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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貸款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7-06 04:58:45

『壹』 快錢是哪個網貸扣款的

目前關於網貸的話題討論非常多。拖欠,催收,高額利息就屬於網貸的最具代表性的三大標簽。

網貸本屬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一種最直接表現。成立之初也是為了方便一些用戶的短期小額的資金需求。本來這也沒什麼關系。但是過快的發展,監管的確實,讓網貸的發展逐漸走偏了。借款人的不斷逾期,平台的暴利催收,高額的計息。讓網貸平台也陷入了惡性循環中。

對於欠款人來說,雖然可能大部分人起初都並沒有主動惡意的拖欠,但是因為大部分網貸平台的貸後管理,暴利催收,高額計息,讓本來還打算還款的用戶,最終也放棄還款,強制上岸。那麼這里裡面就牽涉到一個所謂的法律問題,拖欠網貸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直白的說,拖欠網貸會不會坐牢。

因為我個人不是專業是法律工作者,所以只是根據我日常所接觸的案例給大家做一個簡要分析,只希望大家可以做個參考。

一、網貸糾紛我個人認為是屬於民事糾紛。並不牽涉到法律刑事糾紛。所以就算欠款人拖欠不還,網貸平台也只能採取上報人行徵信(如果上徵信的話),或者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欠款人償還欠款。而且能採取這種方式追討欠款的平台還必須首先是正規的拿到了金融拍照的平台。而對於一些本來不正規的平台並不實用。

二、對於法院判決來說,在我目前所接觸到的關於網貸糾紛的案例中,其實上訴的法院的案例都非常的少。當然這其中也看到過很多網貸平台採用恐嚇的方式,自己炮製所謂的律師函,起訴書,甚至法院的開庭文件,來嚇唬欠款人,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讓其還款。而對於真能上訴到法院的案例,因為起初只能以民事糾紛的理由來上訴,那麼法院從調解、審理、到判決都需要很長的時間。而這個時間產生的時間成本對於很多平台來說都不想承擔。所以,這些就算能正式起訴的平台也要考量這一點。

三、金額不同的大小也會是平台作為是否起訴的依據。其實現在網貸拖欠的現象並不是個例。而金額也是有多又少,特別很多欠款人其實並不止拖欠一家網貸平台的錢。對於這種情況來說,其實網貸平台無論通過什麼方式,追討欠款都是很難的,就算他們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執行,也是非常難的一個過程。

所以,綜合上面三點,其實目前網貸拖欠,還沒有出現承擔起刑事責任的案例。當然我個人在這里並不是鼓勵大家拖欠網貸不還。無論是高息,還是低息,畢竟是先欠錢在先。而且現在個個人信用大數據已經不限於個人徵信數據了。很多人覺得不上人行徵信就好了,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

好了,這個問題就回答到這里,感謝大家的閱讀。如果有更多類似相關的問題,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討論。也可以給我們發私信哦。最後,要記得點關注哦!

『貳』 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例子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指網路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交易對手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傳統金融企業在信用風險方面研究較多,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評估體系。雖然互聯網的開放性減少了網路中信息的不對稱,但這更多的是在需求對接等資源配置上的效率提升,而在識別互聯網金融參與雙方信用水平上並沒有太大作用。同時,由於互聯網本身的特點,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信用風險較傳統金融行業更難控制。
由於互聯網金融虛擬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是通過網路發生聯系,這使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雙方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而且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短、進入門檻低,大部分企業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人員,不具備充分的風險管理能力和資質,加上網路貸款多是無抵押、無質押貸款,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網路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交易方式的虛擬性,還存在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由於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於初級階段,全國性的徵信網路系統也還沒有建立起來,加之互聯網金融還未納入央行徵信系統,信用中介服務市場規模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難以為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控制提供保障,基於上述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互聯網金融中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客戶可以更多地利用金融機構與自身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進行證明信息造假,騙取貸款,或者在多家貸款機構取得貸款。在經濟中存在逆向選擇問題,一般而言,有信用且優質的客戶大多能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低成本的資金,而那些資金需求難以滿足的人群大多都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客戶,這部分人或者企業可能存在以下情況:信用存在問題,沒有可抵押擔保的資產,收入水平低或不穩定。客戶利用其信息不對稱優勢,通過身份造假、偽造資產和收入證明,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取貸款資金,互聯網金融平台之間沒有實現數據信息的共享,一個客戶可能在多個平台進行融資,最後到期無法償還而產生信用風險,如果違約金額大,涉及的客戶數量多則很可能引起公司倒閉,進而使其餘投資者資金被套,無法追回。互聯網金融平台經營者可能通過虛假增信和虛假債權等手段騙取投資人的資金,隱瞞資金用途,拆東牆補西牆,最後演變成旁氏騙局,使投資人利益受損。
另外,任何金融產品都是對信用的風險定價,互聯網金融產品如果沒有信用擔保,該行為風險就可能轉嫁到整個社會。互聯網金融中,無論是網貸平台還是眾籌平台,其發行產品的風險無法由發行主體提供信用擔保。如今很多網貸平 台都引入擔保公司作擔保,且不說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能支撐多高的擔保金額,其擔保模式是否合法就存在很大問題, 這種形式上的擔保並不能減弱互聯網金融的信貸風險。
大數據最大的價值在商業服務領域,企業通過大數據透視了用戶深層次的特徵和無法顯現的內在需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其作為信用評級及產品設計、推廣的主要依據,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隱私權及其在中國的合法性也不能確定。
互聯網時代人們在網路上的一切行為都可以被服務方知曉,當用戶瀏覽網頁、發微博、逛社交網站、網路購物的時候,所有的一舉一動實際上都被系統監測著。所有這些網路服務都會通過對用戶信息的洞察獲取商業利益,例如用戶在 電商網站上瀏覽了冰箱,相關的冰箱銷售廣告就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推薦給用戶;用戶在社交網路上提到某種產品或服務,這類型的產品或服務就能主動找到用戶。所有這種商業行為本質上就是機構通過對用戶隱私的洞察來獲取商業收益。

