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是什麼
答:小額擔保貸款是指通過政府出資設立擔保基金,委託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由經辦商業銀行發放,以解決符合一定條件的待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一項貸款業務。
B. 內蒙古畢業生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自治區實施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家庭服務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能力。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進或者新建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擴大就業,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就業的產業、稅費、財政、金融等政策,統籌城鄉各類群體就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方位擴大就業。
第九條 自治區實施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家庭服務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進或者新建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擴大就業,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應當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財政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三)按一定比例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就業見習補貼;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八)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其他支出。
C. 什麼是基金擔保貸款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是指專戶儲存於經辦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擔保機構為借款人貸款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的基金。
還有一種是保證基。保證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保證在指定日期讓投資者收取預先訂定的金額。保證的金額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證基金更會提供高於本金的額外回報率保證。
D. 小額擔保貸款實務指南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貸款操作實務
第一章 小額擔保貸款基礎知識
一、小額擔保貸款的概念和特徵
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的對象范圍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及還款方式
四、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和反擔保
八、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流程
九、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部門職責分工
十、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職責
十一、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管理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統計
第二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受理
一、接受咨詢
二、業務受理
三、初審
四、注意事項
第三章 貸前調查
一、貸前調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貸前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三、個人和小企業貸款貸前調查的要點
四、綜合分析和出具調查報告
五、貸前調查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 擔保與反擔保
一、擔保業務流程
二、擔保申請的受理與核查
三、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四、落實反擔保措施
五、實地核查
六、擔保建議
七、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八、擔保機構承諾擔保
九、擔保與反擔保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五章 貸款發放
一、貸款審批
二、簽訂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貸款發放
四、貸款發放後管理
五、貸款發放注意事項
第六章 貸後管理
一、貸後跟蹤管理
二、到期貸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貸款的管理
四、呆壞賬的認定、核銷
五、貸後管理注意事項
第七章 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一、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
二、財政貼息比例和額度
三、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
四、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五、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六、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七、統計報告制度
八、監督管理和責任
九、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注意事項
第八章 信用社區
一、信用社區的創建標准
二、信用社區創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區工作職責分工
四、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五、信用社區信用調查
六、信用社區的考核和獎勵
七、信用社區的撤銷
八、信用社區的貸後管理
第九章 貸款檔案管理
一、貸款檔案的概念
二、貸款檔案管理的原則
三、貸款檔案的歸檔
四、貸款檔案的基本內容
五、貸款檔案的日常管理
六、貸款檔案管理注意事項
第十章 制度建設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制度
二、擔保機構工作制度
三、目標考核和績效激勵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國家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2003]13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
財政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報送百家社區就業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4]9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樣式〉的通知》(勞社廳函[2005]47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
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06]6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53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7]17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
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財金[2009]41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人社廳函[2009]271號)
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財政廳、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9]113號)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長銀發[2009]93號)(215)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09]14號)(221)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合銀發[2008]286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福銀[2009]21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南銀發[2008]212號)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濟銀發[2008]205號)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鄭銀發[2008]23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寧銀發[2009]64號)
重慶市就業再就業領導辦公室 《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再就業辦字[2008]1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8]92號)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 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雲勞社辦[2008]322號)
第三部分 業務文本樣例
江西省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標准化操作範本
濮陽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第四部分 地方經驗
吉林省小額擔保貸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機制 完善政策 促進小額擔保貸款良性循環
江西省完善五大體系 發揮小額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作用
E. 小額擔保貸款的知識問答
問:什麼是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是什麼?
答:小額擔保貸款是指通過政府出資設立擔保基金,委託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由經辦商業銀行發放,以解決符合一定條件的待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一項貸款業務。小額擔保貸款主要用做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是多少?貸款期限有多長?
答:國家規定個人申請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各地區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有不同規定,許多地區額度還高於5萬元。合夥經營貸款額度更大。小額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可展期一年。
問:怎樣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在哪些銀行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答: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都可以開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經辦銀行。在指定的具體經辦銀行可以辦理小額擔保貸款。
問:哪些項目屬於微利項目?
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聯合下發了《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明確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微利項目的范圍。主要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鍾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對於從事微利項目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50%(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F. 擔保公司為向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提供擔保,按要求向銀行存入了5%的擔保基金,這個擔保基金與擔保金是一回事嗎
1、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是指專戶儲存於經辦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擔保機構為借款人貸款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的基金。
2、專業擔保公司如果與貸款銀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那麼,擔保貸款就要向貸款銀行存入擔保保證金,一般來講,保證金按貸款的10%—20%存入,具體存入多少保證金,取決於擔保公司和銀行的合作協議,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戶還不了,那麼銀行是要在擔保公司的保證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銀行除追收貸款戶外,同時也要向擔保公司追償。
3、如果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沒有建立合作關系,銀行可能要求擔保公司全額質押。
4、還有一種是保證基金。保證基金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保證在指定日期讓投資者收取預先訂定的金額。保證的金額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證基金更會提供高於本金的額外回報率保證。
G. 內蒙自主創業小額抵壓貸款
內蒙古已調整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為創業就業提供貼息貸款,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按調整後的政策,凡屬內蒙古境內創業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釋解教人員、農牧民自主創業的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均可享受貸款期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
如借款人需要延期還款可延1次,時長不超過1年,延長的時間范圍內利息自付。新政策規定,自治區境內高校畢業生創業擔保貸款,單筆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創業擔保貸款,單筆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帶動就業人數增長多的創業項目,以及擔保基金、貼息資金充足的地區,單筆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可提高到30萬元。
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0人以上,有二次創業擔保貸款需求,擴大經營規模,並再次新吸納帶動就業人數占員工總數30%以上的,可給予首次創業擔保貸款一倍以上的貸款扶持。
H.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勞動者就業,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區促進就業工作。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區的促進就業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就業政策的落實。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統計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教育、農牧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組織共同做好城鄉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定期公布調查結果。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人員統計、農牧業富餘勞動力轉移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基礎性工作。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機制,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就業的產業、稅費、財政、金融等政策,統籌城鄉各類群體就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方位擴大就業。第九條自治區實施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重點培育、建設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開發區(園區),鼓勵、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家庭服務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自治區制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引進或者新建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擴大就業,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第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優化創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應當足額安排就業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財政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三)按一定比例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就業見習補貼;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八)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其他支出。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費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按照規定給予稅費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第十四條自治區鼓勵金融機構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改進服務,簡化貸款手續,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促進就業的項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貸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專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為創業人員、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