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怎麼辦
不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怎麼辦,不僅僅是借款合同糾紛,一般的民商事糾紛,司法救濟途徑基本一致。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為原則,三審制為例外。如果判決書為一審判決的,那麼在判決書送達給你之日起15天內,向原審法院或者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明確自己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如果判決書為二審判決的,那麼意味著該判決書也已生效,甚至已經進入了執行程序,這就是二審終審制度。
如果認為二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生效判決的,那麼作為例外,還有一個再審制度可以提供救濟,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申請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貳』 涉及將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事判決書
涉及將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事判決書如下:
一是司法政策變化。2020年8月20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二是部分出借人追逐高利。部分出借人在利益驅動下,通過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從金融機構獲得資金,再提高利息轉貸他人,試圖做「無本賺高利」生意,這一「生財之道」產生輻射影響效應。
三是金融機構監管缺位。轉貸出借人的資金往往來自銀行。個人在申請貸款時,都需要填寫「貸款用途」,而金融機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往往把重點放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措施上。
在放貸完成後,部分金融機構往往疏於對借款用途進行跟蹤核查,給部分人收到借款後用於放貸造成可趁之機。四是擔保機構推波助瀾。
部分擔保機構對轉貸持放任態度,只求撮合借貸以獲取擔保費用,不對出借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客觀上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叄』 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以上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給判決書的時間不會超過審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內,何時給出判決書由法院自行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肆』 合同糾紛開庭多久後出判決書
法律分析:正常不會超過三十天,但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限一般是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的最長期限為15個月。在這個期限內都是法定的程序的時限內。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伍』 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怎麼寫
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告的訴求、事實與理由,被告的答辯意見,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情況,然後應寫明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有無利息,有無擔保人及擔保的形式,最終,寫明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及相應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陸』 債務人以車輛抵押未辦理登記是否享有抵押權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柒』 借款合同糾紛,簡易程序,開庭過後多久出判決書
摘要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捌』 裁判文書網公布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時沒有隱藏銀行工作人員姓名,如何申請其隱藏
打客服電話進行訴求,網管應當隱藏無關人員姓名。這侵犯了姓名權,違法。
『玖』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借款人還不出怎麼辦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9)貸款合同糾紛判決書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拾』 合同糾紛糾紛法院判決書書簽定地怎麼確定
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的處理辦法:1、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2、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