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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用一次核定

發布時間:2022-06-14 17:51:53

⑴ 農民如何取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主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農機具貸款,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申請貸款的條件:①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③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④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⑵ 2022年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拓展資料

發放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
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借款用途
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劃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信用額度
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

⑶ 國家關於農民小額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90721

【實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
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章名】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
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
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
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
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縣(市)聯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
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
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
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
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
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
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
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章名】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
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⑷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⑸ 大棚種植需要的資金可以用貸款嗎需要抵押什麼嗎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第一條 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信用社縣(市)聯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信用社資金狀況等具體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核准。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的農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小型農機具貸款; (三)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 (四)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第七條信用社應建立農戶信用評定製度,並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指標制定具體的評定辦法。第八條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農戶貸款檔案。農戶貸款檔案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等; (三)還款的歷史記錄; (四)所在村委會組織的意見; (五)信用社信貸經辦人員意見。農戶貸款檔案的具體項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第九條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信用社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第十條農戶信用評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評定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提出信用狀況評定建議; (三)由信用評定小組按照農戶信用評定辦法,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定。第十一條農戶信用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具體等級設定及標准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第十二條信用社可以根據農戶的信用評定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發放貸款證(卡)。 貸款證(卡)以農戶為單位發放,一戶一證。農戶不得將貸款證(卡)出租、出借或轉讓。第十三條信用社應對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每兩年審查一次。對農戶信譽程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信用評定等級及相應的貸款限額。對隨意變更貸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轉讓貸款證(卡)的農戶,應及時收回貸款證(卡),並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第十四條持有貸款證(卡)的農戶可以憑貸款證(卡)及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社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信用社的信貸人員也可以到持貸款證(卡)的農戶家中發放貸款。第十五條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持貸款證(卡)農戶登記台賬。貸款證(卡)上記載的貸款發放情況應與信用社的登記台賬一致。第十六條信用社應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和收回小額信用貸款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貸款發放戶數、發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標制定相應獎懲措施。第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小額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第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第十九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其他貸款相同。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督促轄內信用社聯社,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⑹ 農村信用社一次能取多少錢

農村信用社一次設立的最大數量取錢數量沒有上限。 只要客戶提前一天預約,無論金額多大,銀行都會讓客戶取款。如果在櫃台取款,有兩種情況:
1、如果客戶在農村信用卡開戶行取款,可以提前一天預約,隨意取款,不設上限。
2、如果客戶是非存款銀行取款,可提前一天進行預約,最多不超過30萬。
拓展資料:
1、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由成員組成,實行成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按照「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適當國家支持、省級地方政府責任」的改革方案,農村信用社在全國范圍內開辦,省級農村信用社相繼在各地成立。 各省市負責本省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農村信用社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也稱為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以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介業務,並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設過程。農村信用社也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由個體集資共同組成的合作金融機構。他們簡稱為「信用合作社」。他們在會員之間開展存貸款業務,以互助互助為目的。信用社的成立直接關繫到自然經濟和小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的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分散、數量少、規模小的特點,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流通必須解決資金不足的難題。因此,這種通過支付股份和存款建立的互助自助信貸組織就出現了。

⑺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⑻ 農村信用社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農村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擔保的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農村信用社根據農戶生產經營的特點專門開發的產品,是農村信用社的特色產品。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產品特點
對象特定,手續簡單,方便靈活。
適用對象范圍
具有農村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業務辦理流程
(1)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農戶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農戶信用額度。根據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農戶資金需求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以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4)借款申請。農戶申請貸款時,持農戶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農戶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農戶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具體業務詳情請向當地農村信用社咨詢

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的勞動力。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第三章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第四章貸款的發放與管理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第五章貸款期限與利率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⑽ 農村信用社小微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微型企業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微型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客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借款人年齡在18周歲以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取得合法經營的證照及相關資料,所創辦的項目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核並被列為「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

(三)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且用於微型企業生產經營;

(四)借款人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各行社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記錄,無涉黑、涉賭、涉毒的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0)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用一次核定擴展閱讀:

1、微型企業重點扶持的行業為加工製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體開發、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產等行業,不得向國家禁止的行業或項目發放微型企業貸款。

2、「黔微貸」針對15萬元以內的貸款採取信用、保證等方式發放,利率上浮不得高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15萬元以上的貸款,可採取信用、保證、抵質押、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發放,並根據微型企業的授信評級情況,實行不同的利率優惠。

3、為降低借款人融資成本,減輕負擔,實行扶持政策疊加,只要是符合小額就業擔保貸款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貸條件的借款人,可優先申請由財政全額貼息的小額就業擔保貸款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當貸款額度不夠時,可繼續向貸款人申請「黔微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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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用一次核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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