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嗎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這是由於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監察貸款的使用情況。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B. 借款人貸款人區別
1、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拓展資料
如果貸款人未能還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是指:當事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人不還款,就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他不還,你就應該替他還,至於是否危機到你的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要看銀行是否查到你的固定資產,知道你的銀行賬號。
1. 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人不還款,就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他不還,你就應該替他還,至於是否危機到你的固定資產和銀行存款,要看銀行是否查到你的固定資產,知道你的銀行賬號。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C.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
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檢查、監督權。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償還貸款的能力,以便及時作出反應。
根據《合同法》第202條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檢查、監督權。
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貸款人安全收回貸款。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既是貸款人的主要權利之一,同時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
D.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
法律分析: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檢查、監督權。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償還貸款的能力,以便及時作出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F.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
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為了保證借款能夠按期收回,貸款人需要在訂立合同時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以判斷借款人是否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G.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和什麼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借款的權利。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H. 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
1、所指對象不同
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而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
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 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