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庭農場貸款需條件
營業執照 土地租賃合同 銀行流水 經營單據 住址證明(房產證) 或者找擔保
❷ 土地租賃合同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長期的土地租憑合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按法理上說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那麼,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可以。但現在銀行為了化解風險,規避不良貸款發生,在貸款的去向、用途、額度上會嚴格控制或限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❸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如何貸款
貸不了款吧。
❹ 土地長期租賃合同能作抵押貸款嗎
長期的土地租憑合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按法理上說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那麼,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可以。但現在銀行為了化解風險,規避不良貸款發生,在貸款的去向、用途、額度上會嚴格控制或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❺ 土地租賃手續及租金
一、國有土地租賃概述國有土地租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一樣,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之一,可以通過協議或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過批准,可以依法出租、轉讓、抵押和作價出資,承租人在租期內有優先受讓權,可以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系,轉變成出讓土地使用權。(一)權利主體租賃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外,主要包括以下五類:1、新增經營性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除國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國有土地都需要有償使用。對於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來說,因為租賃價格遠低於出讓價格,使其能以較少的代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以易於被使用者採納。但由於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債權性質,從承租人方面來看,其權利范圍仍遜於具有物權性質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從出租人方面來看,其經濟利益也不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從長遠考慮,對於新增經營性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而租賃只能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2、存量經營性劃撥用地根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不能授權經營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改制時,可以採用作價出資、出讓、租賃三種方式。通過租賃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能使國家與企業之間原來以繳納土地使用費為體現的行政關系,轉為以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繳納租金為體現的市場關系,有效的降低企業改製成本,因而易於為企業所接受。3、依法取得場地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依法取得場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視為劃撥用地,因此,其土地使用者亦可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4、短期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臨時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而實踐中亦有超過兩年的,一般稱之為短期用地。法律規定,短期用地和臨時用地都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加之租賃價格較低,且操作簡便、靈活,因而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最適合採用租賃方式。5、改變用途、增加建築面積而未補交地價的用地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建築面積應當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但實踐中執行的難度較大。對此,應予以變通,即自用目的的,允許通過設定租賃關系來調整其與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但用於轉讓時,則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以防法律關系復雜化,從而切實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二)權利限制租賃是一方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合法使用權,而另一方可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物進行使用和收益,因租賃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者與國家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承租土地只依法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沒有處分權。1、期限的限制根據《合同法》中有關「物」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對於土地使用權而言,用地時間短,一方面會使用地者對土地進行掠奪性開發,造成土地退化或損毀;另一方面,租賃到期後,地上附著物由國家無償收回,使用地者為了避免損失,不會對土地進行長期或大規模投資,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為了更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障國家的土地收益,《規范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規定,根據是否建地上物及其建成後是否長期使用,國家土地使用權租賃可分別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租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建設並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期由租賃合同約定,但租期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的土地出讓最高年限。2、用途的限制租賃土地使用權人與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租賃土地用於商品房開發並出售房屋時,按照房地一致原則,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這意味著債務也隨之轉移給房屋買受人,購房者需要承擔租金支付的義務,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以少量租金為代價獲得高額售房款並擺脫原租賃合同的束縛,顯然有失公平。基於上述考慮,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商品房開發。二、租金的計算方法參考實踐中的做法,租金一般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國家支付,但仍以「約定」優先,即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同時,基於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對租金的約定也應予以限制,一定年限的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租金一般參照相同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折算。計算方法及步驟如下:1、計算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可根據租賃宗地的實際情況和用途,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01)要求,採用成本逼近法、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剩餘法和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等常用的宗地價格評估方法,計算出一定年期、一定開發程度及容積率水平下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這個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和土地增值收益三大部分。2、對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修正對於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已經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如按全額地價折算其租金標准,顯然有失公平;同理,對於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未支付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則應按全額地價折算其租金標准,才不失公平。因此,基於公正、衡平的民法理念,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他土地費用的,出讓價格不需要修正;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出讓價格需要將有關費用扣除。3、計算租金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計算公式為:i(1+i)nA= P ———————(1+i)n-1其中:A——租金 P——經過修正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 i——銀行貸款利息率 n——租賃年期土地作為最重要的不動產,屬稀缺資源,在經濟生活中一般具有增值潛力,但也可因種種原因導致利用價值降低,土地的租期越長,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越大。如果租賃合同僅規定了固定租金,則情勢變更導致的土地價值的變動對雙方當事人均會不利,對此,租賃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租金浮動的比例和方法,且該比例和方法應保證實際履行的年租金額均不低於法定最低出讓金折算的最低年租金限額。此外,長期租賃中土地價值的變動無法預料,有限的理性無法對一切預先做出安排,因而法定最低年租金額與政府定租的年租金額應當五年調整一次,既避免了頻繁調整租金的不便,又可在土地增值時保障國家的最大收益。
❻ 土地租賃合同可以貸款嗎
如果你是承租方,並無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是出租方並有土地使用權權證就可以。
❼ 租地合同能在平安銀行貸款嗎
不可以的。 如果基於抵押貸款,因為土地及廠房均不是你所有的,所以,憑借土地租賃合同、廠房出租合同,你方是無法辦理抵押貸款的
❽ 土地租賃合同範本(標准版) 土地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現在土地租賃活動越來越多,為了保障權益土地租賃合同是很重要的,不過有些人不清楚的就不知道這土地租賃合同怎麼寫,該注意什麼,小編找到了土地租賃合同範本的標准版,以及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分享給大家:
什麼是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合同,指約定出租方在一定時期內提供土地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
土地租賃合同需注意什麼?
主體資格,審查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賃期限,註明租賃起止日期和租賃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賃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土地租賃合同範本:
土地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願原則,就租賃土地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土地范圍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積平方米,用以。
第二條:租賃土地期限
租賃開始時間為年月日,結束時間為年月日。若土地租賃期限已滿,為保證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甲方無條件延長租期;租賃費按年計算。
第三條:租賃土地租金
本協議租金實行(五年)支付制,租金總額(大寫)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租金。
2、協議簽訂後一天內提供場地。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干擾乙方退場。
5、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6、甲方應提供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經乙方驗證後復印其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保證生產。
2、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和抵押。
3、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按有關規定報批後,重新協商。
第六條: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期限滿後。
2、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第七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協調解決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後5日內將租賃的場地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鎮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附則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租賃合同範本等內容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信息請繼續關注我們。
❾ 別人貸款 需要貧困戶簽字土地租賃合同 他才能貸款 可以幫忙他簽土地租賃合同嘛
是銀行就不可以
❿ 甲與乙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後,又將土地抵押貸款,乙方有何風險,該如何規避
乙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在簽訂租賃協議的時候應該註明其中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