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房買賣中介的職責有哪些
可多了,中介可以說是所以服務行中難度最高,房產經紀人必須在:中介公司、賣方、買方中保持中立去服務三方,讓三方得到應得酬勞,讓賣買順利進行下去直到結束
Ⅱ 請教大家關於中介的義務,買過二手房的請進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1]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Ⅲ 在二手房的買賣中中介的職責到底有哪些
中介的職業是替房主和買房人解決之間的各種問題矛盾,提供有效合同,過戶,貸款,查詢房產明細,售後如果有法律糾紛要提供證據,和證人作用
Ⅳ 關於二手房買賣中中介需要做的工作有哪些
如果二手房雙方全程都通過中介進行交易,那麼中介所需要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
1、基本調查:主要包括調查房屋的基本情況(使用年限、面積、位置、房地產抵押貸款及登記手續。
2、辦理過戶: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繳稅、過戶及不動產登記等事情。
3、辦理入住手續:包括水、電、煤、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話等的過戶和結算手續。
不通過中介交易,但通過中介辦理過戶
有一部分二手房交易是買賣雙方自行達成的交易,但是如果雙方對於過戶手續並不了解,便可以通過中介單獨辦理過戶手續。中介一般情況下會提供服務並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4)二手房貸款中介的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中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其中的真實情況主要包括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登記、典當、查封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房屋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中介的這一責任僅限在其自身能力范圍。例如交易中某一方提供了偽造證件,給交易的另一方造成了損失,但是判斷此證件為偽造的已經超出了中介的能力范圍,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根據此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
當然如果中介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必須要承擔責任的。
Ⅳ 在中介買二手房時,中介都負責做什麼!說具體點
一 、中介可以提供房源;
二 、中介合同不用自己簽,說不定還有一方不是很懂或不懂怎麼簽合同 ;
三 、過戶的時候中介會提醒需要帶什麼材料,省下不少的麻煩 ;
四 、銀行貸款按揭中介會提醒所需要的材料,提供給最快捷的銀行 ;
五 中介會提供買二手房需要注意和所有手續的全程服務;
找中介一定要找個有資質的中介看清楚資質證號。
Ⅵ 買二手房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一、買二手房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1、買二手房可以追究中介責任的情況如下:
(1)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2)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3)審查不到位;
(4)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5)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6)隱瞞房屋弊端。
2、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買二手房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買二手房注意事項如下:
1、調查清楚該房有沒有抵押、查封和訴訟等問題;
2、沒有了解二手房的全面情況就急於交定金是不明智的;
3、對同區域、同檔次的二手房價格有個詳細的了解;
4、過戶之前,一定要讓前業主將物管費、水電費之類的繳清;
5、在簽合同之前要走訪樓下、樓下住戶。
Ⅶ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中介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中介需要確保合同簽訂真實有效的責任合同真實有效包括房屋的權屬情況。
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的買賣一般是通過房屋中介進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所以對於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職責也要明確,中介有義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所售房屋的產權狀況登記信息。
(7)二手房貸款中介的職責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禁止房地產經紀事項: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Ⅷ 二手房中介墊資後銀行貸款下不來中介有責任嗎
當然有責任,你敢墊資,就是有把握能貸款,現在貸不下來款他們自己有很大的責任。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按照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給需要資金的人,並約定還款期限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收入證明,並在申請前進行良好的個人徵信調查。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發展時期,按照不同的標准劃分的貸款種類也不同。例如,美國的工商業貸款主要包括一般貸款限額、流動資金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主要採取票據貼現、信用賬戶等形式。和透支賬戶。
拓展資料
銀行貸款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銀行貸款有不同的類型。例如:
1、根據還款期限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2、根據還款方式不同,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
3、根據貸款目的或對象不同,可分為工商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貸款、證券經紀貸款等;
4、根據貸款擔保條件的不同,可分為票據貼息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
5、按貸款金額可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6、根據利率協議的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等。
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小於1年(含1年)的貸款。短期借款一般用於借款人在生產經營中的營運資金需要。
短期借款的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主要可兌換貨幣。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一年;短期貸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過原期限。
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並根據貸款的性質、幣種、用途、方式、期限和風險確定。外匯貸款利率分為浮動利率和固定利率。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中註明,客戶申請貸款時可查詢。逾期貸款須繳納罰息。
短期貸款的優點是利率比較低,資金供給和還款比較穩定。缺點是不能滿足企業長期的資金需求。同時,由於短期貸款利率固定,企業的利益可能會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