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主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主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③ 11種情形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 什麼樣的借款擔保無效
一、什麼樣的借款擔保無效
1、以下的借款擔保無效: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借款合同糾紛到哪裡起訴
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地點如下: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⑤ 擔保合同無效的條件
擔保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主體無效,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等。
擔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合同無效:
1、主體無效,即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
2、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
3、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
4、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5、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⑥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一、實踐中常見的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主要有以下7種: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其財產為國家所有。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反擔保合同無效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2、反擔保合同亦可因為自身違反《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⑦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
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