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了一份合同,然後用照片形式給發過去,問下具不具備法律效應
這個合同甲方資料完善了嗎?拍照過去的根本就不具備法律效益而是存在資料泄露的風險
B.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在qq上跟人簽了貸款合同,是列印出來簽字又拍照發過去的 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但是真正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卻非常少。
我們經常看到的電子合同有以下幾種:
採用水印、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的電子簽名簽署合同,
用QQ、微信、郵件、傳真等方式發送合同,對方列印後蓋章簽字在以同樣方式發回,
網站平台生成的電子協議,用戶只需點擊「確認」。
其實這些電子合同都不算有效的電子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很容易在傳輸或者保存的過程中被人篡改。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則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合同簽署各方經過實名認證,
2、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這份電子合同則具備和紙質合同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而一般的互聯網平台是不具備信息安全認證技術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無法識別簽署雙方身份是否真實,無法防止電子合同在簽署及傳輸存儲的過程中不被篡改,因而無法確保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議題主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來簽署電子合同,這樣的電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C. 我在小額貸款合同也簽了,也拍照給他們發過去了,但是沒貸,以後他們會不會說貸給我了
別的不知道,深圳研信也叫飛貸這家公司是騙子!注意以後你徵信吧!個人信息露了就完蛋了
D. 網上借錢簽了合同,按了手印,身份證照片和本人照片都發給他,然後他又手續費,我沒給,會成為黑戶嗎
應該不會。。。
只要他沒給你發放貸款,這個合同就沒有執行。。
所謂的黑戶,其實就是欠錢不還(不管原因),導致的徵信變差。
現在呢,一份未執行的合同,並不能約束你什麼。。
另外說一下,像這種網上發合同之後簽字畫押傳身份證照片什麼的,並且要求你交付高額手續費,比如說幾百塊錢、上千塊錢的,個人認為屬於一種貸款騙局,而且是很老套的一種。稍後對方若因為你不肯交手續費,而說要起訴你什麼的話,那就可以鐵定的認為是騙局了。。
E. 我在網上貸款一萬,在qq上提交了資料然後他發了一份合同給我叫我列印出來簽了,再照相給他,是真的嗎
傻孩子,對方說是這么說。等你簽完合同,然後告訴你叫你交錢,你不交錢就說要告你,別上當了,都啥年代了還合同,傻。現在都212世紀了,你以為還是20世紀啊?估計你這輩子都還沒遇到過簽合同的情況吧?說你是土包子也不過分。
很簡單嘛,要區分對方是不是騙子,那還不簡單。你讓對方用公司的電話打給你,知道支付寶的客服電話多少不?支付寶客服打給你會顯示 支付寶客服中心,每一個公司都有,你不會沒去過公司上班吧?這是最常識的。你在公司上班,用一下公司的電話打給朋友還不是輕而易舉?老闆會說你啥??白痴。讓騙子用公司電話打給你,沒電話袞一邊去。
F. 我在網上貸款,合同沒有看清楚,就簽字了,合同是他們通過qq文件傳給我的,說我簽好合同拍照片給他們發
網上簽訂了貸款合同,在簽訂生效之後反悔是要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來進行違約處罰的,但如所述合同明顯有顯示公平的條款,則可以在法院起訴後要求該項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6)簽貸款合同發照片能信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G. 就是如果在網上貸款,合同是列印出來的,我簽了合同,還照了照片發給他,我想問這個合同有效嘛
這屬於電子版合同,有效,只是法律效力不如紙質合同,且單憑電子合同無法起訴,必須有其它證據支持。
H. 貸款合同上對方的手印和簽字是列印的,我的是手寫的,事後以照片的形式發給對方,這樣的合同生效嗎
這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簽訂進行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題;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