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類犯罪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貸款犯罪的行為並不當然否定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合同,其效力應當根據《民法典》予以確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⑵ 違法來源的資金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民法典規定,以非法來源的資金出借給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由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可能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⑶ 怎麼判定借款合同有效
判斷借款合同無效的方法:
1、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借款合同無效;
2、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借款合同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⑷ 借款合同中的效力有何規定
借款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滿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等條件,自成立時生效,否則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越權代理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3、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可撤銷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⑸ 改變了貸款種類、付款方式、用途、放棄了監督義務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嗎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要承擔責任嗎
(一)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仍發放貸款的,違背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應確認保證擔保無效。
貸款合同中關於「貸款用途」的約定亦應屬於保證合同的內容,對貸款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了其中五筆貸款的用途,仍發放該貸款的,違反了約定,對保證人構成了欺詐。
(二)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保證人作為獨立商事主體,應當自行承擔其對外提供保證所帶來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銀行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已經盡到審慎審查的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貸款資金的流向、用途等風險控制條款的跟蹤調查和檢查等問題,對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
(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借款人實際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中約定,只在約定的借款用途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將監督約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的義務由債權人承擔,最大限度的保證借款人將借款用於約定的用途,保證資金的合法合理用途,從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證責任。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麼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根據上述的回答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違背了保證人保證時的真實意思的,保證擔保是無效的而且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⑹ 騙取貸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騙取貸款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情形包括有: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律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⑺ 貸款類犯罪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借款人構成貸款犯罪的行為並不當然否定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擔保合同從屬於主合同,其效力應當根據《民法典》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⑻ 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主體合格,不存在欺詐、脅迫、借貸雙方串通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情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