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買房銀行審批未通過 能解除合同嗎
不可以,首付沒了,
⑵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按揭貸款合同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按揭貸款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購房者,開發商和貸款銀行。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者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購房者、銀行、開發商三者之間仍處於借款人、貸款人和保證人的關系,只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將剩餘按揭款、購房者自付房款、已按揭貸款的本金及違約金分別支付給銀行和購房者,即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⑶ 貸款辦不下來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嗎
(一)如因開發商原因致使買房人未能獲得貸款的,例如項目手續不齊全、存在違規開發等不符合銀行發放貸款的標准,買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因買房人的原因,例如買房人沒有積極辦理貸款,或者沒有向銀行提供相應的資信證明等情況,買房人則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還需承擔未能按時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責任;
(三)如果是因銀行政策變化,例如銀行原要求首付款需達到購房總價的20%即可批准貸款,而當買房人按此要求申請貸款後,銀行將首付款標准提高為購房總價的 30%,致使買房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的,則未能訂立貸款合同不可歸責於買房人和開發商任何一方,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⑷ 買房付完首付銀行按揭批不下來 合同還能解除嗎
1、延遲交房。此現象比較嚴重,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4)銀行貸款未批買賣合同解除擴展閱讀:
財產分割:
1、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⑸ 二手房,買方因個人原因貸款不批,要求一次性付款,賣方想解除合同,可以嗎
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買方因為個人的原因,貸款不批要求一次性付款,賣方想解除合同這個是可以的,因為屬於買方違約,那麼賣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關於買賣房屋。
賣二手房注意事項是很多人都會意識到的問題,但就算是很多人精心注意還是會錯過很多細節,如果錯過了就是一大把鈔票。二手房交易時,賣方有哪些注意事項?
買方注意事項
購買二手房和買新房完全不一樣,新房主要和開發商打交道,二手房打交道的可就多了,房東……中間各種環節都需要我們注意,最怕的就是吃虧,但偏偏買二手房注意事項多,一不小心就會掉坑裡。總的來說,買方有8點注意事項。
1、查明真實情況
(1)憑身份證去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真實信息,30元的費用。
(2) 可以交給中介全權負責,合同註明:如果房產證並非真實,中介付全部責任。
(3)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2、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1)房產證、土地證是否齊全;
(2)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是否在租,貸款額多少;我國包括大部分地區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 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
(3)可以索要中介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1)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留心付款方式
(1)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數額做具體數據的約定。最好的辦法是一方先在銀行存入現金,雙方在銀行實現交付,一方取出現金,直接存入對方的賬戶。
(2)如果買賣的房子有貸款,那麼在付款時更要特別留意, -般應由賣方提前還款解除貸款。
6、確定交房時間、付款方式、時間,缺一不可
如果達成買賣意向,關於交房時間應當在合同中做明確的約定。之前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為沒有在合同中註明交房時間而引發糾紛的,比如到了約定時間,賣房因為租賃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將房屋交付給買房,而買房又因沒有在合同中做相關的說明,買方只能吃「啞巴虧」。
因此,在簽定合同過程中,必須註明什麼時間賣方將房屋以何種方式交付給買方,如果屆時不能按時交房,買家將得到什麼樣的賠償,房屋是否仍存在租賃情況等。一般情況下 ,在約定時,買家可以以房屋總價的10%左右作為交房時再付的條件約束賣家按照交房。
7、戶口問題
買方在核實房產情況的同時,別忘記了房屋連帶的戶口關系,賣方是否在售出房屋之後將家人的戶口同時遷出。之前經常會出現類似的情況,諸如賣方在售出房屋之後沒有將家人的戶口同時簽出,而導致買方無法將戶口遷入。該約定可在「購房條件約定」條款中「其他約定」中進行註明。同交房時間的約定一樣,一般情況下,賣家可以預留一筆錢,在交房時確認了戶口情況之後再支付給賣家,這筆錢的數額-般是房屋總價的1%左右。
8、當心維修基金被「黑吃」
很多消費者在買二手房過程中忽視維修基金,中介往往利用這個「缺口」吃進維修基金,如此的情況經常以以下的方式發生:中介告訴賣方二手房維修基金已經所剩無幾,-般情況下都是送給買方,而中介在對付買方時則稱賣方沒有將維修基金「送」給你,買方要自己重新辦理維修基金,這樣以來維修基金就進了中介的口袋。
買賣雙方需當面進行了解,如果是將維修基金贈予買家,雙方需在」購房條件約定」條款中「其他約定」中進行約定。一般情況下 ,房屋交接時,買賣雙方需共同到房管局,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針對維修基金的帳戶余額,進行資金交割,戶名的變更。
⑹ 因為政策銀行貸款審批不下來,買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嗎,中介費能全退嗎
因為政策貸款審批不下來。買方可以額申請解除合同。但不能全退中介費。
⑺ 買房子貸款銀行不批怎麼辦
要弄清楚原因,然後對症下葯來解決就可以了。首先要弄清楚房貸批不下來的具體原因。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開發商所建造的房子還沒有具備出售的條件。那買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首付,退定金,並且賠償相對應的經濟損失。如果是因為買房者的徵信不好,有信用污點,無法審批下來的話,那買房者可以用其他人的名義重新買房。如果不行,買房者就要承當相對於的違約責任了。
拓展資料:
1.買房貸款銀行要審批多久:買房貸款銀行審批一般都是需要20個工作日左右。從遞件到審核成功(包含資料全部齊備,各條件符合銀行的貸款流程),一般普通件是20個工作日左右,審批通過銀行會給購房者通知。放款快的話7天,慢的話1個月左右,看各銀行對房地產按揭這塊的儲備金情況。一般每年的第一個季度放款是比較快的。
2.影響房貸審批的要素有哪些:還款才能:說起購房者的還款才能,除了個人信用記載以外,銀行還會側重審閱貸款人的還款才能,若負債過大,或收入、作業不穩定,都將影響房貸的批閱。在房貸批閱中,評分較高的職業是公務員、教師、醫師、律師、注冊會計師,還有競賽優勢比較強的職業也很受歡迎,比如金融供電職業。一起,學歷越高的人越簡單請求到銀行房貸;個人信用記載:購房者在請求房貸的時分,銀行首先會檢查貸款人的個人信用陳述,若陳述中顯現其近兩年內有接連三次或累計六次的逾期還款狀況,那麼貸款人的買房貸款請求多半會遭拒。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必定要保護自己的個人信用,及時還清信用卡貸款;負債過高:除了購房者個人信用會影響房貸批閱以外,貸款人擔負的債款也會影響貸款批閱。如信用卡每月還款額超越月收入的50%,或現已存在的車貸房貸還款額超越月收入50%等。在處理買房貸款前,貸款人必定要先承認影響買房貸款批閱的要素。
⑻ 因為銀行貸款審批不下來,賣房不同意解除合同,追究責任,是誰的責任
你沒有留下適當的時間來應對,那是你的判斷能力出現了問題,所以應該是你來承擔責任的,那你只能與下家協商處理了,如果他不同意的話、那隻能賠錢了!
⑼ 銀行貸款下不來,能否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銀行貸款下不來,能否解除 房屋買賣合同?業主來電咨詢,說現在政策變化了,買房首付要三成(二套房的五成),按原計劃比例貸款不下來,但又沒有錢付首款了,能否要求開發商退回首付款或者定金?房產律師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任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