『叄』 案例分析,騙貸案件頻發的原因和怎樣杜絕騙貸案件發生。

其實兩起案例都是管理出了問題:一案例是內外勾結虛開存單質押騙貸,主要是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沒有到位,沒有實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納管理」「雙人臨櫃」原則,首先劉某是不能既管理存單又能列印存單還可以將存單蓋上公章,這些環節劉某都能一個人處理完成,這在規范的銀行或信用社是不存在的。再就是假名字也能貸到款,這只能說那位信貸員連基本的信貸管理能力都沒有了,最起碼的貸款就是核實名字的真實性,再就是銀行用存單質押為什麼不到信用社來核實呢?還得信用社出具同意質押的承諾,銀行才能貸款;第二案例與第一起雷同,只是單位不一樣而已。

『肆』 從e租寶案例中暴露出互聯網金融的哪些風險

互聯網金融主要特點包括:
1、成本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供求雙方可以通過網路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無傳統中介、無交易成本、無壟斷利潤。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避免開設營業網點的資金投入和運營成本;另一方面,消費者可以在開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削弱了信息不對稱程度,更省時省力。

2、效率高,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由計算機處理,操作流程完全標准化,客戶不需要排隊等候,業務處理速度更快,用戶體驗更好。如阿里小貸依託電商積累的信用資料庫,經過數據挖掘和分析,引入風險分析和資信調查模型,商戶從申請貸款到發放只需要幾秒鍾,日均可以完成貸款1萬筆,成為真正的「信貸工廠」。

3、覆蓋廣,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客戶能夠突破時間和地域的約束,在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更直接,客戶基礎更廣泛。此外,互聯網金融的客戶以小微企業為主,覆蓋了部分傳統金融業的金融服務盲區,有利於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4、發展快,依託於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長。以余額寶為例,余額寶上線18天,累計用戶數達到250多萬,累計轉入資金達到66億元。據報道,余額寶規模500億元,成為規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一是風控弱。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已有眾貸網、網贏天下等P2P網貸平台宣布破產或停止服務。二是監管弱。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監管和法律約束,缺乏准入門檻和行業規范,整個行業面臨諸多政策和法律風險。

6、風險大,一是信用風險大。現階段中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捲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台由於准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去年以來,淘金貸、優易網、安泰卓越等P2P網貸平台先後曝出「跑路」事件。二是網路安全風險大。中國互聯網安全問題突出,網路金融犯罪問題不容忽視。一旦遭遇黑客攻擊,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作會受到影響,危及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10-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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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伍』 網路借貸存在哪些危害

危害如下:

1、一些網貸平台的費率標示不清,在手續費、逾期費、違約金等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隱蔽性,這就有可能將貸款學生緊緊套牢,一旦還款發生逾期,大學生很可能難以承受資金損失從而造成超前消費的信用危機。

2、由於網上貸款分期消費門檻很低,為大學生提供了一個超前消費、奢侈消費的平台,但不少大學生由於沖動消費,導致負債累累,給正常學習帶來困擾。

3、一旦出現逾期不還的情況,將會影響大學生在銀行的個人徵信。而一旦有了個人信用污點,未來踏上社會後,不管是辦理信用卡還是申請貸款,都要比別人支付更大的成本甚至可能因此被拒。此外,這些小額網貸公司一旦出現變故,大學生的學生證和身份證等隱私信息也存在泄露的隱患。

(5)網路貸款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的弊端

  1. 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陸』 根據e租寶案例,分析P2P網路借貸風險有哪些針對這些風險,要進行那些法律監管

e租寶出發點就是騙人,與正規P2P完全沒有可比性

『柒』 貸款是怎樣詐騙的案例分析

就是手續費很高,而且是事先不告訴你,等你還款時才發現要多交很多錢,或者是你還完款了但是抵押物取不出來,故意刁難你等

『捌』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迴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玖』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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