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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是否屬於有名合同

發布時間:2022-05-09 12:16:27

㈠ 合同分類問題

合同的分類,是指基於一定的標准,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一般來說,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類:
一、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賦予其特定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規定之外,一些單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合同關系,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合同,《城市房地產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等。對於有名合同的內容,法律通常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為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關於有名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是要規范合同的內容,並非要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從合同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為了規范合同關系,保護合同當事人權益,各國合同立法都擴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圍,但這種發展趨勢並非意味著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大大加強,而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合同關系,促使當事人正確訂約。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區分意義主要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則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另外,因為無名合同的內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規則,因此,也可以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對無名合同進行處理。例如對旅遊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則。
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一方的權利正好是對方的義務,彼此形成對價關系。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有獲得價款的權利,而買方正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反過來,買方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而賣方正好有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僅有一方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並按期歸還借用物的義務;又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只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比較少見。
1.二者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有區別。雙務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各基於合同負擔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是以他方負擔義務為前提的。只有在雙方均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以後,才能達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經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後,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義務;反過來說,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雙方當事人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只有一方負擔義務或者另一方雖然負有義務但其所負的義務並不是主要義務,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和牽連問題,不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向負有義務的一方提出履行請求時,對方無權要求同時履行。因此,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
2.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則對於其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違約方返還。但在單務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況。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給予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實踐中,無償合同數量比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等,雙方既可以約定是有報酬的即有償的保管、委託,也可以約定為沒有報酬即無償的保管、委託。
需要注意的是,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於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有以下意義:
1.對義務的要求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要比無償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設立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於一些法律上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四、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數的合同都屬於諾成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實踐合同中,僅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贈與合同,必須由贈與人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須要寄存人將寄存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實踐中,大多數的合同都屬於諾成合同,少部分為實踐合同。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主要在於這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使用借貸、保管、運送、贈與等屬於實踐合同,但這種分類並非絕對的。例如就運輸合同來說,據我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後,合同即告成立」:「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委託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即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又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具有救災、扶貧性質的贈與合同,也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六、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獨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丙為擔保乙償還借款而與甲簽訂保證合同,則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主合同,甲丙之間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
區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㈡ 房地產貸款合同是否是有名合同

「房地產貸款合同」,實際上就是借款合同,只不過是其借款合同中一種,貸款認為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用途為房地產投資。因此它是有名合同。

㈢ 十五種有名合同里,那些為實踐性合同

十五種有名合同里,實踐性合同有四種:

  1.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2.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3.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

  4.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均為自然人的合同。


(3)貸款合同是否屬於有名合同擴展閱讀:

一、十五種有名合同

  1.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徵。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說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2.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諾成性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性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約定的除外。

  4.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滿也可續訂合同,但續訂的租賃期仍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合同。

  5.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6.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啟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一般均為格式條款合同。

  7.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

  8.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9.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用的合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10.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11.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2.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3. 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形式,以融資為內容。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兩個合同。租賃關系以買賣關系存在為前提的,買賣關系是租賃關系實現的保證。

  14.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

  15.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屬連續合同,其標的性質決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貨、返還、恢復原狀等問題。

二、如何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2.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3.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



㈣ 購房行為中,房屋購買合同和房屋貸款合同是否屬於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

言簡意賅:不屬於

理由:

  1. 從合同成立且生效後,其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否最終發生取決於主合同是否完全履行,也即主合同由於履行完畢或者某種原因導致解除,則從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就不需要再履行。

  2.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即便最終無效,但是房屋貸款合同依然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雖然,房屋貸款合同的設定的目的是為購買房屋提供資金支持,但不符合主從合同制度設定的目的。(記得點贊採納)

㈤ 簡答題 我國《合同法》 將合同分為哪些種類

請在此輸入您的回答,每一次專業解
合同有哪些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僅在分則當中,就有十五大類合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而各不相同。這里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系。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答都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准,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有名合同,由於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它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例如保證合同與設立主債務的合同之間的關系,主債務合同是主合同,相對其而言,保證合同即為從合同。

七、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這種合同,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為第三人設定任何義務。合同生效後,第三認可以接受該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合同權利。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八、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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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如果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則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分析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均為自然人的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調整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餘組織的借款關系,相關法律同時也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情況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無論當事人的合同採取的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貸款人實際交付借款時生效。借款合同一般標的數額較大,訂立合同的手續復雜、嚴格,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同時,這類合同往往需要設定擔保,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諾成即成立,那麼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法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後,貸款人僅於到期時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條件,以雙方約定為主,這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的建立意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㈦ 我自己貸款買房,按揭貸款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啊

仍在按揭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房貸沒有還清,只是說明賣房人有欠款,有外債,不能否定賣房人對房屋有所有權。既然賣房人對房屋有所有權,就有處置房屋的權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1、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雖然房貸沒有還清,但那隻是說你有欠款,有外債,不能否定的是,你具有房屋所有權,所以,你就有處置房屋的權利,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3、這里涉及的是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只要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的合同,除了採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簽訂的合同以外,都具有法律效力。現實生活中,可以說99.9%以上的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4、《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㈧ 個人貸款合同變更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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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貸款合同是否屬於有名合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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