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條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區別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被借款人是指借出錢款的那個人。被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主要就表現在,被借款人是借錢方,借款人為需要借錢的一方。
作為被借款人,需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還款能力以及還款意願,並且要做到留有存據,最好能能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的額度,利息,歸還日期。
作為借款人,需要正確估量自己的還款能力,操持良好的還款記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❷ 借方、貸方、借款人、貸款人怎麼區別
借方與貸方的區別:
借方:
借方表示增加,貨方表示減少,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做賬時如果有增加項,就一定要有減少項,否則賬就做不平。
借方和貸方與現實中的借貸並沒有直接的關系。它在會計中就相當於是兩個符號一樣,一個是增(+),一個是減(—)。只是根據原則,資費成(資產,費用,成本)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債權收(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增加在貸方,減少在借方。其實只要記住資費成就可以了。
一個分錄有借方和貸方組合成,
做題是,如 在銀行提現金500 分錄 借:庫存現金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因為兩個科目都屬於資產類,資產增加在借方,減少在貸方 提現現金增加,銀行存款減少。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區別:
借款人權利:
1、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
2、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
3、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
4、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
貸款人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貸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1.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同時明確借方和貸方是什麼意思,各是誰,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2.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據日期。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3.借款續期:
有時候借款快要超過訴訟時效了,債權人出於各種原因暫時又不準備起訴,這時,很多人往往通過續期來防範訴訟時效風險。
忠告:如借款續期,可在原老借條上直接備注即可,如在原來借條下方空白處註明「續借一年,利息照算。債務人簽名,署上日期。
4.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
民間借貸大部分是發生在熟人之間,因為太熟,借條很隨便,有些甚至都沒有借條。一些熟人之間,雙方電話中說好金額,見面時債務人直接拿出寫好的借條給債權人,一旦債務人居心不良讓他人代寫借條,並在訴訟中否認借條為本人所寫,則債權人將會陷入被動。
(2)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和借款人擴展閱讀:
概念區別: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復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系屬於債權關系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後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後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製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復雜得多。
風險提示:
一是要訂立規范借款合同;
二是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
三是利息約定要合法明確;
四是要慎重提供借貸擔保;
五是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六是要重視正當債權保護;
七是虛假訴訟要追法責。
❸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❹ 借條中借款人指的是誰
法律分析:借款人就是指借錢的一方。在借貸關系中,有借款人與出借人,借款人是借錢的人,出借人則是將錢借出去的人。因此,需要按照合同執行還款約定的是借款人,出借人只需要等待借款人還款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❺ 貸款人和借款人該如何履行合同
貸款人與借款人中的一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是自然人的,則可以約定採用其他形式來訂立借款合同,例如訂立口頭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❻ 什麼是貸款人和借款人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銀行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嚴格地說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總之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一般都叫借貸雙方,這樣看,借款人和貸款人應該是相反的意思。
❼ 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是什麼
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而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❽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企業及個人在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中,銀行給企業借貸記賬是結算賬戶,借款人,貸款人之間的區別,關鍵看是資金來源,如果是銀行把你的存款通過虛貸,利用貸轉存【借款借據】平賬,這個時候企業單位是借款人?銀行是貸款人?是不是將企業單位的存款變為貸款,銀行借款,借企業單位的錢再貸給企業單位直接轉存,那麼,這個時候企業單位要清楚知道自己在銀行應該是有兩筆存款,也就是說這時銀行借款負債一筆,企業存款債務一筆,同時銀行有兩筆存款,一筆是借款後實有資產負債,一筆是貸給企業的存款,既是銀行債權又是銀行債務。實際上就是一筆單位實入資金,銀行通過貸轉存【借款借據】把他變為2筆資金使用,既然是兩筆,其中有一筆是空頭,那麼最終這筆空頭的資金如果是給企業單位記賬為貸款,企業單位還款這筆空頭,是不是原來那還有一筆實有存款資金就是單位在銀行裡面存著。部分銀行網點採用這種方式套用企業單位存款做為理財資金使用,企業單位及個人是很難發現其中存在的風險,一但被銀行內部管理不嚴造成的員工挪用企業單位存款資金損失,發現既晚,銀行單位司法難管。
企業;上面銀行貸轉存【借款借據】方式將企業存款變為企業債務,銀行債權,銀行等於是空手套白狼,將你的存款用一紙借款憑證變為他的資產和債權,存款是銀行的了,企業單位用錢貸款使用,黑天霸,楊白勞。
企業財務人員為了竊取企業貨幣資金,將企業應收貨款記賬為應付帳款或預收賬款是同一個道理,也是先將錢拿走,再編造預收賬款或應付帳款記賬,後面再竊取企業銷售收入還款填補空頭。
❾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和借款人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9)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和借款人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