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肅省蘭州市最近公布的小額貸款公司是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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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行業協會可以設小額貸款部門嗎
悄悄的可以,公開的不行
Ⅲ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介紹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縮寫為CMCA)成立於2015年4月,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 ,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銀監會,同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導與監督管理。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以及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成為會員。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圍繞自身職能開展以下工作:維權方面,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意見;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接受會員委託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訴求;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統一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向公眾宣傳普及小額貸款知識、小額貸款理念,提升公眾對於小額貸款產品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認識;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推動建立小貸公司資產轉讓、兼並重組等工作。自律方面,倡導和組織會員學習國家金融政策,執行金融監管規定,遵守法律、法規,督促會員依法誠信合規經營;組織制定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組織執行自律性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提高行業規范程度;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小額貸款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小額貸款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建設;建立行業懲戒制度,監督檢查會員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服務方面,建立小貸行業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建立及維護行業基礎信息庫,組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息化建設工作;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分析行業數據信息,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行業發展情況;編輯、出版、發行協會刊物;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風險控制機制、小額貸款經營模式和小額貸款品種;組織推動行業發展研究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國小貸公司人才培訓規劃;建立全國小貸公司從業人員培訓體系;組織小貸公司從業人員境內外培訓工作;建立培訓人員管理資料庫、檔案管理系統、網路培訓系統;承辦有關小額貸款公司學術會議和展覽活動;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出國業務考察交流活動,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協調方面,與協會主管部門保持溝通聯絡,做好上傳下達和信息反饋工作;促進會員單位與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推廣先進經驗和創新成果;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建設與管理協會網站,並加強與外部新聞媒體的聯系溝通,制定協會宣傳工作的計劃及編輯協會宣傳信息資料;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小貸公司經營管理法律相關問題研究;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Ⅳ 小額貸款公司向本行業協會交納的會費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如果有行業協會開具的當地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收款收據,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Ⅳ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小額貸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披露及懲戒制度,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的會員,按本會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反映;
(三)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 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五)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受會員委託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 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 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建立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匯總分析和定期發布相關行業數據信息;
(三)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 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五) 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 推動組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二) 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三) 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 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五) 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本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授權的職責,辦理民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設立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
(三) 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按照本會要求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 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准、自律公約等;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本會提供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 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 自願退會;
(二) 自動退會;
(三) 被本會除名;
(四) 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本會發函確認後十日不回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一至六個月;
(四) 除名。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項處分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訴,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理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會員代表大會裁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採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申請籌備成立時的發起人、發起會員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七) 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該代表同時為常務理事代表的,一並調整。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為專門委員會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一)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十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 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議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協會換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代表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行使投票權。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兩名非專職副會長組成。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 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非專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 支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四)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金融業務素質,並在業界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聲望;
(三) 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 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非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十) 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人員可連選連任,非專職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依據本章程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監事和非會員監事組成。
會員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監事代表參與監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的非會員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五十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為專職人員,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候選人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副監事長候選人從會員監事中遴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產生後,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 監督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的履職情況;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監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繳納方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條 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負責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其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等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記錄和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須經相關人員簽名。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月30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正式成立。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打通小微金融服務「最後一公里」,引領行業服務實體經濟;
二是深入了解、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切實維護行業權益;發揮內引外聯作用,做好行業引領,促進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是推動探索小微貸款技術,創新產品類別,找准目標客戶,降低小微融資成本,提升貸款投放質效,促進行業創新發展;
四是推動小貸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堅持審慎經營和穩健發展,強化風險管控,培育行業合規文化;
五是促進小貸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統計與披露制度,開展正面宣傳,強化輿情應對,提升行業價值和社會形象;
六是結合國家戰略調整、產業結構升級和行業形勢變化等因素,探索建立信息交流、資源整合以及行業自救等基礎服務平台;
七是立足於中央和地方雙層監管治理架構,建立涵蓋全國行業自律組織、地方行業自律組織、地方監管機構的多維、互通、互動的行業監管自律協調機制。
Ⅶ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省金融辦、市(地)、縣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公安局、工商部門、銀監部門及人民銀行。
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指定的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範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行為。
Ⅷ 小額貸款公司所受監管部門是哪個監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二、小額貸款公司不能經營的范圍:
1、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營小額貸款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小額貸款公司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原則:
1、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