Ⅲ p2p存在的問題

一是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環境不完善。由 於尚未建立統一信息查詢和審核系統,各網貸平台借貸信息無法互通,既影響貸款效率,也影響貸款質量,甚至導致一人多貸、注冊多賬號來騙取貸款情況的發生。 隨著《徵信業管理條例》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已將小貸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其完善徵信系統的監管對象中。但是,P2P網路借貸並沒有被納入監管范疇。相 對於國外成熟的網路信貸純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於規則缺失,國內迅速發展起來的P2P平台為了吸引投資者,無原則無底線地對投資者承諾資金安全,且不論網 貸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擔保的資格。即便網貸平台引入第三方擔保,也可能出現因杠桿過高和相互關聯導致風險暴露和損失。
二是組織機構存在缺陷,交易機制也有漏洞。網 貸平台風險理念不同,會導致平台風險意識的差異。這使風險意識較弱的平台公司組織機構不夠完善,甚至沒有設立風險評估或者法律合規部門,對投資人造成巨大 的風險。網貸平台的創設者職業素質的良莠不齊,是當前P2P平台存在組織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機制是P2P網貸業務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現或 減少很多風險點。交易機制設定不合理,就會出現投資的信用判斷失誤,導致出現壞賬和投資者的損失等問題。
三是風險管理簡單化,內控機制未建立。目 前國內大部分P2P網貸平台風險控制手段僅僅停留在線下徵信、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提取風險金等相對單一的辦法,尚未建立起風險的量化指標體系和風險的動 態評估系統。由於P2P網貸處於行業的起步階段,採用的風險管理手段簡單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系統、科學的風險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礎上 的具備嚴密的內控組織,獨立的業務部門,清晰的職能分工,完善的會計控制體系,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合理的業務集合制度,有效的員工管理制度,先進的信息 化管理系統,才是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網貸平台顯然不具備。
四是IT系統不牢靠,信息安全無保障。目 前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非來自金融機構,也非來自互聯網行業,沒有自身的技術力量及核心技術。而在互聯網中存在著大量的不可知的一些因素,這就使 得它的信息有可能被泄露,對此還缺乏有效的防範手段。
最後,法律體系不完備因此導致監管主體不到位。到 目前為止,國內對於P2P的定義、准入、信息披露等都處於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國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和司法借鑒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 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根據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網路借貸平台的接待活動屬於民間借貸,而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 期銀行基本利率的4倍。但現實情況中超過的比比皆是,這些行為沒有被有效的納入監管框架之中。

Ⅳ 金融網路借貸存在哪些風險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
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Ⅳ 進行p2p網路借貸有哪些潛在風險

網路借貸有哪些潛在風險,中興財富分析包括以下幾點:
一、審貸風險
借款人出現逾期或違約。我國的徵信體系不健全,審貸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網貸平台難以核實借款人在銀行體系以外的債務狀況,也難以對借貸資金的用途實現有效的審貸和貸後管理,缺乏借款人違約後的有效控制手段。此外還有審貸技術不過硬帶來的審貸風險。
二、中間賬戶風險
指中間賬戶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不承諾監管,這樣的現實情況使得中間賬戶的資金和流動性情況處於監管真空的狀態。
三、擔保墊付風險
一是擔保率低的先天不足限制擔保公司發展,使得其承擔風險能力無法提高,擔保公司的資金鏈脆弱。即擔保公司不可能給出借人提供充分的保險公司的安全感;二是平台的資金杠桿倍數過高,其資產不足以覆蓋壞賬,平台資金鏈出現重大風險,平檯面臨經營危機。
四、流動性風險
當網貸平台的流動性不足的時候,它就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盈利水平。當平台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求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網路借貸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如擠兌行為),網貸平台就面臨流動性危機。
五、透明度風險
網貸平台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平台的風控體系是否完備對於投資人來說就是一種透明度風險,該風險影響投資人甄選。
應對措施:增加透明度,對平台自身信息主要是借款人信用狀況、平台經營情況,歷史逾期風險的通報以及相關處理方案盡可能做到透明。並加強對擔保公司信息包括就自身擔保的業務及以往經歷的信息披露。
六、技術風險
指平台運行中依靠的互聯網技術操作不當帶來的風險。平台易遭黑客攻擊影響平台正常運行,影響資金安全。行業有金融屬性,系統出問題後造成的影響大,風險資本進入該領域,行業的社會關注度高,加上網貸平台系統本身安全漏洞多,極易被黑客要挾勒索。
七、法律風險
包括網貸平台、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及的法律風險等四個方面。
①網貸平台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平台在經營過程中所提供的一些服務與國家政策規定有些地方容易起沖突,稍有不慎可能就越過法律邊界。
②出借人風險主要指一些平台不合規不合法操作帶來的電子合同、債權是否合法,出借人是否受保護等。此外出借人涉及的法律風險還包括一些出借人藉助平台進行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借款人面臨的風險:與平台的類似。
③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風險:第三方支付的託管並不是真的託管,它必須不能使監管,必須要簽託管協議,最重要要真正起到託管作用,不能實質成為網貸平台的資金池。(辨別方法就是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通獨立的虛擬賬戶)。
八、出借人杠桿風險
網貸行業在利率基準上並無規范,特有的出借人放大資金杠桿造成風險。網貸行業仍然處於無准入門檻狀態,有部分平台將出借人資金挪作己用,涉嫌「自融」,或者直接捲款跑路。

