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稅收籌劃案例一
1.18-100*15%=3萬元
2.20*1.5=30萬元
3.100+3+20-30+35+1.8=129.8萬元
4.129.8*25%=32.45萬元
5.補:32.45-25=7.45萬
⑵ 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上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7〕48號文,小額貸款公司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實施條件、時間及適用范圍請參考財稅〔2017〕48號文。
⑶ 小額貸款公司稅務怎麼處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該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體稅種的界定上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同時基於一個公司的特殊性質還涉及稅後利潤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要向當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授受金融部門行業監管,但是在行業性質的界定上,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又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的規定的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與郵儲銀行以前的「只存不貸」恰恰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但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這里征稅的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應稅范圍,而與企業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補充:地稅部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營業稅(稅率5%)
城建稅(稅率市區7%、縣城、鎮5%、其他1%)
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印花稅(營業賬簿,其中:資金賬簿萬分之分、其他賬簿每件5元)
如有房產、土地需要繳納房產稅(稅率1.2%)
土地使用稅;如有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⑷ 稅法:稅收籌劃的現實中的實際精典案例
節稅網123的靈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過程中的風險。 通過業務流外包,由節稅網123管理中心分配業務給用工人員。企業管理中心採取靈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務給用工人員,也將稅負大幅度降低,企業也無需為用工人員上社保。企業通過在節稅網123威客平台發布內容,零散用工人員接任務,達成交易並線下完成任務。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員線上達成合作,用工人員直接為公司服務降低了稅負.
⑸ Xx企業(公司)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增值收人的納稅人徵收的稅種。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是在說法允許的前提下,從降低稅基和稅率兩個角度進行的。本文以房地產企業為主體,從土地增值稅的特點出發,圍繞具體案例進行籌劃。 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籌劃 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三)中關於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即當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支出所佔比例較高,可考慮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並加扣其他開發費用。如果企業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支出很少,則可考慮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我們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並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首先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成本)×(10%-5%)=(600+1000)×5%=80(萬元),其次判斷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於90萬>80萬,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同理,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於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第二種計扣方式,即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這樣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600+1000)×10%二160萬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萬元利息支出,扣稅基數增加10萬元。
二、通過合理定價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企業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進行籌劃。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待售標准普通住宅,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C,銷售房價總額為X,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5%X,如果企業要享受起征點優惠,那麼最高售價只能為X=(1+20%)(C+5.5%X),解得X=1.2848C,企業在這一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的照顧又可獲得較大利潤。如果售價低於X,雖能享受起征點優惠,但利潤較低。如果企業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時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稅率即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企業來說只有當價格提高的部分超過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新增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時,提價才有利可圖。假設售價提高Y,X為增值率20%時的售價,則新的價格為(X+Y),新增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1十7%+3%)Y=5.5%Y,扣除項目金額為C+5.5×(X+Y),假設增值率雖大於20%但小於50%,增值額為(X+Y)-C-5.5%×(X+Y),土地增值稅為30%×(X+Y-C-5.5%X-5.5%Y),企業欲使提價所帶來的收益超過新增的稅負而增加收益就須滿足Y>30%×(X+Y-C-5.5%X-5.5%Y)+5.5%Y,解得Y>0.0971C.為便於理解,舉一實例如下:建泰房地產公司建成並待售普通標准住宅,當地同類住宅的市場售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為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900萬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也不能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當地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10%.通過選擇籌劃方案可在保證售價較低的情況下,少納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利潤。上述案例中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萬元。方案1:公司既要享受起征點優惠,又想獲得最高利潤,則最高售價應為1430×1.2848=1837.264萬元,此時獲利為(1837.264-1430-1837.264×5.5%=306.2萬元;當價格定在1800萬元至1837.264萬元之間時,雖售價上升獲利將逐漸增加,但都要小於306.2萬元。方案2:公司想通過提高售價再多獲收益,則提價至少要大於(1430×0.0971)=138.853萬元,即房地產總售價至少要超過138.853+1837.264=976.117萬元,此時提價才會增加企業總收益,否則提價只會導致總收益減少。所以,當市場房價在1800萬元至1900萬元之間時,公司應選擇1837.264萬元作為房產銷售價格。可見,企業在出售普通標准住宅時,通過合理定價進行納說籌劃,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較低價格並獲得較高的利潤。
