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② 小額貸款相關法律
關於小額貸款的法律法規很多,用戶可以購買《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進行了解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裡面收錄從1995年6月到2010年的全部小額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總收錄多達151條,總字數達85萬字。不僅收錄了中央主要機構,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小額信貸方面法律法規,還涵蓋了各地方政府機關最新頒布的具體的地方規定,針對性更強,內容更加明確。
③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3)小額貸款公司審計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④ 小額貸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方有哪些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會【2008】23號),以及當地的小額貸款管理辦法。
⑤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⑥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⑦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⑧ 小額代款的條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七、其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當地政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傳。同時,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請各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聯合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和相關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