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款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借款合同的特點包括: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其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3、借款合同大部分為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貳』 雙務合同都是無償合同嗎
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典型的有買賣、租賃、合夥、借貸、運輸以及財產保險等;有償合同是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可能是雙務合同也可能是單務合同,但雙務合同一定是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叄』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
『肆』 雙務有償合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雙務有償合同指的是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有償合同可能是雙務合同也可能是單務合同,但雙務合同一定是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伍』 有息借貸合同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的區別
有息借貸合同是單務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系,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系。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抗辯制度,合同的抗辯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因此其為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劃分標准不同。有償合同對應的是無償合同,劃分標準是是否支付對價;雙務合同對應單務合同,劃分標準是是否互附義務。
二、外延歸屬不同。有償合同不一定是雙務合同,如有償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但不是雙務合同;而雙務合同一定是有償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否存在等價不同。
有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一定是等價的。如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義務交付贈與物,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人的義務是不等價的。
雙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是等價的。如果買賣合同雙方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進行交易。
『陸』 為什麼說商業借貸是雙務合同,而民間借貸是單務合同
你好,商業借貸屬於諾成合同,而民間借貸屬於實踐合同。諾成合同為雙方達成一致則合同生效,出借方履行出借義務,貸款方應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屬於雙務合同。而在民間借貸中,基於實踐合同規則,當出借方交付借款後,合同才成立並生效,至此僅有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而出借方並不存在出借義務了,因此為單務合同!
『柒』 雙務合同的合同本質
雙務合同的概念是作為單務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兩者是一組彼此對立的對應概念。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於合同的分類。研究合同的分類必先研究其分類意義,根據分類意義確定劃分標准,進而科學歸類、客觀定性、准確適用法律。
通說認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確立並運用對待給付義務之規則。所謂對待給付義務,即基於利益的交換而形成的雙方給付互為依賴的義務關系,俗稱「你與則我與,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義務對待關系。當事人承擔義務的目的在於獲取對方給付義務。義務的對待關系又被稱為義務的對價關系。
「對價」,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制度以「約因」作為合同的實質要素。「在法律上,有價值的約因是一方可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是另一方須付出或承擔的寬容、損害、損失或責任」。「費德里克·波洛克(FederikPollock)曾經給約因下過這樣的定義:『一方的行動或制約不行動,或承諾採取行動或承諾抑制不行動,是用以換取對方的承諾的代價的,那麼用代價換來的承諾是可以強制執行的。』」12在這里,約因即為代價。關於對價,英國學者聖格爾曼對其作了形象的描述:「如果A基於某種對價作出了某種允諾的話,假如這個允諾不違法,如由於B為A修繕房子,所以A允諾給付B20鎊,則A的允諾就是有約束力的。但如果對A的允諾找不出其所以如此的對價的話,則A不必遵守它:因為這說明其中有錯誤。」13這一表述表明「對價」是一種報酬。代價與報酬所表達的意義相同。
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無「對價」這一概念,故而尋求「對價」的法律意義不能求助於中國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文件。然而,中國票據法卻對「對價」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義的描述。《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上述關於「對價」的釋義表明,「對價」即為「代價」,是雙方利益的互換。諸如,用糧食交換石油,用金錢交換產品。「對價」這一特徵表明,義務的對價關系是一種典型的交換關系。正因為是交換關系,所以發生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當一方不履行糧食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拒絕給付石油;當一方發現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有難為金錢給付之可能時,可以拒絕交付產品,以防範在向對方給予利益後不能換取相應的利益。對價之給付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對價不以等價為限,無論互易之利益是否等價均為對價,一方或雙方的給付若為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屬於非法的給付不構成對價。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合同雙方的義務存有對價關系。以此為合同分類標准,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具備上述本質特徵的為雙務合同;反之,為單務合同。這意味著雙務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以及雙方的債務有對價關系。而單務合同則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或者表現為僅一方承擔債務,或者表現為雙方雖互負債務但雙方的債務無對價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有償合同關系也是一種財產交換關系,或者說利益互換關系。能不能說,有償合同就是雙務合同?顯然不能。因為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不同,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的一種,有償合同卻不都是雙務合同。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系;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系。由於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說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麼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例作一簡短分析。
在中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系(即無對價給付關系),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系14,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
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系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於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系,是否妥適,不無研究餘地。」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於是否對價義務關系,而定位於是否對價給付關系,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於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於雙務合同。
「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合同亦均為有償合同」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合同可適用有償合同的一切規則。
『捌』 銀行貸款屬於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律師解答: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而銀行之間借貸合同屬於諾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生效,此時如果銀行不提供貸款就違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借款人如果不支付利息也違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因此在合同生效後雙方都有義務,它是雙務合同。
希望幫到您,希望採納答案,山東濟南林慶賓律師為您解答。
『玖』 有償合同是不是雙務合同
有償合同一般都是雙務合同,例如有償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是雙務合同;但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拾』 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什麼特點
借款合同的糾紛的特點如下:
(l)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
(3)借款合同大部分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