三、選擇項目核算方式籌劃 依據《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根據不同情況對多項開發項目選擇分開或合並成本項目進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稅。例如,大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人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確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方案1:不分開核算時,增值率為(15000-11000)/11=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方案2:分開核算時,普通住宅增值率為(10000-8000)/80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為(5000-3000)/30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為(5000-3000)×40%-3000×5%=650萬元。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納稅合計為1250萬元,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所以,應選擇合並項目核算。
四、利用代收費用計價籌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按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也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按照上述規定可以利用代收費用進行籌劃。例如,華德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售價為3000萬元,按當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時代收了200萬元的各項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該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讓金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600萬元,其他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合計200萬元。如果公司未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而是單獨收取,則允許扣除的金額為200+600+200+200+600)×20%=1160萬元,增值額為3000-1160=1840萬元,增值率為1840÷160=158.62%,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840×50%-1160×15%=746萬元。如果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一並收取,則允許扣除的金額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萬元,增值額為3000+200-1360=1840萬元,增值率為1840÷1360=135.29%,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840×50%-1360×15%=716萬元。顯然,該公司無論代收費用的方式如何,其銷售該商品房地增值額均為1840萬元,但是採用第二種代收方式,即將代收費用並入房價,會使得可扣除項目增加200萬元,從而使房地產企業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746-716=30萬元。
⑹ 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
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不享受減稅、免稅等優惠稅收政策,稅務機關按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徵收各類稅費。但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情況,適當實施優惠的地方稅收政策,地方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當地監督機構負責制定實施。
⑺ 提供一個稅務籌劃案例,簡單的
我說過定價轉移法
某公司 A將總部設在了沿海經濟特區,享受15%的所得稅率優惠。他們的產品生產是由A公司設在中國地區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適用33%的比例稅率。 A公司每年從 B公司購進產品100萬件對國外銷售,進價每件6.8元,售價每件8.3元。這種產品的生產成本5.2元/件,那麼這兩家公司的利潤與應繳稅款就已經十分明顯了:
A公司年利潤額=(8.3—6.8)×100=15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150×15%=22.5(萬元)
B公司年利潤額=(6.8—5.2)×100=16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160×33%=52.8(萬元)
A、 B兩公司總共繳納所得稅=22.5+52.8=75.3(萬元)
出於避稅的目的,可以將稅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潤轉移到 A公司。我們已經知道,A公司從B公司購進產品單價為6元,仍以8.3元售出,則:
A公司年利潤額=(8.3—6.0)×100=230(萬元)
A公司應納所得稅=230×15%=34.5(萬元)
B公司年利潤額=(6.0—5.2)×100=80(萬元)
B公司應納所得稅=80×33%=26.4(萬元)
A、B兩公司共納所得稅=34.5+26.4=60.9(萬元)
這兩家公司A、B利潤轉移前後,兩公司年利潤總和為:150+160=310萬元;而利潤轉移後的總利潤為:230+80=310(萬元)。在利潤轉移前後,兩家公司的總利潤還是相等的,只是在採用轉移定價後,兩家公司他們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減少了75.3—60.9=14.4萬元。只要企業能尋找到兩個稅率相差更大的地區,在這兩家企業間進行貿易和合作,貿易的額度越大,所能節省的稅收就會越多。
⑻ 納稅籌劃舉例
稅務籌劃又稱納稅籌劃,一般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收益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納稅節約。稅務籌劃的顯著特點是籌劃性,即事先謀劃、設計、安排。而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
一般納稅人的避稅籌劃案例
除特殊委託加工和進口貨物的納稅人外均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這樣,一般納稅人的避稅籌劃具體而言可以從兩方面入手。
利用當期銷項稅額避稅
銷項稅額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就銷售額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所銷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稅額。銷項稅額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利用銷項稅額避稅的關鍵在於:
第一,銷售額避稅;
第二,稅率避稅。一般來說,後者餘地不大,利用銷售額避稅可能性較大。就銷售額而言存在下列避稅籌劃策略:
(一)實現銷售收入時,採用特殊的結算方式,拖延入賬時間,延續稅款繳納;
(二)隨同貨物銷售的包裝物,單獨處理,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三)銷售貨物後加價收入或價外補貼收入,採取措施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四)設法將銷售過程中的回扣沖減銷售收入;
(五)採取某種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匯銷售收入;
(六)商品性貨物用於本企業專項工程或福利設施,本應視同對外銷售,但採取低估價、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銷售額;
(七)採用用於本企業繼續生產加工的方式,避免作為對外銷售處理;
(八)以物換物;
(九)為職工搞福利或發放獎勵性紀念品,低價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貨物;
(十)為公關將合格品降低為殘次品,降價銷售給對方或送給對方;
(十一)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銷貨退回或者在發生的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利用當期進項稅額避稅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負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避稅策略包括:
(一)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二)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僅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
(三)納稅人委託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託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四)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並註明增值稅額;
