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款擔保合同中的擔保期限約定是與主借款合同期限同步
你說的應當是一種保證行為,就其擔保期限其實就是確定保證期間的問題。我給你具體分析一下:
1、保證合同依託於主合同(借款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即無效。首先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無約定期限的借款協議,那麼其到期期限即主張權利之日,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視為合同履行期屆滿,所以我們應當首先確認其借款合同什麼時間內有效,《合同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第206條規定: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按照訴訟時效的起點規定,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而「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遭到拒絕;「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到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在合同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考慮前一種情形。也正是基於這種理解。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合同,債權人提起訴訟的,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一般不以訴訟時效限制債權人的起訴,因為法院正是認為債權人提起訴訟就是一種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方式。但是債權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就是將自己向法院的訴訟視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也就意味著債務人沒有逾期還款,那麼債權人將無法向債務人請求支付逾期違約利息。既然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具體期限,出借人就可選擇隨時主張對方當即履行返還借款,但不能超過2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這意思就是說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借條最長到期日是20年後的借款日前一天。
2、保證期間與借款到期日是個不同的概念,它是依託與借款期限存在的,如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這里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該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的約定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因此其保證期間還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3、這樣就要分三種情況了,第一種情況保證人能舉證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到期日之前主張過債權的,那麼該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即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到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止;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在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以後主張債權的,保證人的約定保證期限則在事實上早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則依法應當認定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6個月;第三種情況債權人在法定的20年內一直未主張債權,那麼期保證行為還是依託於主債權長期存在,保證期間將在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產生....依據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保證形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樓上的答復遺漏了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是不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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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先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先於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可以先於借款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後,只要抵押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簽訂時間與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的先後,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沒有影響。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③ 借貸合同中,從屬的擔保合同先簽訂,借款主合同後簽訂,從合同是否有效
看看和當初擔保人答應的擔保條件一樣嗎?如過一樣,有效,不一樣無效
④ 請教個問題,一般保證合同的簽訂時間能否早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
可以早於借款合同時間,但應當一起生效。
⑤ 有借款合同和借條,但擔保期限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借款合同和借條的用途是不一樣的,借款合同說明的是你們發生借款的過程,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借條說明的是借款發生的事實,說明那一天開始,你把錢給他了,借條可以與借款合同發生時間不一致,具體以借條為准。至於擔保條件,應該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或者另行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必須與借款合同關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與借條都屬於子合同,時間日期以子合同具體發生日為准,但必須有主合同,子合同才會生效。
⑥ 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不一致,且先簽 的擔保合同,以哪個為有效
擔保合同在銀行一般叫做保證合同,法律上成為擔保合同。
保證責任生效是看保證人與債權人(通常為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有的是獨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內的)。
如果合同簽訂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適用擔保法:
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⑦ 公積金貸款已經簽了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幾個工作日後簽借款合同
具體要看辦理人員進度。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住房公積金中心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後再與貸款銀行簽定貸款合同,一般提交申請後1個月左右。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流程:
1、初審:
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
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
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
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託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資料,統一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託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
9、受託行按照委託貸款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分別簽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質押合同》和《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保證合同》後,辦理借款手續。
10、受託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售房方在受託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⑧ 擔保合同中擔保期限如何確定,擔保期限必須大於借款期限是嗎
擔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的地位是主次合同關系。擔保合同的期限應該大於等於主債權合同。
⑨ 抵押登記時間可以早於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簽訂時間嗎
可以的。
1,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但是《物權法》《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物權法》的頒布明確了「物權、債權區分」原則,即使抵押物權不成立,仍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所以抵押登記時間的早晚不影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應。
⑩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日期必須寫一致的嗎
不用。借款合同在前,抵押合同可以晚於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五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以及擔保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擔保合同與貸款協議簽訂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八條 抵押合同的訂立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抵押合同的禁止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