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② 信託貸款是什麼意思啊
信託貸款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信託存款等自有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信託貸款分類 信託貸款按委託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為標准,可劃分為兩大類: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以貸款的用途分,可劃分為固定資產信託貸款、流動資金信託貸款和臨時周轉信託貸款。 根據項目選定主體的不同以及委託人的不同標准和要求,將貸款分為甲類信託貸款和乙類信託貸款。所謂甲類信託貸款,就是由委託人指定貸款項目,項目風險由委託人負責;乙類貸款則是由受託人選定項目,風險相應由受託人承擔。 信託貸款與委託貸款的區別 委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託機構自行選定;國家對委託貸款的管理較松,而對信託貸款的管理則與銀行貸款一樣偏嚴。和銀行貸款相比,信託貸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動幅度,因此,信託機構可以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對一些企業特殊而合理的資金需要給予支持。 信託貸款的主要業務 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③ 信託合同的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電話、郵政編碼、身份證號碼)鑒於
甲、乙、丙三方為有效利用和管理資金,明確三方法律地位,經協商一致,達成此協議。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按協議辦理其信託貸款,保證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發放貸款,丙方能否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合同正文
第一條 標的
1、根據本合同約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數額萬元(大寫:)的貸款。貸款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項目種類(1)固定資產(2)流動資金金額(大寫)元(小寫)元用途 利率每年 % 手續費率 每年 %期限年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項已經甲方與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證該貸款資金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第二條 委託關系的確立
1、借款手續
在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後30日內甲方在乙方開立「信託存款專戶」,並將於年月日將貸款資金萬元(大寫:)一次存入專戶。在甲方貸款資金到賬後3個工作日內,乙方將把信託貸款發放給丙方。甲丙雙方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甲方委託乙方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信託存款資金總額。
2、還款來源
丙方承諾用其合法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3、還款義務
丙方應在合同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確同意,經甲方同意,丙方有權提前還款。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還款的書面通知後,及時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權以向乙方和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應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還款。
第三條 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對甲方「信託存款專戶」余額,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計息以實際資金到賬日為准。信託貸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計,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結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後當日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賬戶,並通知甲方。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應調整時,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利率調整手續,由乙方填制《委託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通知丙方。從調整之日起,按新的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2、手續費
乙方發放信託貸款,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續費為信託貸款總額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則由甲方支付。
第四條 擔保條款
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資格和抵押財產等由甲方審定,由甲方與丙方另簽《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五條 信託貸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規定,定期向丙方寄發利息單、催收利息;在信託貸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發催收貸款通知書;收到還款後,乙方應於當日將還款劃入甲方賬戶,並通知甲方。
2、信託貸款到期不能歸還時,經甲方要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催收,如需訴訟,乙方不承擔相關費用。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丙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 信託資產歸屬
信託貸款收回後,甲方可提取委託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託貸款項目。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時,應徵得另外兩方當事人同意,經三方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第1款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信託存款專戶」, 或超出「信託存款專戶」總額要求發放信託貸款,乙方可拒絕發放信託貸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確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有權提取部分或全部信託存款。
3、信託貸款的延期必須由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審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委託,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辦理信託貸款展期手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余額金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託貸款,由此造成的貸款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存續期內,如丙方出現無力償還貸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應甲方要求,乙方有權催收貸款。逾期貸款是否加、罰利息由甲方決定,並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辦理。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對與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署。
甲方: (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 (蓋章)
代表人:(簽字)
丙方: (簽字)
④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託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並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只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如果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於造成的貸款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協議可採取兩種形式:一種為三方直接簽訂協議,另一種為受託人與委託人、借款人分別簽訂協議,但兩份協議的委託內容一致。構成委託貸款的,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委託借款合同成立與否的依據,法院不能僅憑金融機構開具存單否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借款關系,但如果存單等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憑證開具的,對這種擔保的性質如無其他相反證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信託貸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委託人將款項存入受託人處,委託人只提出一般投資要求,不指定具體對象,由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自選確定放貸對象。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⑤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何區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
2、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二、形式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
2、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三、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1、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
2、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四、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1、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
2、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⑥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業務有哪些區別
委託貸款與信託貸款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
委託貸款中的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是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2、合同簽訂形式不同
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是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的協議;而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
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
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
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的款型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也由信託機構承擔。
⑦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的區別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⑧ 信託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信託貸款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⑨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
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
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
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
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⑩ 信託貸款的貸款新規的信貸流程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用貸款資金時,應按照貸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內容提出貸款申請,並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申請基本內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稱、企業性質、經營范圍,申請貸款的種類、期限、金額、方式、用途,用款計劃,還本付息計劃等,並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與調查 銀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應由分管客戶關系管理的信貸員採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對其資質、信用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定資信等級,評估項目效益和還本付息能力:同時也應對擔保人的資信、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質押物的還必須分析其權屬狀況、市場價值、變現能力等,並就具體信貸條件進行初步洽談。
信貸員根據調查內容撰寫書面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信貸意見。
三、風險評價 銀行信貸人員將調查結論和初步貸款意見提交銀行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對貸前調查報告及貸款資料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對借款人情況、還款來源、擔保情況等進行審查,全面評價風險因素。風險評價隸屬於貸款決策過程,是貸款全流程管理中的關鍵環節之一。
四、貸款審批 銀行要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對信貸資金的投向、金額、期限、利率等貸款內容和條件進行最終決策,逐級簽署審批意見。
五、簽訂合同 合同簽訂強調協議承諾原則。借款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銀行與借款人應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基本內容應包括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種類、用途、支付、還款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對於保證擔保貸款,銀行還需與擔保人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對於抵質押擔保貸款,銀行還須簽訂抵質押擔保合同,並辦理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六、貸款發放 強調貸放分離、實貸實付。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審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七、貸款支付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支付審核和支付操作。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審核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審核通過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採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 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八、貸後管理 貸後管理是銀行在貸款發放後對合同執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監控的信貸管理行為。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跟蹤掌握企業財務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檢查貸款抵押品和擔保權益的完整性等三個方面。
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用途合理使用貸款,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措施糾正、處理有問題貸款,並對貸款調查、審查與審批工作進行信息反饋,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與內容。 收回與處置貸款回收與處置直接關繫到商業銀行預期收益的實現和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到期按合同約定足額歸還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維護信用關系當事人各方權益的基本要求。
銀行應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對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學確定展期期限,加強展期後管理;對於確因借款人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貸款重組;對於不良貸款,貸款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方式,予以核銷或保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