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1.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准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許可權。
2.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3. 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准;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4. 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和產品要素說明界面等相關頁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詢投訴渠道、違約責任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向借款人獲取風險數據授權時,應在線上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書內容,並在授權書醒目位置披露授權風險數據內容和期限,確保借款人完成授權書閱讀後簽署同意。
5. 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6.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發展戰略、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管理能力,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7.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
8. 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9.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Ⅱ 關於網貸的法律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台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此《規定》等於是認同了P2P平台進行的各種擔保行為,承認了網貸平台借款的合法性。
Ⅲ 網路借貸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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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借貸建議。在網路貸款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防範風險,為了保障資金安全,防止套路貸等,建議您全面了解清楚後通過自身判斷自主選擇正規銀行或正規貸款平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借貸。Ⅳ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Ⅳ 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了《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phjrbgzyc@cb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郵編:10014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關於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反饋意見」字樣。第一條【制訂目的及依據】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注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第三條【功能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路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路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第四條【監管體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Ⅵ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6)網路貸款方面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 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於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於股權眾籌平台。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准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並承擔項目的風險。
Ⅶ 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下列法律風險,即P2P公司沒有放貸資格的風險;借貸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風險;借貸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風險;以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Ⅷ 網上貸款違不違法
網上貸款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要看清楚,區別對待的。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