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案100餘萬元!警方破獲一起網路詐騙案,該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騙案五花八門,許多家中由於騙案基本上妻離子散!我身旁最立即的一個案件便是大家這里的一個老師被行騙分子結構將其一生存款二十幾萬元,所有騙光!這件事情嚴厲打擊的這一教師立即弔死,一個小小年紀的性命一切都結束了!而這一教師上吊自殺的地區,就是他准備用他被騙光的錢來購房的地區。這種錢是他教書的情況下一分一分攢出來的救命錢!
網路詐騙事件再談一談一個標准:千萬別貪欲,你不想他人劃算,他人始終不容易騙得你,騙子公司就沒有使你上當受騙的機遇。受害者覆蓋全國全國各地,每單損害少則幾萬元更多就是數十萬。另外他提示群眾,網上交友需慎重,不必隨意泄漏私人信息,不必隨便堅信另一方的花言巧語,不必隨意接納來歷不明的交朋友邀約,不必隨意與路人碰面,天空不容易掉餡餅,但凡涉及到資產難題,盡量頭腦清醒大腦!一旦產生上當受騙,第一時間警報,盡量減少經濟損失。
⑵ 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億萬富豪蒙冤七年終判無罪 索2200萬元國家賠償
身家過億元的54歲港商羅建新曾任原東莞政協委員,此前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帶入看守所,兩個月後,在親屬繳納2000餘萬元後他被取保候審。今年1月,廣東高院終審判其無罪,昨天記者獲悉,羅建新已向有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共計索賠2200餘萬。
過關回港辦事時突然被捕
2001年4月,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下稱華南公司)以及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報案;2002年1月,又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在與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的貿易往來中,分別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
2003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羅建新進行邊控。2003年4月7日,身家過億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長羅建新像往常一樣從深圳皇崗口岸過關准備回香港辦事時,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證將其帶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詐騙2000多萬元。
隨後他被帶入看守所並在裡面呆了57天,在女兒向警方繳納了2120萬元之後,羅建新才被取保候審。「看守所對2000萬元的存根上寫了『以上為羅建新退贓款』。」羅建新回憶說。
被控拖欠貨款涉合同詐騙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
檢察機關認為,中昌公司以及羅建新在與華南公司、機械公司貿易的過程中,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了兩公司的財物,爾後,又以變更公司名稱、申請破產等方式,銷毀賬冊,隱瞞貨物去向,逃避返還貨款,涉嫌合同詐騙。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羅建新出生於東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董事長。
從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別同華南公司以及機械公司做生意,兩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燈泡、吊扇、電熨斗、電風扇和電池等貨物,中昌公司向兩公司支付貨款。後來,因中昌公司貨物積壓、沒有資金周轉,導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兩公司合計2000多萬元貨款。其後,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兩地法院均作出判決,中昌公司應給付拖欠的款項。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中昌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故對該案中止執行。
在法院中止執行之後,1999年,已經更名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請破產,並在相關文件上將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列為債權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產。
2008年9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認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羅建新無罪。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屬正常貿易風險終判無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羅建新收到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經查,由於受海灣戰爭影響以及產品質量、中東客戶拖欠貨款等客觀原因,導致中昌公司在雙方貿易後期不能支付貨款。多年從事貿易的履約情況來看,中昌對華南和機械公司實際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其中,中昌公司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於1986年到1992年累計貿易金額約6億元,中昌從未發生少付、遲付、拒付貨款等情況。後期出現不能支付貨款的情況,屬於正常的貿易風險,且貨款糾紛已經進入相關民事判決和仲裁的執行階段。」
