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國家對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以下統稱交易場所)等。第四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原則,堅持發展與規范、創新與監管並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穩運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金融發展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對市(州)人民政府進行履職問責。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研究決定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第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制定金融發展扶持政策,保障地方金融工作經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有關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合法合規經營,誠實守信、自擔風險,接受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強對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金融風險防範意識。
地方金融組織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制定、實施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教育會員遵守金融法律、法規,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九條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機構的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備案,取得相應經營資格。第十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所地人民政府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事件情況等重大事項。第十三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按照小額、分散、信用原則,為農民、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小微企業、農業經營組織等提供貸款和相關咨詢服務。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規范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業務活動,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條典當行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在典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典當物。第十七條融資租賃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B.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54號)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C. 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為什麼不可以有關聯關系
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不可以有關聯關系,因為國家法律規定不允許。
主要依據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3.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2006)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等其他有關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D.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公司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准入條件。公司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合法住所。
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並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和地震極重災縣不得低於5000萬元。單一股東出資額不得低於5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自然人資金入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金要委託一家託管銀行,由小額貸款公司、託管銀行和市(州)政府簽訂三方協議,由託管銀行監督支付。嚴禁虛假注資和抽逃資本金。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嚴禁股東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對於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1年後允許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涉及國有或國有法人股的,在設立、變更、注銷時應比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合格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於5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應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記錄良好。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查批准,分支機構所在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十條 設立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其主要發起人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把關,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負責審核擬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額貸款公司各股東的信用狀況,市(州)政府在復審並出具審定意見後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籌建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外資投資按有關規定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市(州)政府報省政府金融辦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的初審意見;
(二)市(州)政府的審定意見;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和金融發展情況以及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個人信用記錄報告;
2.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3.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簽字)。
4.股東基本情況。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須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股東須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經工商部門年檢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要提供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5.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6.章程草案(應將本暫行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前提供);
8.律師事務所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辦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由市(州)政府驗收合格並批准。申請人應自市(州)政府批復同意開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復文件和省政府金融辦批准籌建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沒有省政府金融辦的批准籌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E.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和手續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是自然人股東的,還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滿足條件後,雙方應首先到金融辦審批後,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溢價轉讓)、印花稅等稅費後再准備材料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如有疑問,可以在工作時間來電本律師
F.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關閉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關閉的,依照有關企業關閉的法律實施關閉清算。
G.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7)四川省小額貸款監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H.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