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
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新形勢下做好財政管理工作、確保鄉鎮財政資金高效運行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三農」政策、規避財政資金風險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作為最基層的鄉鎮財政所,要結合實際,找准力點,細化辦法,強化措施,逐步建立「職責明確、保障有效、管理規范、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財政監管機制,不斷在規范化、日常化、實效化、最優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一)完善制度 細化辦法 力求監管行為規范化
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是落實好黨的各項惠農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政資金風險的必由之路。必須從完善制度、細化辦法入手,促進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程序規范。一是建立專管員制度。結合資金監管工作實際,設立農業、商貿、教科文、社保和農村財務等五個專管員崗位,並相應制定專管員崗位職責。二是修訂和完善相關制度。按照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要求,不斷更新和完善財政資金安全管理、重大資金審批、資金使用公示、項目驗收結算、資金監管績效考評等制度。三是細化資金監管程序和辦法。圍繞財政部《指導意見》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把所有惠農資金細分農業、商貿、教科文、社保和農村財務等五類資金,並細化監管程序和辦法,作為實施監管的依據和措施,保證監管工作有章可循。
(二)強化措施 把握關鍵 力求監管工作日常化
做好資金監管工作是一項常年系統的工程,非一朝一夕能做好的,要不斷在實際工作中尋求力點,把資金監管的關鍵措施融匯到財政業務工作中,推動資金監管日常化。
1、建立資金監管台賬。按照資金監管的要求,對所有財政性資金進行清理,分類整理,分別建立資金監管台帳,對每項資金的「收、撥、用」實行嚴格的動態管理。同時,對跨區域的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單位告知市農村財政管理局及相關財政所,按照有關要求,協調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2、建立信息通達機制。保證上下通達,市直部門在下達資金和指標文件時,明確鄉鎮財政所及相關單位的監管職責,並抄送農村財政管理局。市農村財政局確定專人,負責財政和市直各部門之間資金信息的溝通和傳遞工作,將各類政策、資金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及時告知財政所。保證鎮內橫向通達,以財政所專管員、鄉鎮農業、民政、教育、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組建財政資金監管QQ群,傳遞資金監管往來信息,並及時向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反饋監管意見。
3、創新公開公示形式。公開公示是資金監管工作的關鍵環節,要不斷從形式和內容上進行創新,增強財政資金透明度。一是明確公示主體。把監管資金按不同的主體進行分類,鎮集中公示的有: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退耕還林補貼資金、移民後扶資金、項目招投標情況;村級公示的有:五保金、糧食直補、綜合直補、良種補貼、村級財務收支;相關單位公示的有:中小學校舍危房改造、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等;二是細化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各項資金的補助政策、補貼對象、補貼標准、補貼金額、資金撥付的文件、資金監督電話、資金查詢的方式等,每下發一筆資金公開一次,公開時間至少不少於7天;三是規范公示形式,以「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網」為平台實行網上公開,以會議宣講、發放《公開信》、張貼宣傳標語為形式實行階段性公開,以鎮、村公開欄為固定場所常年公開,切實提高鄉鎮財政資金透明度和知曉率。
4、強化監督檢查。為了把各項資金的監管落到實處,適時開展抽檢督辦。基礎數據核實查、使用情況問效查、項目進度跟蹤查、款項撥付上門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辦整改。
(三)結合實際 突出重點 力求資金監管實效化
1、強化補助資金監管。一是嚴把基礎數據調查核實關,由專管員分兩季對糧食作物種植面積進行調查核實,經農戶簽字後上報歸檔,同時將村組幹部和種糧大戶作為重點,進行抽查核實,確保補貼面積的真實性。二是填發《農村政策監督卡》,認真填寫農戶補貼的面積、標准和金額,作為農戶查看補貼資金依據。三是實行「一卡通」發放補貼資金,嚴格按照各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減少資金發放的中轉環節,以「一卡通」形式直達農戶個人賬戶。
2、強化項目資金監管。項目資金監管是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重點,也是監管工作的熱點、難點之一。緊扣財政部《指導意見》主旨,按照簽訂合同、審立項目、跟蹤檢查、考核驗收、憑據撥款的原則,按程序申報、按進度撥款。嚴格實行報賬制,規范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程序;嚴格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四制」責任制,調動鄉村實施項目的積極性;嚴格實行績效評價制,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保證資金使用安全;嚴格實行跟蹤審計制,提高資金的監控能力;嚴格實行項目公示制,對項目的立項批文、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的決算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和所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確保項目資金使用在農村公益事業的建設上、體現在為新農村建設服務上、落實在項目資金財政監管的過程中。
3、規范鎮、村資金行為。一是規範本級預算資金管理。按照「鄉財縣管」的要求,實行精細化管理,預算統編、帳戶統設、資金統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市鄉聯網,規范流程,嚴格作業。切實細化預算編制,強化預算執行。二是規范村級財務管理。按照村級財務「雙代理」的要求,村級所有收入統一使用財政局監制的收據收款,由財政所統一開具收據,將款項全部存入財政「農村代理資金專戶」,實行用款按程序申請。嚴格實行民主理財「六字合章」,審核村級各項開支條據。推行農村財務電算化,規范村級「三資」監管代理,建立村級債務動態監控制度,逐年化解村級債務。
(四)建設隊伍 提升素質 力求監管能力最優化
加強隊伍建設是強化財政資金監管的強有力保證。要在業務素質、窗口形象、網路平台、信息調研等四個方面下功夫,全面優化鄉鎮財政新形象。
一是提升業務素質。積極選派幹部參加上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特別是對鄉鎮資金監管人員(專管員)要進行較細致、較實用的業務培訓,重點培訓政策執行力、培訓資金監管的業務技能、培訓實際操作程序。全面提高財政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二是提升窗口形象。為適應新形勢下的資金監管要求,以建設窗口形象為載體,改善了辦公環境、服務大廳環境、活動場所環境。設立惠農資金補貼窗口、家電摩托車汽車下鄉補貼窗口、「三資」監管代理窗口、農村財務「雙代管」窗口及群眾來訪窗口。並在各窗口進行評選「服務之星」活動,有效提升各窗口的服務質量。
三是提升網路平台。充分利用電子網路平台和辦公設備,建立和完善財政與編制信息網,啟用和更新用友財政管理軟體、農村「三資」管理太陽軟體及惠農資金補貼系統。為鄉鎮財政資金監管、信息通達、情況反饋提供快捷、便利的電子網路辦公平台。
四是加強信息交流。對上做好匯報,堅持進展情況一月一匯報、典型經驗專項匯報、專題調研總結匯報。橫向做好交流,堅持「走出去,引進來」的做法,多與兄弟單位聯系,多向先進單位學習。學習先進經驗,引進先進做法,深化監管措施,促進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向更高的要求、更新的走向、更有力的突破上深入發展。
B. 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最新
法律分析:各省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法律依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新疆兵團」)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三西」農業建設、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
C.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D. 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對鄉村基本支出經費的監管
