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⑵ 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稅嗎
《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⑶ 12月1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放貸取得利息免增值稅是真的嗎
為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此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減了就好。
⑷ 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徵營業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此外,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此外,稅收優惠面向的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⑸ 9種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你知道了幾種
答: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⑹ 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銀行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年所得不超50萬元小微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5、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法律依據:《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第二條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⑺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⑻ 小額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免稅
小額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免稅。
金融機構向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的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行的單一小額貸款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所以符合條件的小額一般納稅人是可以申請免稅的。
免徵的意思是原本應該收,但基於某些原因現在不收的,你可以理解為免收。在最新的新華詞典中,免徵的意思被界定為免除本應徵收的(糧、稅等)。真正的免徵或說「非暫免徵」的免徵是政策性或法定的免徵,是長期性的。
⑼ 小微金融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徵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⑽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