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工廠要買新設備,現在除了銀行貸款還能選擇什麼融資渠道嗎 設備貸款,抵押貸款什麼的
設備貸款和抵押貸款不都是銀行貸款嗎。不同的只是銀行貸款的擔保方式。如果選擇銀行貸款就去你想貸款的銀行談擔保條件就可以了。
此外還可以選擇融資租賃: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B. 什麼是融資租賃貸款
融資租賃貸款是:
指由於有的行業融資租賃公司不可以涉足,因此在交易結構中加上銀行一環,融資租賃公司將錢打給銀行,銀行再以貸款形式向客戶一次或多次放款,客戶向融資租賃公司還租金。
融資租賃:
(1)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
(2)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C. 辦貸款的時候 銀行要求出具貨款支付合同一套或若干套。
你沒有說全你的問題,下面有些地方我只能以舉例說明,希望你能明白,若不明白,看後問我。
1、辦理貸款時,需要說明貸款用途,那麼我舉個例,我在A銀行做了一個挖掘機貸款,貸款品種叫《機械設備貸款》,那麼我就必須給A銀行出具一份我與銷售商簽訂的《挖掘機買賣合同》(也可以說成《機械設備銷售合同》)。
2、而此時到A銀行辦理時,A銀行問我挖掘機買回來後,是自用,還是租賃。我回答:租賃。那麼,此時我必須又要向A銀行出具一份《挖掘機租賃合同》,就是說我把挖掘機買回來後,我得出租給別人,每月產生利潤,這利益得用於還貸款。這時銀行才會貸款給我,因為買回的設備會產生利潤而不是閑置(就是怕騙貸)。
3、所以這就是銀行需要的兩份合同,就相當於擔保合同。但銀行會有兩種支付貸款::第一種就是把貸款直接支付給挖掘機銷售商,而不經我手。第二種是,把貸款支付給我,由我在銀行設立的帳號里轉帳給挖掘機銷售商,但此帳號的錢不能提現,只能轉帳,或者說是用於還貸款的帳號。如果每次要動這帳號的錢,就必須得向銀行申請說明用途。
善意的提醒與建議:
1、走第一種方式支付貸款,你叫你家人或朋友做你的收貨款的人,而你是付貨款的人。也就是說貸款不過你的手。而由銀行幫你支付貨款。
2、銀行這樣做是保險做法。銀行屬於受託支付,你理解得非常正確。
3、如果你需合同樣本,你說明你做什麼的,我給你傳一個上來,但現在我真不清楚你需要什麼樣的合同範本,請理解。
D. 創維光伏融資租賃是貸款嗎
融資租賃不是貸款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收費不同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根據年限收取1~3.5%,其實按平均每年計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約1%而已。
而名義貨價則是在項目結束時只收取一次,一般只佔租賃金額的0.5~1%。而且如果客戶能夠按時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還可以將名義貨價改為一元。
E. 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轄權嗎
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在具體案例中的應用。
(一)由於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定,這就涉及如何將這些規定具體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如有這樣一起案件,作為賣方的長春甲公司和作為買方的北京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的交貨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後,北京乙公司為了及時將鋼材從大連運回北京,預定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回北京所需要的車皮並交納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與宏昌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該批鋼材賣給宏昌貿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後,由於長春甲公司未能聯繫到鋼材貨源,導致長春甲公司無鋼材供應給北京乙公司,但是,長春甲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乙公司造成車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貿易公司承擔違約金的損失,於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損失賠償問題與長春甲公司發生爭議,北京乙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該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又包括協議管轄,因此,准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時,應當先看合同中有無協議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該協議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案件;(2)只適用於一審管轄;(3)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作出確定、單一的選擇;(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根據上述條件,如果協議管轄的約定有效,即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如果協議無效,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一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約定完全符合協議管轄的有效條件,故為有效協議,因此,北京乙公司應當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大連的人民法院起訴。這里需注意,在判斷協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是,就本案第二問而言,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有協議管轄約定,但由於當事人在協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對於所發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視為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協議管轄無效或者未就協議管轄作出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的規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按照法定管轄確定時,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長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第一、看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履行地,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與長春甲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就是本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麼,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無論該方當事人為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麼,這個履行地法院有無管轄權,取決於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約定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連為履行地,而本案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但是加工承攬類合同以約定履行地為標准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約定履行地優先於實際履行地。
F. 工程機械是否可以抵押貸款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G.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收費不同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根據年限收取1~3.5%,其實按平均每年計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約1%而已。
而名義貨價則是在項目結束時只收取一次,一般只佔租賃金額的0.5~1%。而且如果客戶能夠按時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還可以將名義貨價改為一元。
3、額度和期限不同
銀行貸款額度因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央行信貸政策的影響,額度有限。融資租賃的額度主要依據借款人的資質和相應的固定資產價值來決定,額度范圍交銀行貸款大。銀行貸款期限主要是一年期以下的,融資租賃的期限相比則更長。
4、程序和門檻不同
銀行貸款主要是採取整筆貸出、整筆歸還,還貸時會面對比較大的資金壓力。融資租賃則可以根據借款方的資金情況和銷售的季節性變動來做合理安排。銀行貸款在程序上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間也很長,手續更是繁瑣。而融資租賃的信用審查相對來說更為簡便,因為是融資和融物一體,可以大大節約辦理的時間。
H. 融資租賃設備與分期付款購買設備有什麼不同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雖然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計提折舊;出租方不可計入固定資產,不可以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I. 融資租賃需要向銀行貸款嗎
不需要,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是有區別的,並不是同一種行為。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與第三方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2、收費不同
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務費與名義貨價。服務費是租賃金額乘以服務費率,名義貨價是租賃金額乘以名義貨價率。服務費,是在項目實施初期一次性收取的,根據年限收取1~3.5%,其實按平均每年計算,也只是每年只收約1%而已。
而名義貨價則是在項目結束時只收取一次,一般只佔租賃金額的0.5~1%。而且如果客戶能夠按時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還可以將名義貨價改為一元。
3、額度和期限不同
銀行貸款額度因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央行信貸政策的影響,額度有限。融資租賃的額度主要依據借款人的資質和相應的固定資產價值來決定,額度范圍交銀行貸款大。銀行貸款期限主要是一年期以下的,融資租賃的期限相比則更長。
4、程序和門檻不同
銀行貸款主要是採取整筆貸出、整筆歸還,還貸時會面對比較大的資金壓力。融資租賃則可以根據借款方的資金情況和銷售的季節性變動來做合理安排。銀行貸款在程序上審批環節多,審批時間也很長,手續更是繁瑣。而融資租賃的信用審查相對來說更為簡便,因為是融資和融物一體,可以大大節約辦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