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知道委託貸款屬於什麼帳戶
中國建設銀行有委託貸款業務�:
中國建設銀行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貸款業務
產品名稱
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貸款業務
所屬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業務介紹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中國建設銀行在《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建總發〔2000〕102號�200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銀行辦理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建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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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金融服務,應收取手續費,不得墊付委託貸款資金,不得墊付委託人應納的營業稅,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五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一級分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章 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八條 受理委託貸款業務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委託人資金來源正當;
2.委託貸款用途合法;
3.委託貸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在受理委託貸款業務時,應根據國家及總行有關規定,參考《委託貸款協議書》(見附件1)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見附件2)標准文本的有關內容,與委託人協商達成一致意向後,報一級分行審批。委託人為中央政府部門,或者委託業務涉及兩個以上一級分行的,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總行或一級分行在批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時,對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應確定主辦行。
第十一條 經辦行(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由主辦行)負責根據上級行批准文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辦理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發放和回收
第十二條 經辦行(主辦行)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見附件3),與(或通知經辦行與)委託人、借款人三方或與借款人雙方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委託貸款發放前,應建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基金到位後方能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十四條 根據到位的委託貸款基金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由業務部門填制《貸款指標通知書》,加蓋業務專用章後送會計部門,同時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轉存款手續。會計部門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按規定發放、轉存,並開始計算貸款利息。
第十五條 在委託貸款執行期間,如委託人書面通知調整利率,經辦行應(或主辦行通知經辦行)及時做好調整工作。
第十六條 涉及委託貸款的保證事項,由委託人與借款人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 經辦行根據委託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於貸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送交借款人,並抄送委託人,協助委託人做好貸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組織資金歸還貸款。
第十八條 經辦行應根據協議書約定和核算要求,及時准確做好回收資金的劃轉及賬務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稅務部門對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繳營業稅等工作。
第十九條 凡到期未還的貸款,按合同約定或按委託人的通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委託人同意展期的貸款,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展期通知書》(見附件4),與借款人簽訂三方或雙方《委託貸款展期協議書》(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 委託貸款的轉銷、核銷,按委託人通知要求處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委託貸款實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則上基金戶與貸款戶應同時設在經辦行。委託貸款基金不計利息。貸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計制度和信息反饋制度,各級行應按要求及時准確上報有關業務執行情況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立業務台賬制度,經辦行對於每項每筆業務,均應及時准確地進行業務台賬登記。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檔案制度,經辦行應及時收集、妥善保管項目資料,確保項目資料的完整性,並按規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六條 認真履行協議,提高服務質量,對委託貸款資金應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委託貸款的核算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確保核算的及時、真實、准確。
第二十八條 《委託貸款協議書》簽訂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副本報審批行備案;《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合同》簽訂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副本報送委託人和審批行,有主辦行的應同時報送主辦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附《委託貸款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等均為標准文本格式,各行在執行中如有變更和修改須報總行審批。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託貸款業務,該項業務執行《中國建設銀行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有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Ⅱ 委託貸款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與自營貸款合同區別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自己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與自營貸款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當事人的數量不同。委託貸款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而自營貸款合同只有貸款人和借款兩方當事人。
第二,當事人的責任不同。委託貸款合同的資金由委託人提供,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其風險主要由委託人承擔,並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貸款人(受託人)「對委託人到期應收回的委託資金和日常應收的利息,必須先收後劃,不得墊付」,及受託人不得代替委託人承擔責任。而自營貸款合同資金由貸款人自行籌集,自主發放,其風險由貸款人自行承擔。
第三,當事人獲利的方式也不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貸款的貸款人是通過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獲利的。並且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而且法律還規定,嚴令禁止委託貸款人在計收手續費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自營貸款的貸款人通過賺取存貸利差方式獲得利益。前者屬於勞務所得,後者屬於資產經營所得。
第四,貸款利益的歸屬不同。由寸: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十委託人,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委託貸款的全部收益自然歸屬於委託人,而不是受託人。而自營貸款的資金來源是貸款人自行籌集的,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因此,全部的收益也就歸屬貸款人。
