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高利貸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在網上借款被放高利貸的,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款者是可以拒絕償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⑵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⑶ 我正在申請網上小額貸款,已經給他打了一次錢,他說我銀行卡流水不夠,還讓我打錢,我覺得肯定是騙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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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根據e租寶案例,分析P2P網路借貸風險有哪些針對這些風險,要進行那些法律監管
e租寶出發點就是騙人,與正規P2P完全沒有可比性
⑸ 網路詐騙貸款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遇到網路貸款詐騙的,應當保留好證據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遇到網路詐騙,應該在第一時間帶著證據在案發地報警。警方會甄別,會調查。要是詐騙案警方會積極破案的。詐騙案要是破了,會為受害者挽回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人民日報揭露網路貸款套路,網路貸款可信嗎
人民日報揭露網路貸款的套路,網貸再一次在網路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關注。經過那麼多網路貸款的案例,我們都知道網路貸款千萬不能信。我們都知道所謂的網路貸款,就是那些不法分子,假借幫助他人度過經濟難關,誘使受害人和他們簽訂不平等的協議,然後這些人通過虛增貸款金額、肆意認定受害人違約、隱藏受害者還款證據等手段,讓受害人的債務猶如滾雪球一般,越滾越大,受害者不但沒有解決自己的經濟危機,反而在網貸這條不歸路上,越走越遠。很多受害者因為還不起網貸,被不法分子以各種手段逼債,很多受害者的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甚至很多受害者家庭都因此陷入了困境,一些受害者因為承受不住內心的壓力,選擇了極端的方式,通過自殺來擺脫網貸!
結語網路貸款有風險,我們一定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和還款能力,進行理性消費,如果要提前消費,也要保證自己能夠還清借款,不然只會讓自己掉入萬丈深淵!
⑺ 被詐騙誘導網路貸款已經立案 還款逾期該怎麼處理 是不是需要等待案件結果在處
我不知道你得到的這些消息是從哪裡來的。如果是網上的人打電話告訴你的,千萬不要相信他,你可以告訴他在哪裡立案吶。我去公安局自首行不行?其實很多人詐騙你說你在網路上貸款吶。但是他沒有給錢給你的話,那分明就是騙你的呀,並不是你真的貸款吶。但是如果你真的已經在網上貸款吶,你預期不還的話那就不行的。自己就要想辦法把錢還給人家。如果真的是在法院立案吶,那就只能去應訴啦。如果真的那個的話應該要出庭的呀,並不是說在這里等待什麼案件結果的處理的。如果是網上的,千萬不要相信他一直訛詐你的話,你要趕緊打電話報警啊。或者直接去派出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