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婆欠小額貸款未還清,如果辦離婚,老公是不是就不牽扯還款了
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當事人雙方一起償還。
夫妻離婚時需要協議分割這筆債務,但是分割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倆主張債權。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 結婚前不知道妻子欠貸款,結婚後知道了,有沒有義務幫還貸款
在法律上,你沒有義務幫助妻子還貸款,因為這是妻子的婚前個人債務,但既然是夫妻,就應該互扶互助,這樣才有利於夫妻和諧,家庭和睦。
3. 丈夫和前妻的貸款沒還現在前妻不還怎麼辦
俗話說「親不過父母,近不過夫妻」,夫妻一直被視作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因此在夫妻離婚時,有時會出現一方莫名背負大額債務的情況。
什麼是「共債共簽原則」?這個原則是指民法典第1064條中:「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簡單解釋「共債共簽原則」,就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以自身的行為表示一起承擔這筆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在借貸關系中,當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簽名時,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或者雖然借條上只有丈夫的簽名,但之後妻子口頭上說了一句「我和我丈夫會還錢的」,這也可以作為共同債務的表示;甚至也可以是借錢時夫妻雙方都在場,丈夫雖然沒在借條上簽字,但丈夫在妻子簽訂借條時一直在場,這是一種默示的表示方式,這筆借款也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丈夫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除了上述夫妻雙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擔的債務以外,民法典第1064條還規定了即使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況:一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二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第一種情況「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比如丈夫向人借錢買了一輛作為上班代步工具的普通汽車,雖然妻子對丈夫借錢毫不知情,不知道向誰借的、什麼時候借的、借了多少,但是因為借錢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丈夫在家裡並不富裕的情況下,還大額借款買豪車、名貴字畫收藏,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則這筆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屬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要依據每個家庭自身的經濟水平來判斷。如果一個家庭生活水平較高,平日消費水平高,經常購買奢侈品、收藏品的,那麼購買奢侈品、收藏品對這個家庭來說就不屬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種情況「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沿用上一個例子,雖然家裡窮困潦倒,丈夫借錢買了豪車,但是妻子經常開這輛豪車上下班,那麼這筆借款夫妻應該共同償還,因為它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丈夫為了做生意向別人借了很多錢,妻子雖然對這些借款並不知情,但是家裡的主要生活來源是丈夫做生意賺的錢,這種情況是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丈夫借錢偷偷買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賺的錢被丈夫藏起來了或者給了別人,那麼這個炒股行為就不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為此借的錢也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如果共同債務,前妻是有責任還的,如果她不還,借貸方有權要求你先還上,但你有權向她追索的。
4. 我和我媳婦離婚了離婚後我媳婦用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辦理了小額貸款怎麼辦
那是你自己的過錯。都離婚了,已經沒有任何的夫妻義務了,你還把身份證給已經離婚的前妻,是自己的過錯。那就承擔這個不利的還款後果吧。
5.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女方信用卡有欠款,離婚後男方按揭貸款買房會受影響嗎
您好,婚姻存續期間女方信用卡欠款,離婚後您按揭貸款買房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因為銀行會以您的信用記錄、還貸能力進行考量,一般不涉及前妻。但是,如果女方的信用卡欠款是為夫妻生活所負,那麼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您可能需要進行償還。
《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債作了明確約定,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 老婆在婚前向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近20萬元,已經還了幾期了,如果她現在沒經濟能力還,銀行和小額
你們有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對如何應對債務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一般不會找你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