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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網路貸款

發布時間:2022-06-27 01:24:48

網路貸款利率超過多少違法

網貸利息超過36%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利息 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網路

合同法 網路

㈡ 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網貸有何影響

陽光易貸易貸小編了解到,此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規定》)對網貸行業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1、新興的網路借貸雖然蓬勃發展,但暴露的問題頗多。平台出現經營困難無法體現,或者涉嫌集資詐騙,坑投資人錢財,投資人要維權,以什麼為依據呢?司法解釋出台,網貸就有法可依了。
2、網路借貸在法律適用上屬於民間借貸網貸雖然在政策上,屬於銀監會管。
顯然網貸已經明確歸銀監會管,但並不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是拿了金融牌照經營的正規軍,它是沒有金融牌照的,所以在法律適用上,仍屬於民間借貸。
3、企業管企業借錢,只要符合規定,現在法律也准許。
原來只有人與人之間的借貸在法律上才有效,現在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產生的借貸,法律也准許合同有效。為什麼強調為「生產經營」需要呢?因為,如果企業用借來的錢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這仍然是不行的。當然拿錢去犯罪、違法更加不行。
4、平台兜不兜底的重大責任歸屬。法律規范得相當明智。
現在P2P網貸平台的現實情況是,平台為獲客,不得不從各種渠道宣傳進行增信。好,那法律就規定:如果提出了宣傳增信,你就負責。當然,你不宣傳,保持中介性質,就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5、在利息上,明確了法律保護范圍。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如果年利率24%~36%之間的,超出的利息還了就還了,不能反悔再要回來;不還,也無所謂,反正法律只保護24%以下的。
此次司法解釋,一是解決了網貸定位及發生糾紛法律歸屬問題,讓網貸有法可依;二是繼續在法律上,也給網貸留有發展空間,如,企業間借貸有法律保護了,給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留有空間,但又不是所有的借貸都行,如借錢去放高利貸的不行,犯罪違法的不行。
另外,對於網貸平台火熱的兜不兜底的問題,在這也有了很好的解決。照顧了網貸行業宣傳、增信的現實情況,也明確了平台責任,避免以政策規定要做「信息中介」名義來耍賴,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最後還在利息保護上限上,一方面給予民間借貸發展的機會,以幫助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另一方面又要規范著如網路借貸等形成的民間借貸,防止利息過高,不僅不能惠及實體經濟,反而發生金融風險的情況。
從這來說,監管層頗為用心良苦。
總得來說,司法解釋出台,讓網貸領域有法可依,規范彈性,讓發展有空間、有規則,對整個行業發展大有益處。

㈢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3)最高人民法院網路貸款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㈣ 網路貸款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網貸,也就是網路借貸,現在網貸有上徵信的和不上徵信的。對於網貸不還的後果,首先來看上徵信的網貸。
如果是上徵信的網貸,這一類的網貸長時間不還就要引起注意了,不還是不行的,影響將很大。
1、被拉入「失信人員名單」,如果一直不還貸款,貸款平台可以向法院申請,這樣網貸者就會被拉入「失信人員名單」,之後會影響其出行,一些高鐵、飛機、火車卧鋪等,還有一些高檔場所都是受到限制的。
2、被起訴,財產被凍結、扣押,銀行存款會被凍結,名下的房子、車會被扣押。
3、嚴重者會涉及刑事詐騙,網貸逾期不還金額較大,可能會涉及詐騙罪,進而被刑事拘留。
對於不上徵信的網貸,不還會有以下後果。
1、被催款,網貸逾期後會被不停催款,生活工作都收到很大影響。
2、承擔高額逾期費用。
當然,在借網貸的時候要注意利息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望採納

㈤ 網路貸款利率多少合法

法律分析:網貸利率年利率不超過24%即合法,雖然我國不承認復利,但只要核算年利率不超過24%,就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現行法律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保護分為3個層次:1、年利率不超過24%(月息2分),則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護;2、在年利率超過24%(月息2分),但不超過36%(月息3分)的情況(1)若債務人已經支付了24%-36%這部分的利息給債權人,卻在訴訟中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的請求,相當於法院認可已實際支付的該部分的利息;(2)若債務人尚未支付24%-36%這部分的利息給債權人,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債務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相當於不認可尚未支付的該部分的利息;3、超過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屬於非法,法院一概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准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㈥ 為什麼網路借貸糾紛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識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先予仲裁」裁決,並不是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復明確,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包含在內。
據介紹,「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規定》自9月7日起施行。

㈦ 網上貸款違不違法

網上貸款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要看清楚,區別對待的。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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