Ⅵ P2P網貸發展中的風險點有哪些

1.詐騙跑路風險。在市場經濟中,最典型的資金詐騙行為是所謂的「龐氏騙局」,組織者向子虛烏有的項目投資,並許諾給投資者高回報來誘騙更多的人上當,不斷借新債還舊債並支付高額利息,直到資金鏈斷裂,組織者跑路,投資者血本無歸。
2.涉及非法集資風險。在外部監管約束不力的環境中,一些P2P平台很容易跨越所從事的資金媒介業務,陷入當前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集資陷阱和誤區。例如,有些平台對外允諾高收益率,事先歸集投資者的資金;有些平台以自身名義為債權提供擔保;有些平台並未實質性轉讓債權,而是利用關聯企業進行自保自融等,實際上搞資金池,再投資於項目,甚至借款被用於非法用途等。
3.挪用客戶資金風險。2014年之前,我國主流P2P網貸平台一般會存在三類賬戶,分別是存放其自有資金的賬戶、存放客戶沉澱資金的賬戶以及存放風險保障金的賬戶。由於銀行存管或第三方賬戶託管費用較高,增加了交易成本,P2P平台大多會設法規避。截至2015年11月底,僅有50餘家平台與銀行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另外,在現有的賬戶託管模式下,託管機構很難識別P2P平台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實性,平台依然存在挪用客戶賬戶資金的可能。
4.產品異化風險。P2P網貸整個行業幾乎都出現了一定的產品異化問題。例如,一些平台通過超常廣告投放和線下大規模營銷等方式進行快速擴張。部分產品設計目的就是為了吸引眼球,較為典型的有所謂的「秒標」,本意為「體驗標」,旨在幫助新客戶熟悉游戲規則,並吸引投資者參與,但是許多平台把「秒標」變成其擴大交易規模,提升網站排名以及拉低違約率水平的炒作工具。甚至在部分「秒標」背後還存在著「自融」陷阱,有些平台惡意利用「秒標」在短時間內吸收大量資金後即捲款跑路。
5.借款人高風險。P2P網貸作為新型業態,擴展借款人融資渠道的同時也提高了借款利率。即使一個P2P平台是完全合法規范的信息中介,往往也只能為高風險的借款人提供融資服務。借款人的高風險性,使得P2P的實際壞賬率居高不下。同時,我國P2P網貸大多有「剛兌」承諾,並通過保險、擔保或者風險保障金的方式提供保障。當債權大量到期時,要支付承諾的高收益,以當前普遍採取2%比例計提風險保障金計算,平台將會出現兌付危機。

Ⅶ 如何防範校園網路貸款風險

1.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理性的消費觀念。

2.自覺抵製片面追求物質享受,抵制超前消費和過度消費。


3.普及投資與消費相關的金融知識教育,幫助學生樹立、培養防範「力所不及」的風險和識別各種非法借貸的意識與能力。


4.家長也需要及時和孩子溝通經濟情況,引導孩子合理消費。

Ⅷ 網貸存在哪些風險

各種網貸公司手段「狠辣」,在學生無法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僱傭催債公司去索要欠款,不少催債公司去學校鬧事,威脅學生家長,甚至採取打恐嚇電話、暴力、拘禁、跟蹤等違法犯罪手段進行討債,攪得學生不得安生。如果有證據證明催債公司存在電話騷擾、侮辱、恐嚇、暴力等行為,則該催債公司已經構成民事侵權,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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