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遠期利率協議的具體操作過程是怎樣的為什麼沒有資金的實際借貸,沒有實際借貸那借款人如何投資
遠期利率協議從字面上就可以猜到大部分的意思了。雙方為了避免在將來的利率發生波動的風險造成的損失,而簽定的在未來利率波動上進行投機的目的而約定的一 份協議。遠期利率協議是在一固定利率下的遠期對遠期貸款,只是沒有發生實際的貸款支付。 遠期利率協議是希望調整各自面臨的利率風險的雙方之間的一種協議或約定。其中一方被定義為遠期利率協議的買方,另一方被定義為賣方。賣方答應名義上借給買 方一定數額的錢。這里,買賣和賣方與誰提供這類服務(銀行)無關,他們只是名義上的借款者和貸款者 買方可能有實際的借款需要,如此他購買FRA就是為了套期保值的需要。當然,買方也可以沒有實際的借款安排,購買FRA只是對利率的變動進行投機。賣方則 是希望把貸款或投資利率固定下來的名義的貸款人,FRA是對其利率下將的一種保護。利率上升,賣方將受損失,要對買方支付現金。
賣方還可以是因利率上升受 損失的實際投機者,他只是對利率下將進行投機的投機者。
1.這筆名義上的貸款是指特定幣種且特定數額,在未來特定的日期才能提取,並將持續一段時期。最為重要的是,這筆名義上的貸款將有固定的利率,該利率早在 遠期利率協議簽訂日雙方就確定下來了。在FRA中,雖然沒有實際的借貸款發生,但是買賣雙方在未來某以協定的時間內仍然需要參照市場利率和協議利率對整個 合約進行結算。結算額是協議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金額。
2.在一份標準的利率協議中: (1)買方名義上答應去借款; (2)賣方名義上答應去貸款; (3)有特定數額的名義上的本金; (4)以某一幣種標價; (5)固定的利率; (6)有特定的期限; (7)在未來某一雙方約定的日期開始執行。
3.買方的意圖:買方是一個名義上的借款人,他的借款不受利率上升的影響,當然若市場利率下降了,他還必須按既定的利率支付。買方可能是真的借款者,當然 買方也可能是利用遠期利率協議的投機者。
4.賣方的意圖:賣方也是名義上的貸款者,他將貸款或投資的利率也固定下來。因此賣方受到了利率下降的保護,當然利率上升時他也必須按既定的利率貸出。賣 方可能是擔心將來會遭受利率下降而帶來損失的投資者,也可能是沒有真正頭寸只希望從利率下降中獲利的投機者。
5.遠期利率協議交易之所以是"名義上"的,是因為它本身並不發生實際借貸行為,理解這一點是很重要的。盡管協議的一方或雙方有借款或投資的實際行為,但 這必須要分別做出安排。遠期利率協議只能避開利率波動的風險,這種保護是以支付現金交割額的方式來實現的,這個交割額是遠期利率協議中規定的利率與協議到 期日市場利率之差。
6.例子: 假定某公司預期在未來三個月內將借款100萬元,時間為6個月。為簡單起見,我們假定借款者將能以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s,倫敦銀行業間協定利率)的水平籌措的資金,現在的LIBOR是6%左右。借款者擔心未來三個月內市場利率會上升。若借款者什麼也不做,3個月 內可能在借款時付出較高的利率。 為了避免遭受這種利率風險,在今天借款者就可以購買一份遠期利率協議,期限6個月,時間自現在開始3個月內有效,簡稱3×9遠期利率協議。這時一家銀行可 能對這樣的協議以6.25%的利率報價,從而使借款者以6.25%的利率將借款成本鎖定。 現在假定市場利率在3個月後上升到7%。假若沒有遠期利率協議,借款者將不得不以市場利率借款,即7%借款。借款6個月後,他不得不多支付3750美元 〖1000000美元×(7%-6.25%)=1000000美元×0.0075=7500美元(一年),半年就是3750美元〗。這就是遠期利率協議產 生的原因。 按照遠期利率協議的交易規則,這個借款公司將收到3750美元以補償6個月100萬美元美元借款的額外利息支付(7%-6.15%=0.75%),這個清 算額正好沖銷了較高的借款成本。因此該公司通過遠期利率協議的交易鎖定了其借款成本,降低了利率波動的風險。(反面例子)。 因此,遠期利率協議交易不發生實際的資金借貸行為,最後只按利差結算。
沒有實際借貸的話一定要注意控制投資風險,風險並不一定是損失,而是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要進行投資利率風險的管理,需要對經濟形勢、貨幣政策進行研判,對損益有幫助的利率調整即將發生的時候,應該選擇浮動利率的產品以增加收益或降低成本。對損益有損害的利率調整即將發生的時候,應選擇固定利率產品,以鎖定收益或成本,規避利率調整造成的損失。
❷ 對於未實際收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無須承擔還款義務的規定
對於未實際收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無須承擔還款義務的規定: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將借款打至擔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2、借款人雖然與出借人達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並未將約定的錢付給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還款。
3、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這屬於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關系。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與出借人間的借款合同無關。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不是履行其與借款人的之間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與擔保人之間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還款責任應由擔保人承擔,與借款人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❸ 貸款合同簽了沒有下款,合同生效嗎
