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稅務知識咨詢 請問信用社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數怎樣計算
你好!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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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貸款擔保形成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為其他單位提供貸款擔保,未簽訂互保合同,由於其他單位無力償還,而致使企業形成損失的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Ⅲ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解讀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二、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三、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種類:
1、專項准備金,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或歷史損失概率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2、特別准備金,特別准備金是針對貸款組合中的特定風險,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
Ⅳ 稅務上要求的可以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的比例是多少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業銀行按照審慎原則自主決定的,計提標准主要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和對貸款損失概率的歷史統計。在轉軌經濟國家則一般由監管當局確定計提原則,確定計提比例的參照標准。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Ⅳ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Ⅵ 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金融企業從事允許從事的貸款業務,按貸款資產余額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委託貸款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提取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克稅前扣除,分別為
關注類貸款額的2%、次級類貸款額的25%、可疑類貸款額的50%、損失類貸款額的100%
Ⅶ 發放的貸款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從事允許從事的貸款業務,按貸款資產余額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委託貸款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提取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克稅前扣除,分別為
關注類貸款額的2%、次級類貸款額的25%、可疑類貸款額的50%、損失類貸款額的100%
Ⅷ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能在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Ⅸ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如何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一般貨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於2013年底停止執行。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9號)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號),延續了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兩個文件執行期均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執行有一定選擇性
財稅〔201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即金融企業貸款中存在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時,可選擇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將各類貸款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另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將其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分別對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計提2%、25%、50%和100%的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不得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則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也可不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可就其全部貸款余額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即將全部貸款按1%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按規定的貸款資產范圍計提
貸款損失准備
財稅〔2015〕9號文件對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性質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方可稅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規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財稅〔2015〕9號文件與銀發〔2002〕98號文件的規定基本相同。
納稅人注意分清日常經營活動中哪些是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順序
財稅〔2015〕3號文件和財稅〔2015〕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15〕9號文件所規定的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要求金融企業首先計算出當年應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並在稅前申報扣除,再將貸款損失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出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例如,某縣級商業銀行2013年末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100萬元,2014年發生貸款損失400萬元,年末貸款余額為130000萬元,企業2014年實際提取貸款損失准備5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進行資產損失申報時要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2014年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500
當年進行貸款損失核銷時:
借:貸款損失准備 400
貸:貸款 400。
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400萬元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900萬元。
在計算稅前可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時,不能將當年的貸款損失400萬元直接沖減上年末的貸款損失資備余額1100萬元,再計提貸款損失資金准備600萬元,造成當年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300萬元。
如果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發生的貸款損失1400萬元會計處理相同,但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負100萬元,不足沖減部分100萬元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零。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金融企業應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105120)對貸款損失准備進行納稅調整,《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要求填報金融企業准備金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兩者差額即是納稅調整金額。在企業實際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額與稅收政策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金年度台賬,准確反映各年度貸款損失准備賬面計提與稅前扣除的情況。
當年貸款損失為400萬元時。附申報表填報1: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當年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時,因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不足沖減,剩餘100萬元貸款損失可以直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核銷貸款損失時是通過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直接計入損益,將100萬元貸款損失直接計入稅收金額後進行納稅調整。
附申報表填報2: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Ⅹ 貸款損失法院已判決未執行可不可以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已經判決的情況下暫時沒有執行,那麼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只能稅後扣除,這樣才能把貸款的部分資金收回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