1、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財政所要將稅收、非稅收入、上年結余資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要加強收入征管工作,對鄉鎮負責徵收的財政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要全面清理預算外收入,嚴格基金收入管理,堅決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設「小金庫」;要逐步完善鄉鎮本級支出預算編制,實行基本支出定員定額管理,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要強化預算執行管理,堅持支出執行按預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2、深化「鄉財縣管鄉用」改革。進一步按照「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縣鄉聯網」的改革要求,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全面監督鄉鎮財政收支管理。根據「預算控制指標,指標控制計劃,計劃控制支出」的原則,全程監督鄉鎮財政資金申報、審批、核撥、使用等情況。鄉鎮財政要加強財務支出核算,統一支出項目、標准和范圍,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要求,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財機制。
3、加強鄉鎮債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債務控制和化債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鄉鎮債務動態監控制度,全面掌握鄉鎮債務變化情況,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鎮債務,努力化解歷史債務。要將債務化解納入鄉鎮財稅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和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加強鄉鎮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完善資產購買、處置、登記和台賬制度,做到資產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防止資產流失。
4、加強村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積極推行「村賬鄉代理」。按照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財務審批權、民主監督權」不變的原則,財政所要會同農經站積極推進集中代理村級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規范村級票據管理,實現村級賬務的專賬、專人、專戶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二)對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1、項目資金是指用於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財政補助資金。
2、對項目建設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1)對上級和鄉鎮本級安排並由鄉鎮財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項目建設資金。
一是嚴把項目申報關。相關業務股室要把項目申報的相關政策文件提供給財政所,財政所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查看,簽署書面意見或建議,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
二是嚴把項目公示關。財政所要將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數量、實施范圍、責任人和受益人等情況在「政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三是嚴把項目查驗關。項目開工建設期間,財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實地了解工程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照批復的地點和建設內容使用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手續是否健全,票據是否正規,資金使用是否與工程量相一致等,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項目竣工後,財政所要參與工程竣工決算驗收。
四是嚴把資金撥付關。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資金的項目,驗收合格的應按有關要求及時撥付;驗收不合格或群眾有意見的,鄉鎮財政應主動查明原因向相關業務股室報告,按規定處理。對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財政所要提出資金撥付意見,縣直相關部門要參考鄉鎮財政提出的意見進行資金撥付或報賬。
五是嚴把資料歸集關。項目竣工驗收後,鄉鎮財政要做好項目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建議。如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在項目申報立項、公示、建設、驗收、資金撥付等各個環節,財政所要按照縣綜改辦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參與監管。
(2)對暫未納入鄉鎮財政監管的上級下達的項目建設資金。屬縣財政部門直接下達或縣財政與主管部門共同下達的,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將項目文件、資金額度分解告知縣鄉財局和財政所,並提出具體的資金監管要求。財政所要及時收集縣財政局各業務股室下發的項目資金文件,建立項目檔案,避免項目重復申報、重復獎補。同時,根據縣財政局的委託,做好項目和資金的監管工作,並把監管情況及時向縣財政局和縣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到鄉鎮的項目建設資金,縣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協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向縣鄉財局和財政所提供項目文件和資金信息。財政所要抓好信息溝通反饋工作,協同參與項目招投標、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
(3)夯實項目資金管理基礎。財政所要按照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調查研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按各類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分別建立本鄉鎮的農村水利、鄉村道路、學校醫院、集鎮村莊、環境保護等項目庫,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三)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的監管
1、財政補助性資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牲畜頭(只)數、購買行為等作為分配依據,直接或間接補助到農民的財政資金。包括鼓勵農民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和支持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運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2、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強財政補助性資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及時公開公示補助政策和補助對象。財政所要聯系、配合和督促有關站所、單位,及時公開各種補助政策,將村委會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准、補貼金額、監督電話等信息在「村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
二是加強補助基礎信息的核實工作。財政所要將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確認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金額等基礎數據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如對比較容易發生變化的五保戶供養人數、低保救助人數、優撫對象人數、退耕還林補助面積等,進行抽查核實,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應主動配合。現場核查必須形成核查記錄,核查人員簽字,並由財政所長簽署意見後,及時上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核查記錄要留存歸檔。