廣東高院還認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請破產,羅建新曾口頭通知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不能認定中昌公司及羅建新以破產方式達到逃避返還資金,銷毀賬冊記錄,隱瞞貨物去向的目的。
最後,廣東高院認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
此外,廣東高院認為,羅建新親屬向公安機關繳納的人民幣2120萬元,是羅建新親屬籌措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該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項或該款與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關,不予沒收或用以抵債是合理的。
索賠
保證金利息就要940多萬
記者昨天獲悉,羅先生已向提出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在申請書上他一共提出4項請求:
1.從2003年4月7日被逮捕,到6月2日被取保候審,被錯誤羈押了57天,請求支付這期間的賠償金,每天約125元,共計7149.51元。
2.羈押期間女兒向公安機關繳納2120萬「保證金」,這筆錢是違法扣押,請求賠償利息損失940多萬。
3.今年1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發還了1070萬元,造成財產損失1050萬元。
4.自己長期嚴重失眠,需要依靠葯物和心理治療維系健康,提出精神損害200萬元。
當事人
「這輩子沒有這么屈辱過」
羅建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8年的時間內,我一直戴著『詐騙犯』的帽子,帶來的影響很大,不僅銀行不敢給我貸款,生意也找不到人合作,甚至以前簽過合同,對方都紛紛毀約,所有進行中的項目都要中止,害得自己不僅要靠低價賣地補繳稅款,還以地抵債渡過企業難關。而在看守所里度過的59天,他甚至還要去作為「新人」負責洗廁所,用牙刷刷馬桶,早晚各一次,要知道我已經50多歲了,我這輩子都沒有這么屈辱過!」
⑶ 如何看待東莞團貸網事件
對團貸網不拋棄不放棄。
團貸網的事件,竟然驚動中央出手,而且地方政府竟然是後知後覺。這個確實很意外,但是團貸網作為曾經東莞市的門面企業,現在出事了,政府還是在出力去解決。感覺比起去年草根、禮德這些平台事件要有一點作為。
也許,這是相比「攜款出境」等劇本來說,是最好的下場了。至少本金索迴路上,還有一絲希望。
⑷ 廣東揭陽,男子騙貸1.17億元被判無期徒刑,給社會造成了哪些惡劣影響
揭陽市中院對被告人陳明慧等七人電信網路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陳明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15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詐騙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並罰,判處熊運江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林詩雅有期徒刑3年、陳李億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責令各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社會危害性必須放在具體案件中才能確定大小。刑法分則的排名只是從大的方面來認定社會危害性,而具體個案可能剛好相反。比如詐騙幾萬人,金額幾億元,而且被害人都是家庭經濟條件不太好的人,被騙的錢可能是一家人的生活費,那危害性肯定特別大,那這時候一個為境外提供幾份重要性不強的情報的行為肯定危害性不如詐騙罪;反過來說,詐騙幾個人,加起來才萬把塊錢,那危害性肯定不如上面的為境外提供情報的行為。
法院還查明,林詩雅明知葉奇鋒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違規給其代辦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為其套現贓款提供了便利條件。陳李億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售多張銀行卡給他人用於實施詐騙。另外,熊運江在海口市酒後駕駛被交警查獲。
法院認為,在詐騙共同犯罪中,陳明慧、范治傑、高學忠、葉奇鋒、熊運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利用通信工具、網路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並造成一名在校學生自殺身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熊運江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
林詩雅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多次提供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協助轉移犯罪所得,陳李億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多個銀行賬戶用於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⑸ 【粵審執行】,貸款分期詐騙一案,已申請網路公布。請立即還款,一旦追逃成功你將可能承擔2-5年刑【粵
摘要 根據我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您要自己計算一下,大概的利息是否超過法定規定的幅度的,這樣您也好維護您自己的權益。對於第三方平台騷擾您的家人的話,您可以讓您的家人報警就好了,這樣就不會在騷擾了哦。
⑹ 到底東莞的團貸網是觸犯了什麼法律無緣無故被查辦,二十多萬受害者啊!問蒼天可有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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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在網上被東莞小額貸款公司騙了7000元我該怎麼辦
需要貸款我可以給你一些介意不要盲目相信這些本人只是好心好意木有其他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