貸款合同簽了沒有下款,合同也是生效的。貸款合同不以實際發放借款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只要合同簽訂的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話,合同自然是生效的,也無須備案或者其他的審批環節。放款只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❹ 在借貸業務中,為什麼以實際使用的資金確定為貸款本金,而不是合同金額
有時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和合同金額不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從上述法律條文意思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強調的是出借人是否實際交付了款項,雙方不但要有訂立的借貸的意思表示,出借人還必須要實際交付款項給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後,雙方的借貸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借貸雙方雖然達成了借貸的合意,但是借款沒有實際交付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如果沒有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已經實際交付款項的,則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借貸合同關系。
所以當實際到賬的借款金額與借貸合同約定的金額不一致的,只能以實際到賬的金額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貸合同約定的金額。
❺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和出資人不符
會支持
只要借款人確實實際取得了這筆款項,就應當負清償義務。至於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與實際出借資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為借款人的抗辯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償義務後,實際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償的,借款人可以拒絕實際出借人的要求。
❻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貸款合同,但是實際對方並沒有給我錢的情況下合同生效嗎
你要有證據能證明是你不知情的情況下。
或者你可以證明對方其實並沒有打款。
都沒有的話,那還真說不清楚。對方說,你堅持要現金一手交錢一手簽合同。付給了你現金,你又簽字了,當然是有效的。否則以後生意人都收了現金,卻死不承認收了,世界不是亂套了。。。。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報警,警察會調查並得出結論。
❼ 實際沒給我借著錢,但給我寫了借條,生效嗎
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借款,借款合同自支付借款時生效。如果銀行借貸或者公司借貸,借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未實際履行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無效借貸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須返還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還將被收繳。
在下列情形下,個人之間的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1、借貸一方或雙方的主體不合格;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借貸合同,並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3、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借款給別人去賭博或販毒的;如果貸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動而提供借款的,該借款合同無效,雙方還將受民事制裁;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❽ 女子莫名被貸款1200萬,其貸款合同是誰偽造的
近日,來自成都的程女士最近去銀行辦事,在列印了一份個人徵信報告時,卻意外發現自己在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有兩筆各600萬元的貸款,合計1200萬元。浦發銀行在調取了當年兩份貸款合同的復印件,讓他們感到難以置信的十,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根本不是程女士本人的。隨後銀保監局將介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發現兩次貸款的貸款方均為汶川順發電熔冶煉有限公司,合同也是他們公司代表和銀行工作人員所簽。
❾ 請求幫忙解答關於公司股東對公司貸款但貸款合同不實,貸款還不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你好:1、只要公司蓋章貸款合同生效,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沒有簽字,不承擔責任,但是,如證明是濫用公司管理權實施的貸款,應當承當補充責任。2、股東沒有出資沒參加管理,但是工商登記了,就應當對預期出資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定代表人沒簽字不承擔責任。3、需結合證明的內容判斷。4、不好分析,需結合具體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