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哪些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流動資金是指項目投產後,為進行正常生產運營,用於購買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資及其他經營費用等所必不可少的周轉資金。通常來說在這個范圍以外的開支即為違約。但具體操作中,借款人還有很多辦法可以迴避流動資金借款的監控。不用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你是信貸客戶經理,只需要給經辦行招呼,從該貸款帳戶上支出資金,用途只能是「支付材料款、備發工資、支付運費等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用途;還有更狠的辦法就是,要求經辦銀行只能辦理上面有您個人簽名同意的支票或轉帳手續。但這種辦法對小額的流動資金貸款來說監管方式太過了,一般不宜採用。讓經辦行那邊留心控制一下就可以了。
㈡ 什麼是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與其他資金貸款區別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
區別: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其他資金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拓展資料:
一、流動資金貸款主要品種
⒈、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⒉、流動資金整貸零償貸款:
客戶可一次提款,分期償還的流動資金貸款。
⒊、法人賬戶透支:
根據客戶申請,核定賬戶透支額度,允許其在結算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時,在核定的透支額度內直接透支取得信貸資金的一種借貸方式。
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
1.提出借款申請。企業向銀行提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並提供企業和擔保主體(若有必要)的相關材料。
2.簽署借款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企業的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批通過後,銀行與企業需要簽訂所有相關法律性文件
3.按照約定條件落實擔保、完善擔保手續。根據銀行的審批條件和簽署的擔保合同,如果需要企業提供擔保的,則需進一步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的擔保措施,並辦妥抵押登記、質押交付(或登記)等有關擔保手續,若需辦理公證的還需履行公證手續等。
4.發放貸款。在全部手續辦妥後,銀行將及時向企業辦理貸款發放,企業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貸款用途合理支配貸款資金。
㈢ 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如何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㈣ 借款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做出不同的劃分。 (1)按照借、貸的貨幣的幣別劃分,可分為: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外幣借款合同。 人民幣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內容、資源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信託資金借款合同,委託資金借款合 借款合同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准,可做出不同的劃分。 (1)按照借、貸的貨幣的幣別劃分,可分為: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外幣借款合同。 人民幣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內容、資源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信託資金借款合同,委託資金借款合同、資金拆借合同等。 外匯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內容、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現匯借款合同、買方信貸合同和特種外匯借款合同。 (2)按照借款用途劃分,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按具體貸款項目不同,又可分為基本建設借款合同、技術改造借款合同、專項資金借款合同等。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按具體貸款項目不同,又可分為周轉資金借款合同、賣方信貸合同、專用資金借款合同、土地開發借款合同、商品房購置借款合同等。 (3)按照借款合同所採取的擔保方式劃分,可分為:信用借款合同和擔保借款合同。 擔保借款合同又可分為:信用擔保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財產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 (4)按照借款合同文本格式不同,可分為:表格式合同、條文式合同、表格與條文相結合的合同等。
㈤ 借款合同有哪些種類
借款合同有以下種類:
1、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其他貨幣借款合同。主要按照借、貸的貨幣的區別進行分類;
2、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要按照借款用途分進行分類;
3、信用借款合同和擔保借款合同。主要按照借款合同所採取的擔保方式進行分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㈥ 貸款合同用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㈦ 關於流動資金借款
流動資金借款,也叫短期借款,一般指借款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借款。它是借款人從商業銀行申請到的用於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的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的計息結息方式、還款計劃及方式、擔保措施、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等都有借款合同規定。利息以計提方式計入當期費用,按合同規定的付息期支付。
流動資金借款占總流動資金的比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以滿足周轉為宜。
你說的情況屬於長期借款。是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項借款。
長期借款按照償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定期一次性償還的長期借款和分期償還的長期借款兩類。
和流動資金借款一樣,長期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的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的計息結息方式、還款計劃及方式、擔保措施、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等都有借款合同規定。
利息按借款用途,一是於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費用;二是予以資本化。
利息的償還,按合同約定,可以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也可以分期償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
流動資金借款和銀行的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業務是一回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轉貸業務,還舊賬借新賬。
㈧ 借款合同一般有哪些種類,常見的借款合同都有
如:個人貸款抵押合同;個人貸款質押合同等等。
㈨ 貸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㈩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流動資金借款是指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及銀行信貸制度向銀行借入的各種流動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