(五)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註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六)為了順利獲得抵扣,避稅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況,並防止它發生:第一,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託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扣稅憑證的;第二,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未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第三,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託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注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七)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將部分固定資產附屬件作為原材料購進,並獲得進項稅額抵扣;
(八)將非應稅和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和勞務與應稅項目購進的貨物與勞務混同購進,並獲得增值稅發票;
(九)採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兩大類策略,是從可供避稅籌劃的實際操作的角度著眼而提出的。從本質上說可歸納為:一是爭取縮小銷項稅額;二是爭取擴大進項稅額,其效果是從兩個方向壓縮應繳稅額。
分立農副業生產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根據市場需求,該食品廠開發種植獼猴桃,並將獼猴桃加工成果脯、飲料等(以下簡稱「加工品」)對外銷售。2005年獼猴桃開始產生經濟效益。2006年5月該食品廠共銷售獼猴桃加工品100萬元(不含增值稅價格),產生17萬元的銷項稅額。但經核算,發現與該項業務有關的進項稅額數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項目產生了1萬元的進項稅額。這樣,該食品廠需要就該項業務繳納16萬元的增值稅。為了降低增值稅負擔,該企業在購進可抵扣項目時,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收效不大。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講,該食品廠可以採取企業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稅負擔。即:食品廠將獼猴桃的種植業務分立為一個獨立的企業,並使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原因在於,我國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准予按照購買價格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這樣,食品廠就可以按照「購買價格×13%」計算出進項稅額,而種植企業也不必繳納增值稅,因為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當然,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再抵扣。結果是,種植企業沒有因為分立而多承擔任何稅收,而食品廠卻在原有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變的前提下,因為有了「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進項稅額。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廠分立後的稅收負擔及有關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立後的食品廠,銷項稅額不變,仍為17萬元;
2.分立後的食品廠增加了進項稅額。假設按照市場正常的交易價格,該食品廠2006年5月用於生產獼猴桃加工品的原料價值60萬元,那麼分立後的食品廠就可以按照60萬元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7.8萬元(如果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還可以計算更多的進項稅額);
3.種植企業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但同時,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也不能夠再抵扣。根據前文介紹,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為1萬元;
4.種植企業可以享受農業特產稅的免稅政策。
所以,分立後食品廠的這項業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
應納增值稅=17-7.8=9.2(萬元)
與籌劃前相比,增值稅負擔降低了6.8萬元,相當於新增加的進項稅額與企業原有的進項稅額之差。
這一稅收籌劃方案的效果,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
1.新增加的進項稅額的數量,即根據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一數額越大,這項稅收籌劃的方案就越好。實際上這一數量直接取決於種植企業和加工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越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多。
2.原有的進項稅額的數量。這一數額會直接增加這項稅收籌劃方案的機會成本。
以上我們分析了該企業籌劃前後增值稅負擔的變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所得稅的負擔也是必須同時考慮的因素。本案例中,種植企業增加的銷售收入就是食品廠增加的成本,因此種植企業增加的利潤就是食品廠減少的利潤。所以,兩者之間的獼猴桃銷售價格最終不會影響兩者總的所得稅負擔。
二 分立廢舊物資收購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04月29日發布的《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第078號),自2001年5月1日起,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使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將原來屬於企業內部的收購部門進行獨立,以適用以上的抵扣規定。
例如,某造紙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的主要業務是將廢紙經脫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紙製品。長期以來,企業有大量原材料來源於民間收購者。由於對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據,企業長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前述的抵扣規定,該企業為了抵扣進項稅額,也曾改為從當地正規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收購廢紙,並由其開具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但由於收購價格較高,企業雖然增值稅負擔有所下降,但利潤總額並未有明顯提高。
筆者的建議是,該造紙廠應採取企業分立的方式,將原來的收購部門分立為一個廢紙收購企業,並使該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這樣,新企業屬於專門經營廢舊物資的企業,可以為造紙廠開具合格的發票,造紙廠就可以按照買價和10%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根據前述的稅收法規,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即:
廢紙=A元 廢紙=A元
個人————→廢紙收購企業——————————→造紙廠
進項稅額=A元×10%
三 分立運輸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除固定資產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不並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內部設置的運輸部門分立成獨立的運輸企業,可以幫助企業實現稅收籌劃。
例如,企業A對外銷售一批商品,原售價117萬元(含增值稅)。將運輸部門B分立後,對外銷售價格不變,但由於運輸企業B已經獨立,A企業需要向B企業支付有關運費,比如20萬元。按照前述規定,A企業取得了合格的運費發票,可以扣除有關的進項稅額:
可扣除進項稅額=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當運輸企業獨立後,其業務已經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B企業應按照營業收入和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額=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運輸部門給企業的該項業務帶來的稅收籌劃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從企業長期經營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將更加顯著。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出於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並沒有考慮企業由於增值稅、營業稅的變化,而導致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的相應變化。由於這兩項支出的數額是隨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數額,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長的,所以當考慮這些因素時,以上稅收籌劃的效果將更加明顯。
