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人可以停止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貳』 借款合同中一般有哪些內容
借款合同的內容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姓名、住所;借款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欠款的利率、日期;還款的期限、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借貸雙方的簽名、蓋章、日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叄』 借款合同中貸款方及借款方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借款合同中借款方應具備下列條件:有訂立借款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能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具有良好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肆』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嗎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進行監督,這是由於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監察貸款的使用情況。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伍』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哪些權利
貸款人具有以下權利:其一,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其二,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其三,向借款人提出糾正借款使用建議書的權利等。但此外,借款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陸』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使用情況進行什麼
法律分析: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檢查、監督權。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償還貸款的能力,以便及時作出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柒』 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借款人和貸款人是什麼意思,兩者有何區別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二、借款和貸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貸款通則》
第19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第22條,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