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催收人員給公司打電話合法嗎
我在信用卡催收公司做過,不到半年就退出來了。我擔心,這個行業做久了,自己也就廢了!
我把這個信用卡催收行業的危害性和你說說。
一、信用卡催收員永遠沒有回頭客。你和一個持卡人說通了道理(或威脅、恐嚇),他把錢還了,但是你可能永遠都不會和他再聯系了。這點和銷售行業不一樣。我們所想的「終身客戶」和「長遠利益」在信用卡催收行業是不存在的。
二、古人說:「和氣生財」。但信用卡催收行業你永遠沒有和氣的時候。欠款的持卡人,大部分是有遇到了一些難題,很少是有錢不還的。這時,即使他接到了催收通知,也從來不會高高興興的去還錢,(即使他知道,他的信用會受損、要支付高額利息)。所以信用卡催收行業的看家本領就是不斷的「軟威脅,軟暴力」,如:明天再不還款,就移交其他部門作處理;或者,每天幾十通電話干過去,直到持卡人手機、電話停電關機;或者幾個人高馬大的外訪人員蹲點守候,看見持卡人就圍上去……所有的這些行為,都是游離在法律的邊沿。假如持卡人回答說,我要報警,催收人員就心虛了。
三、很多信用卡催收員喜歡用「假如不還款,就報警抓人」等威嚇。其實,國家的法律規定,即使信用卡透支,警察也不是隨便可以抓人的。況且,銀行一方面需要通過持卡人刷卡獲得利益,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持卡人被嚇到而去銷卡。因此,銀行對催收公司的授權相當有限的,信用卡催收人員手中沒有太多「有力武器」,只能靠「死皮賴臉」、「死磨硬拽」等幾招過日子。假如說有這樣的恆心和毅力,還不如去開發一個有潛在價值的消費客戶。
四、信用卡催收做久了,口才就特好。不論和誰說話,永遠都是:他是正確的、對方是錯誤的。這是信用卡催收員的「職業病」。因為在信用卡催收員看來,只有持卡人把欠款還了,才是正確的,其他一律錯誤。即使持卡人一時生活困難、重病、失業等等,都不是理由,只有把錢催回來才是硬道理。頗頗有點「落井下石、見死不救」的感覺。心腸隨之就越來越硬了。反正只要能收回款,完成業績,其他一切不在話下。
五、作為信用卡催收員,每天8小時坐在電腦前看著液晶屏撥打一個又一個的電話,而且,絕大部分電話是打不通的,再而且,打不通的電話還需要每天重復的撥打,這樣才可以向銀行證明:這個電話確實打不通!你想想,每天撥打同樣的號碼,聽到同樣的聲音——你撥打打的號碼是空號……你撥打的電話已停機……你撥打的電話是空城空號…………煩不煩啊?
六、好不容易打通了一個電話,劈頭蓋臉的就說:×××,你的款為什麼不還?什麼時候還?他不還你煩!特別是女生,信用卡催收行業做久了,一個個伶牙俐齒的,講話不禮貌,很不古典。
七、信用卡催收行業基本沒有跳槽的。公司招收的全部是第一次進入催收行業。而且,離職的,絕大多數都不會再從事信用卡催收行業了。可見行業對他們的傷害有多深。除非你想獻身給信用卡催收行業,否則,慎入。
以上是從信用卡催收行業退出後的一些看法。
㈡ 催收打電話到單位騷擾違法嗎
你好!我欠了網路有錢花的錢,近2個周催收人員打電話辦公電話騷擾,打電話罵我的同事,發燒了信息給領導。要怎麼樣投訴
㈢ 打電話催收屬於犯法嗎
打電話催收是被允許的,不算違法。不過,電話催收一定要在規定范圍內執行。規定如下:電話催收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九點;同一個平台同一天打催收電話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未經允許不能隨意騷擾借款人的家人、朋友、同時、工作單位,即爆通訊錄。
法律分析
一般的電話催收員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電話催收員還結合了暴力催收他人、故意製造他人違約行為,則有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打電話催收辱罵行為從而引起肢體沖突是常見的,所以在催收過程中,雙方盡量態度平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講道理,禁止罵人。催收一般都是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當發現對方發生肢體沖突的情形,要盡量避開。若沒有辦法避開,進行適當的正當防衛,後續交由警方來處理。無正當理由,催收員行使暴力還是客戶行使暴力,都是違法的。有不少人還存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從而當別人欠債不還時,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觸犯非法拘禁罪。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絕不允許用非法的方式來保護。在催收的過程中,無論是拖車還是收取客戶的財產,任何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東西都需要向公司進行報備,等待客戶協商處置的方案落實。未經客戶同意,不得隨意處置財產。私自收取客戶現金不入賬,可能會引發職務犯罪。變賣客戶財產,收取客戶現金的行為也是禁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