目前房地產行業被炒的沸沸揚揚,稅收籌劃這個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來越受到這個行業的重視。稅收籌劃其實是一門邊緣學科,涉及財務管理理論、現行稅收法規以及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因此這要求稅收籌劃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稅收籌劃方案要和籌劃對象實際情況相一致,不能將一個籌劃方案放在它不適合的環境中,否則會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如果稅收籌劃方案和它的環境相一致,就會達到納稅籌劃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給我一個房地產行業的案例,讓我幫忙分析一下,在這里我說說我的思路。
某房地產公司於2000年以500萬元的價格取得一塊土地,但一直未對土地進行開發。2006年8月,該土地的公允價值已經增值到2000萬元。因此公司決定於2006年11月開始在該土地上開發商品房(普通住房)。經測算,預計商品房銷售收入約為5500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約為3000萬元(500萬元的地價和2500萬元的其它扣除項目),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稅費約為3350萬元(500萬元的地價和2500萬元的增值稅扣項和350萬元的期間費用列支項目,不含土地增值稅)。當地契稅稅率為3%。
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測算如下:
增值額:5500-3000=2500萬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500×40%-3000×5%=85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500-3350-850)×33%=429萬元。
公司應納稅合計為850+429=1279萬元
籌劃方案一:
在開發土地之前,公司可將該土地作價2000萬元投資成立甲公司(非房地產企業),然後再由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最後再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
投資環節、合並環節以及商品房銷售環節應負擔的相關稅費測算如下:
1.投資環節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資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對外投資應負擔的企業所得稅為:(2000-500)×33%=495萬元。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司以土地對外投資免徵土地增值稅。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資應繳納契稅為:2000×3%=60萬元。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當按照土地的公允價值和契稅確認其入賬價值為:2000+60=2060萬元。2.合並環節
1)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時,因為甲公司資產未發生增值,所以無論採取應稅合並還是免稅合並,均不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負擔。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後,該土地的入賬價值仍為2060萬元。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補充規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時間已於2005年底到期。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財稅〔2003〕1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可免徵契稅。
3.商品房銷售環節
1)土地增值稅方面:
①計稅成本確定。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項目金額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具體規定確定,不能按照會計的入賬價值2060萬元確定,也不能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2060萬元確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成本(即扣除項目金額)等於會計的入賬價值,也不等於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無論是兼並或投資還是整體資產轉讓的方式,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均只有500萬元,支付的地價款的合法有效憑證只有當時支出這500萬元時取得的相關原始憑證。故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500萬元。
②應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扣除項目金額:3000+60×(1+20%)=3072(萬元);
增值額:5500-3072=2428(萬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428×40%-3072×5%=818(萬元);
2)企業所得稅方面: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500-(3350-500)-2000-818-60]×33%=0萬元。
籌劃方案稅負合計:495+60+818=1373萬元
因籌劃方案稅收負擔增加1373-1279=94萬元,結論:該方案不可行。
籌劃方案二:分段實現土地增值稅法
根據文中條件:我們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將公司進行開發,假設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200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500萬元),期間費用為150萬元是時進行轉讓給同一控制的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售價3000萬元。
1)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2500(萬元);
增值額:3000-2500=500(萬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
2)企業所得稅:(3000-2500-150)×33%=116(萬元)
3)契稅:3000×3%=90萬元。
稅款合計:150+116+90=356萬元
2、甲房地產公司再增加5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期間費用為150萬元。後再轉讓給乙銷售公司。售價為5000萬元。
1)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3000+90+500)×(1+20%)=4308(萬元);
增值額:5000-4308=692(萬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0(萬元)
2)企業所得稅(5000-3000-500-150-90)×33%=416(萬元)
3、乙銷售公司發生期間費用為50萬元,售價為5500萬元。為減少契稅負擔,由甲房地產公司直接過戶到客戶處。
企業所得稅為(5500-5000-50)×33%=149(萬元)
總稅負為356+416+149=921萬元
方案二節稅金額為:1279-921=358(萬元);
籌劃方案三:變出售為代建,節稅效果佳,手續簡便
如果公司將土地投資於擬購地的某保險公司,修建辦公樓。投資時應納稅為495萬元,後按2000萬元轉讓股權免稅。再收取代建手續費金額為650萬元。650萬元為建房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15萬元。共繳納企業所得稅為710萬元。
方案三節稅1279-710=569(萬元)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第三個方案是最佳的
參考網址:
http://bbs.chinaacc.com/45/228011.htm
納稅籌劃及財務動態
1、談稅務籌劃中會計政策的運用
2、降低計稅依據的印花稅納稅籌劃
3、貸款名目要細研究
4、購買國產車的納稅籌劃
5、購買進口車的納稅籌劃
6、選擇低稅率的印花稅籌劃案例
7、實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8、銷售貨物簽訂合同有技巧
10、部門多配合 籌劃效果佳
11、 通過商企購進原材料劃算
12、 營業費用的檢查
13、 接受實物捐贈的所得稅處理
14、 實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15、不漲工資搞培訓 公司個人雙得利
16、 已用固定資產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