三對暫未納入「一卡通」發放的補助性資金,由相關業務股室與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銜接,凡能直接發給農戶的財政補助性資金,原則上都要通過鄉鎮財稅信息網財政補貼系統以「一卡通」方式發放。財政所根據上級要求,配合有關站所對補助性資金發放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進行抽查核實,並把抽查核實情況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E. 扶貧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貸款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申報條件:生產及經營地位於區內,年齡在18至60周歲,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有技能素質、具備一定還款能力、講信用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扶貧產業規劃、扶貧開發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且能帶動當地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效果得到貧困戶認可;
(3)具有較強的扶貧輻射帶動作用,能直接安排貧困農戶子女務工就業,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並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幫扶脫貧協議。
(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及現代服務業等方面。
(三)貸款額度:建檔立卡貧困戶單筆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擔保方式: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經銀行機構調查認定借款人確實預期風險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應抵押擔保物或擔保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以抵押或保證擔保方式為主。
(五)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六)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採用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方式。
(七)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
(八)貸款貼息:對貧困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區財政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
F. 2021精準扶貧小額貸款還有嗎
2021精準扶貧小額貸款還有,可以去各個銀行申請。
一、申請扶貧貸款的條件:
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有還款能力,無不良信記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有借貸意願和獨立發展的能力;能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增收脫貧的富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人應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增收脫貧協議,使用貧困農戶貸款額度,充當貸款主體,承擔全部貸款償還責任;貸款人為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證件。除前述第1款至第4款的條件外。
二、扶貧貸款利息補貼結算
扶貧貸款貼息按季度結算。每季度末,《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由農業銀行省級分行(直屬隊伍)匯總上報,經省財政部廳會同省扶貧廳審核後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經農業銀行總行匯總(附省表)後,於下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報財政部,經財政部審核後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及時、如實、准確地做好這項工作。
《農村商業銀行扶貧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縣行定期組織督導檢查小組對轄內已發放的貧困戶貸款進行貸後檢查,重點檢查貸款資金是否真實使用、經營是否正常。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貸風險預警制度。各支行要對扶貧貸款進行實時監控,當可能危及信貸安全時,應及時向有權審批人報告,在信貸事實風險形成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第二十七條 信貸違約處理。未按信貸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義務,各支行要按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訴等措施。
G.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H. 貧困戶小額貸款的政策
貧困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並且三年內免息:
一、按照相關規定在脫貧攻堅期內,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貧苦戶每戶最高可貸款5萬元,由當地縣級財政機構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於農戶來說也就是三年內免息,換句話說,也就是國家拿5萬元無償的給農戶用三年,農戶可以利用這筆錢進行生產或者創業,進而脫貧致富。
二、根據國家金融扶貧政策的相關規定,2017年農村貧困戶只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即可申請享受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1、「三好」農民。即遵紀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鄰里團結好。
2、「三強」農民。即責任意識強、信用觀念強、履約保障強。
3、「三有」農民。即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致富項目。
4、「三無」農民。無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風氣;無拖欠貸款本息、被列入貸款黑名單記錄;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行為。
(8)鄉鎮扶貧小額貸款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扶貧貸款的貼息范圍: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含當年新增、收回再貸、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在計劃額度內進行貼息。1998年前發放的所有扶貧貸款均不再貼息。
2、扶貧貸款的貼息比例: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扶貧貸款的貼息年限: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4、扶貧貸款貼息的結算:扶貧貸款貼息實行按季據實結算。每季末由農業銀行各省級分行(直屬分行列其中數)匯總填報《扶貧貸款財政補貼利息結算表》,經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扶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總行;
5、由農總行匯總後(附分省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底前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與農業銀行總行結算。各級農業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扶貧辦必須認真、及時、真實、准確地按照規定做好此項工作。
I.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9)鄉鎮扶貧小額貸款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J. 扶貧小額貸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體」扶貧小額信貸是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貧困戶同意將承貸的扶貧小額貸款委託給實施主體使用並獲得收入的,5萬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發放、財政補貼利息和投保費用、縣級政府建立風險補償金、參加保證保險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