第五,對當事人的限制不同。主要表現在:首先,在擔保問題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託貸款的貸款人來說,法律並不強制其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擔保;而對自營貸款的貸款人來說,法律強制其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擔保,法律不允許貸款人向不提供貸款擔保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其次,在貸款的期限問題上,法律、法規規定能夠對委託貸款有下限的規定,即委託貸款的期限問題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委託貸款期限必須在三個月或三個月之上,但法規對委託貸款沒有上限的規定。與委託貸款不同的是,法律對自營貸款沒有下限的規定,但有上限的規定,即自營貸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其三,在資產負債表的比例上,由於委託貸款使用的委託人的資金,所以法律對委託貸款的貸款入沒有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而對自營貸款的貸款人來說,由於貸款資金是其自行籌集的,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必須嚴格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其四,在貸款對象的選擇問題上,委託貸款的貸款人無權自行訣定貸款對象,它只能根據委託人的指示,將貸款貸給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而且法律還規定,委託貸款必須先存後貸,這就從源頭上限制了貸款選擇權;而自營貸款的貸款人有自主權選擇貸款對象。它有權根據貸款的條件和貸款的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今其發放貸款。有權根據借款入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Ⅲ 委託貸款的債權人是誰,是怎麼認定的
(一)委託貸款中受託人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
在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墊支資金.不為委託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託貸款。即使是在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是明知貸款資金的真實來源以及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存在的代理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委託貸款中受託人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將受託人認定為代理人、委託人認定為債權人在法律關繫上更為清晰。
(二)從貸款資產所有權歸屬看,用於放貸的資金所有權並未轉移給受託人,委託貸款資產並不計入受託人資產負債表,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能夠得到企業財務報表的支持
由於委託貸款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屬於間接代理關系,而不同於信託貸款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系,名義上都是受託人把貸款放給借款人的,但實質上是有區別的,最關鍵的就是委託貸款中用於放貸的資金所有權並不轉移至受託人名下,受託人只是代為發放,資金借貸的雙方實質上是委託人與借款人;而信託貸款中,資金在法律形式上已屬於受託人所有,借貸雙方是受託人與借款人。從法律關繫上看,委託貸款中存在兩層非獨立的法律關系,而信託貸款中則存在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債權人認定問題上,不能把委託貸款與信託貸款相混淆。委託貸款中,把委託人認定為債權人更符合法律邏輯。
(三)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核心的一項權利是回收債權。委託貸款中,回收債權的主要責任在委託人一方,受託人只是協助委託人回收債權。同時,貸款風險在委託人一方,貸款產生的收益也歸屬於委託人,而受託人並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除收取手續費外並不獲取貸款收益。貸款收益,即貸款的法定孳息,應歸債權人所有;而受託人收取的手續費,並非孳息,只是一項中間業務收入,相當於代理人報酬,認定受託人為債權人也與受託人並不獲取貸款收益的事實不符。因此,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符合法律基本原則。
(四)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有利於保護貸款債權,也契合委託人、受託人雙方的意願
如前文所述,受託人並無利益沖動關心債權能否回收,債權能否回收並不影響其收取手續費,受託人只要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和協助收回貸款等基本義務,就不會承擔其他法律責任。而委託人則不同,債權能否回收不僅關繫到收益能否實現,而且關乎貸款本金是否會遭受損失。
(五)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也不違背委託貸款業務的監管初衷
委託貸款業務的產生是國家金融調控的需要。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對央行調取和統計委託貸款數據、作出金融調控政策沒有任何影響。
Ⅳ 委託貸款中,委託人可將其債權轉讓嗎
首先,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其次,委託貸款中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中的委託內容必須一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與受託人簽訂合同時是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因此,受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束的
是委託人與借款人。換言之,以受託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直接對委託人與借款人發生法律約束力。據此,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轉讓的對象應當是委託合同中的債權、借款合同中的債權等兩種權利。更進一步的說,通過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一個債權轉讓合同,第三人就取得了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借款合同中的受託人的地位,而無需通過兩個債權轉讓合同來實現。
所以說,是可以的。不過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人要根據債權轉讓合同分別向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義務。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合同對上述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1110)
Ⅳ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Ⅵ 貸款買房怎麼轉讓
未還清貸款的房產再轉讓,可採用三種方式:提前還貸、資金監管、轉按揭。
(1)提前還款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房東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尚欠銀行的全部貸款余額,待銀行釋放抵押權後再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注銷抵押登記。如此,房東取得了該房屋的完全產權,雙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買賣流程完成交易。
(2)資金監管買方將支付的首期房款用於幫助房東歸還貸款余額,運用這種方法的關鍵是要找到一個雙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信譽良好的中介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擔保機構等),全程式控制制每一個環節,消除由於雙方互不信任或房東缺乏誠信而可能導致的交易風險。如果買方首期房款不足以全部償還房東的貸款余額,房東還可以委託一家擔保機構提供墊資的服務,補足差額。如此,僅需支付一筆墊資服務費,就可以實現融資,進而完成交易。
(3)辦理轉按揭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雙方共同向房東的原貸款銀行申請辦理轉轉按揭手續。
Ⅶ 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委託方簽訂協議還是和銀行簽訂協議
一、委託貸款借款人是和受委託方簽訂協議合同的。受委託方是信託機構,銀行也可是做為受委託方信託機構。
二、委託貸款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由受託人(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其提供的資金以受託人(貸款人)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發放、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的協議。
三、委託貸款申請條件
1、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3、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4、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
5、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7)委託貸款合同的轉讓擴展閱讀:
委託貸款合同在簽訂注意的問題:
1、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的單位與個人在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必須在其委託的金融機構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存款專戶,並將委託貸款存入該賬戶。委託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委託存款總額。
2、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託單位決定,但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3.委託貸款如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文件方可辦理。
4.受委託辦理委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對委託貸款的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金融機構不負代借款單位償還本息的責任。
Ⅷ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Ⅸ 委貸合同的借款人是否可以直接還款給委託人而不通過委貸銀行
不可以,必須經過銀行,委託貸款通過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發放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