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貸受法律保護嗎有沒有懂法律的人啊指點一下,就是有關網路貸款的
只要網路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路貸款的利率高於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拓展資料:
網貸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不少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心存疑慮,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注意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P2P平台在整個借款、投資的過程中起的是居間平台的作用,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欄中一定是投資人借款項目中的實際借款人,而不會是平台。這一點,投資人需要注意。
3、區別借款協議和委託協議
P2P平台常見的電子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借款協議,一種是委託協議。借款協議是投資人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其中P2P平台為作為第三方出現,也會有擔保公司等作為第四方等;而委託協議則是投資人和P2P平台簽訂的委託投資協議,是投資人把資金委託給平台進行投資。
參考資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貳』 網路貸款業務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從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性質來看,可以將其歸類為網路版的民間借貸中介。由於截至2012年,中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條文,有關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法規也是空白,對網路借貸平台等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因此,網路借貸平台的活動始終處於法律的邊緣,缺乏對其進行監管的依據,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都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所以,盡快出台《網路借貸管理辦法》應該是當務之急。
『叄』 網貸逾期列入失信,這意味國家認可網貸的合法地位嗎
國家認可的是網貸,但國家不認可高利貸,一切利息超過國家規定利息的貸款都不被國家允許。
『肆』 最高法新規解決了p2p司法實踐哪些難題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
這一部分主要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本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從民間借貸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於民間的自有或閑散資金,具有鬆散性、廣泛性的特徵。由於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又多有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在借貸形式上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基於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才能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於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並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路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台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路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於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
民間借貸實踐中,當前有一種現象是當事人雙方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或其後簽訂買賣合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主),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款本息的,則履行買賣合同。此類案件中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如何加以處理,關繫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統一,關繫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維護。同時,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對於防範虛假訴訟,健全擔保規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我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我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周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發展瓶頸,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我們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
對於無效合同的認定,事關合同效力的維護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安全和穩定,亦事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於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准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規范依據。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於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難題,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且往往使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了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則不但無法化解糾紛,反而更加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極易引發和激化社會沖突。總之,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預防和打擊,以維持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審判實踐中如何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於這一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基本共識,即應當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本《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採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並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於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於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採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准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伍』 2021網貸會全面停止催收嗎
2021網貸不會停止催收,國家打擊的只是暴力催收等一些違反法律的催收,正常的催收程序國家是支持的。下面為你介紹我國第三方債務催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監管對催收的態度不明朗,長期以來中國債務催收機構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進而在監管主體和監管依據上缺乏明確規定,成為中國第三方債務催收行業畸形發展的重要原因。從涉及催收監管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來看,目前中國涉及債務催收監管的主體包括央行、銀保監會、公安部、教育部、商務部、最高法、最高檢等國家機關,具有臨時機構性質的互聯網金融整治辦,以及因獲得規范性文件或監管機構授權而具有部分監管職能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協會等。上述監管主體依據相應的職能分工,在相關規范性文件中針對具體領域的債務催收進行規定,導致既有的催收監管依據零散、單薄,缺失統一的監管標准。就理論而言,債務催收屬於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種私力救濟手段,本身具備合法性基礎;就實踐而言,考慮到當前借貸市場對催收的巨大需求,合理的監管模式應該是承認債務催收以及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的合法地位,針對催收行業設立明確的監管主體,結合催收行業的現狀出台相應的監管規則,進而引導債務催收行業實現良性、可持續的發展。
尤其是在第三方債務催收中,催收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不具有直接法律關系,催收機構以受託人身份進行債務催收,受法律約束的意識較弱。此外,中國當前對公民數據與信息保護的整體水平較低,也是催收中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盛行的原因。網路基礎設施的迅速改善、大數據技術的深入普及,降低了債務催收機構獲取和適用個人信息的成本,監管規則的缺失也進一步刺激催收機構無視債務人信息保護。在宏觀環境的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當下,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除了明確催收機構法律地位、賦予其合法性從而弱化其行為短期化的動因之外,關鍵在於明確催收機構的催收行為標准。通過公法干預的方式塑造行業標准,從而確立行業秩序、提高監管效率。
『陸』 現在法律還保護非法的網路貸款嗎那受害者誰來保護
法律只保護在合理范圍限定內的貸款,如果超過這個限額,它是不保護的。
『柒』 為什麼網路借貸糾紛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識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先予仲裁」裁決,並不是不受理網路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復明確,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等都包含在內。
據介紹,「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規定》自9月7日起施行。
『捌』 網路貸款合法嗎
看到這樣的回答,小賤心裡踏實了,提交了自己的貸款資料。最後在中介專業的指導下,如願貸了30萬。隨著小額信貸的普及,辦理貸款的機構越來越多,那為何還需要中介呢?
省時
自己去銀行辦理貸款,一個月的審核時間,焦急等待,結果被pass;急急忙忙找其他地方貸款,又被pass……折騰來折騰去,兩個月的時間沒了,徵信也花了,錢更是沒著落。
這時候你需要一個中介,因為:他們有自己的關系網,在你資質稍差一點是也可以幫你把貸款批下來,避免了自己像無頭蒼蠅一樣亂撞的尷尬局面,也避免了白白浪費時間。花錢買時間,很值得。
省錢
貸款產品琳琅滿目,你知道哪一款適合自己嗎?中介知道!他們手上資源眾多,額度從幾千到幾百萬,利息從幾厘到幾分,當你去辦理貸款是會為你匹配最優的融資方案,將利息降到最低。少還的利息有多少,心裡應該有數,比起中介費簡直省大發了。
省心
為了貸款跑上跑下,一會要這個資料,一會要那個資料,累的不成樣還被拒貸,原因是資料不齊,是不是瞬間心塞了?
中介存的存在價值出現了,他們會給你「保姆式」的服務,會給你說清楚所需資料,讓你一次搞定,其他的都不用擔心,只要有適合你的產品,就坐等簽字就好,一切的「跑腿」工作中介都給你辦了。
專業人辦專業事
就像家裡的冰箱壞了,自己不會動手維修,需要專業人員一樣,貸款也需要專業的人士來幫你。有人中介,你不用擔心被騙,不用擔心付出高額的利息,只要有適合你的產品,後續問題他們幫你解決。
就像所有的服務中介一樣,貸款中介的存在必然有其意義,特別是對融資經驗不足的普通人來說。但貸款中介造假騙貸亂象,這些嚴重涉嫌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玖』 網路借貸受法律保護嗎
只要網路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路貸款的利率高於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