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系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
㈡ 最高額保證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區別
最高額保證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是:保證合同必須先有債權然後設定保證,最高額保證是對將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保證合同只能擔保一筆貸款;而最高額保證可以同時擔保多筆貸款;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不確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㈢ 最高額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期限為什麼不同
法律分析:這兩個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一般指債權發生期,即受該抵押合同之抵押權覆蓋的債權的最後發生期限。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是指單筆貸款的具體起訖日。只要貸款合同的債權起日(應指實際發生的起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的債權期間內(債權發生期),則都受抵押權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㈣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3、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4、保證責任范圍及保證方式。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㈤ 一個借款合同可以附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嗎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債項的性質是一樣的
客戶經理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一定要准確把握諸如合理確定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准確銜接前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等問題,才能確保銀行債權的安全。
一、合理確定最高額抵押的合同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
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是指確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在設立最高額抵押時,抵押人和債權人約定了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從銀行有效控制風險的角度,並不是決算期越長越好,決算期過長增加了不可預測因素,不利於銀行控制風險。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決算一般發生在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但貸款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一是不特定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當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出現違約時,法律賦予了銀行方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債權銀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請求在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屆至前對債權額進行決算。二是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拍賣。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尚未屆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賣,最高額抵押合同應提前進行決算,此時的主合同債權人應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風險。
二、注意前後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滿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貸款,如果抵押人仍對新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那麼銀行就要與抵押人簽訂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此時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要引起銀行方面的充分重視。實踐中,通常採用下列三種方法進行兩份抵押擔保合同的銜接:
1、注銷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登記,在登記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在合同的「其他事項」中註明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擔保但尚未結清的全部主合同編號、金額,約定由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繼續對第一份抵押合同項下擔保的合同金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記入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最高債權余額。
2、辦理形式上的重復抵押登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記上該貸款銀行應當成為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在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也為同一人的情況下,這種形式上的重復抵押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當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項下發放的新貸款償還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結清的貸款本息,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新還舊。如果第一份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的貸款本金還有未到期的,則可以通過與借款人協商提前收貸的方式結清前一筆貸款。
三、注意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限額和最高額抵押期間的變更。
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後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協議,當事人有權協商變更合同,對變更最高額抵押合同,我國《擔保法》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2條中規定,「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貸款擔保業務實踐中,銀行客戶經理要關注這兩個變更問題。
一是最高貸款限額的變更。最高額貸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變更限額,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額,並經抵押登記的,新的抵押關系成立。但是,未經抵押人同意或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擔保責任;即使經抵押人同意並已登記生效,抵押權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對抗變更登記前已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二是貸款期限的變更。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所約定的期限,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貸款合同當事人商定的變更,但是,上述三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抵押期限,不得對抗已經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例如,在重復抵押中,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與借款人和抵押人協商延長最高額貸款抵押日期,延後所產生的債權,在處理抵押物時對後順序抵押權人無效,即不得優先於後順序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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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擔保人簽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年,第一年還清,第二年在貸出來,不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需要,你這已經還清,說明第一次擔保人的擔保已經結束了。你再次擔保,是第二次合同了,一碼事歸一碼事。
㈦ 我被銀行騙了簽下最高額貸款擔保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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