17、 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
18、 增值稅籌劃:售價高未必收益高
19、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材料購買方的籌劃
20、 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境外子公司進行籌劃
21、 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工程承包合同的籌劃
22、 營業稅優惠政策及其籌劃
23、 營業稅納稅籌劃實例
24、 營銷策劃中的節稅技巧
25、 財產轉移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6、通過營業額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7、 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8、 分散經營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9、 利用減免稅項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0、 企業延期納稅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1、 混合銷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2、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工程承包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3、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應稅項目定價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4、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5、 建築、安裝企業營業稅節稅策略
36、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籌劃方法
37、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38、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對合作建房行為的稅收籌劃
39、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工程承包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40、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應稅項目定價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41、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稅收籌劃
42、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對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稅收籌劃
43、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利用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稅收籌劃
44、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關於營業稅的若干具體問題
45、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稅款的繳納
46、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計算與徵收
47、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48、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稅率與稅目
49、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50、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51、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52、 正文文章標題
53、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稅
54、 營業稅稅收籌劃――避不開的營業稅
55、 營業稅稅收籌劃――擴大生產規模要考慮過納稅籌劃
56、 營業稅稅收籌劃――租賃變倉儲稅負可降低
57、 營業稅稅收籌劃技巧——利用計稅依據籌劃
58、 企業納稅安全狀況自我檢查表.
59、 籌劃新思路-稅負轉嫁
60、納稅籌劃的目的
61、稅收籌劃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63、淺析當前公司資本結構優化問題
64、 旅遊企業財務核算要點1
65、 旅遊企業財務核算要點
66、 淺議中小企業會計規范化問題
67、 試論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關系的演進
68、試論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69、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之我見
70、 淺談管理會計中業績考核的幾點認識
71、 會計防範風險方法芻議
72、 期股、期權設置相關帳務處理問題探析
73、 財政部明確應收債權會計處理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
7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提升企業競爭力
75、 財務總監知識結構調查:你是全能型CFO嗎
76、 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
77、 鎮江:財務總監走上前台
78、 三項措施根治假賬
79、 關於會計監管的思考
80、 企業常見利潤操縱方法的會計分析
81、貸款五級分類與會計核算
82、 會計魔方
83、 中國財務何時交出「管理報表」
84、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定價自主權的籌劃
85、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籌…
86、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稅納稅人的特點籌…
87、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兼營行為的籌劃
88、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購進扣稅法的籌劃
89、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90、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稅方式的籌劃
91、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辦事處靈活性的籌劃
92、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改變貿易方式的籌劃
93、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銷方式的籌劃
94、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分設機構」的籌劃
95、 營業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銷售的籌劃
96、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納稅環節的籌劃
97、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包裝物的籌劃
98、 關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國外購買禮品的關稅籌劃
99、 關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稅收…
100、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⑼ 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哪些舉例說明。
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幾個實際操作的案例來具體告訴你稅籌的方法。
案例一:企業通過變更企業納稅人身份來節稅
於老闆准備承包一個企業,承包期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間,企業固定資產折舊5000元,上繳租賃費50000元,預計實現會計利潤53000元(已扣除租賃費,未扣除折舊費),於老闆自己不領取工資。已知該地區規定的業主費用扣除標准為每月800元。
在營業執照上,於老闆目前面臨著兩個選擇,要麼繼續使用原有企業的營業執照,要麼將其變更為個體工商戶執照。哪種方式稅後利潤更高呢?
兩者比較,稅收負擔率相差27%,中財企航建議李老闆選擇合夥制形式開辦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體情況都不相同,所以,具體的稅務籌劃方案還要從企業具體情況分析。
⑽ 小額貸款公司要交哪些稅種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
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6年1月實施的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