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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陷阱

發布時間:2022-07-11 01:37:16

⑴ 什麼是貸款合約有什麼陷阱

你說的應該是貸款合同吧,貸款合同是貸款方與借款方就貸款事項約定的具體事宜。一般貸款合同都包括借款金額、貸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是否有抵押或者擔保、違約責任等內容。

⑵ 借款合同陷阱防範內容有哪些

簽訂借款合同時可能出現的一些陷阱,要注意防範。

1.有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只簽字不蓋章,或者加蓋沒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核實印章與借款人是否一致。蓋章單位的印章應該與單位的名稱保持一致,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應在合同上簽字或者加蓋私章。簽字或蓋章都必須清晰可辨。

2.借款人故意不寫自己的全稱或漏寫,導致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求借款人寫全稱,並與營業執照和印章比照。

3.擔保和抵押不實。擔保是還款的保證,必須認真核查;保證人則必須有擔保的資格和經濟實力,保證的種類要加以明確;抵押物必須是國家許可抵押並且容易變現的財產。

4.有的借款人在填寫還貸來源時作弊,造成還款困難。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要著重審查還款來源。

5.有的人在填寫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時,模糊填寫自己的違約責任,或者增加履行違約責任的條件和時限。所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要對違約情況加以細分,有針對性地確定不同情況下的違約責任。對合同中寫明的或者潛在的對方違約責任的條件和時限,要格外注意。

另外,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還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問題。例如合同簽訂後,如果需要對其中的個別文字進行訂正,應該經過雙方一致同意,並在訂正處加蓋各自的公章並註明修訂的日期,等等。

⑶ 「套路貸」騙術層出不窮,二手車貸款應該怎麼避免被坑!

01.Thisis套路

購買二手車時避免套路貸最好的辦法就是向正規的貸款機構或者銀行貸款,合法貸款機構收取的利息是比較低的,不會存在套路貸的行為。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⑷ 二手車貸款陷阱有哪些

1、「免息」≠「免費」

有些銀行二手車貸款推出「免息、零利率」噱頭。零利率貸款是指消費者在辦理車貸業務時不用支付利息就可以把車貸回家,但在免息的同時會收取手續費、抵押金等費用。在申請二手車貸款時一定要問清楚二手車貸款的手續費等有哪些。

2、貸款合同有「玄機」

有些不仔細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視條款內容,最終誤入合同違約陷阱。簽訂二手車貸款合同時,應註明還款方式為「等額等息還款」,但在銀行列印的個人購車貸款明晰上還款方式卻變成了「本金遞增,利息遞減」。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消費者在購車前應仔細查看銀行與自己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經銷商與購車人簽訂的《購車合同》,了解合同的整體內容,尤其對於利息、月供金額、償還期限等相關信息。

3、捆綁銷售有「貓膩」

在申請二手車貸款時,捆綁銷售幾乎是常有的事,如,必須通過該公司購買全險、購買精品禮包等,車險可能會按照最高保額購買,並且買足各類附件險來提高保費,完全沒有折扣優惠。所以遇到此類情況時一定要引起重視,不要中了捆綁銷售的套兒。

(4)貸款合同陷阱擴展閱讀:

很多銀行二手車貸款都推出了「免息、零利率」貸款購車的噱頭,不少消費者因這些誘惑的優惠而被吸引。

所謂的零利率貸款就是指消費者在辦理車貸業務時不用支付利息就可以把車貸回家,實際上,銷售商在免息的同時會收取手續費、抵押金等費用,如,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雖然月供中沒有任何利息,但在辦理分期付款業務時,需要消費者支付一筆手續費。而這筆手續費不僅包含了二手車貸款的利息,還可能包括了經銷商辦理按揭業務的利潤。

免息不代表免費,銀行二手車貸款雖然打著「免息」的名義,卻把應收的利息轉為其他名義的收費,如手續費等。

消費者在申請二手車貸款時一定要問清楚二手車貸款的手續費等有哪些。

⑸ 沈陽芒果不動產貸款合同坑業主

摘要 您好,您說的這個不動產貸款合同坑業主的話,他是如何坑的?他這個合同裡面有什麼陷阱?能不能把合同文本讓我看看?

⑹ 購房貸款合同陷阱 簽訂購房貸款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購房者簽訂的購房貸款合同也能夠起到保護自己權益的作用,不過往往出現的購房糾紛還存在著購房貸款合同的問題,現在開發商給出的貸款合同一般都是標准版的,那麼這些購房貸款合同常見陷阱有哪些呢,簽訂購房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購房貸款合同陷阱
1、不管是購房合同還是其他的類型的合同,都有可能出現補充協議的,中介或者售房者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中介或者售房者一般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購房者需要仔細看清協議中的條款。
2、有的購房合同陷阱很巧妙的運用了一些模糊的詞語,開發商在合同中往往會用模糊詞語規避自身責任。這里重要的是關於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開發商會寫水電安裝後,小區驗收合格後這些沒用的形容詞約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確到年月日。
3、購房合同中主體一定要明確,有的時候開發商會讓不是土地持有者的發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購房者進行簽約,購房者在簽約前要確認法人貸款,這里可以查驗開發商的五證來確認開發商的資格和終法人。
4、面積誤差也是經常出現的一種合同糾紛情況,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於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於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
二、簽訂購房貸款合同注意事項
1、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3、合同條款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局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關於購房貸款合同陷阱以及簽訂購房貸款合同注意事項的介紹了,購房貸款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指代不明的情況,這是開發商慣用的技巧,如果購房者針對這一點退出質疑,開發商也可以藉此開脫,避免責任。

⑺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 注意避開陷阱!

近兩年,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託抵押借款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手段。但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潛藏著種種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通過分析大量抵押貸被騙案例不難發現,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抵押貸款過程中的風險難以察覺;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甚至都不看合同內容,由於過程中「合法、合規」, 借款人一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通過發生在高某身上真實的案例來逐條解析抵押貸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北京某擔保公司委託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著一家多元化發展的中小型企業,由於發展中遭遇資金緊張,計劃從擔保公司進行委託借款,當時他的一位合作夥伴為他推薦了北京一家知名擔保公司,對方先後數次打電話表示借款不成問題。

當時高某提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沒問題,由於當時用錢較急,他與父親一起回到北京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款,而是充當「中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牽線搭橋。

套路一:合同中的惡魔

委託合同和貸款合同條款不一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託借款過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後,先和擔保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即高某委託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與出借人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和高某簽訂《成交確認書》。委託貸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確認書約定,借款時間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當時擔保公司給高某的解釋是,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到期後,只要高某繼續按月償還月息,借款期限自動延續,直到出借人提出終止借款合同。

由於高某當時著急用錢,並沒有在意這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經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隨時可以對高某提出違約賠償;即便按照5個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處於違約狀態。

事後回想不難發現,讓借款人處於法律意義上違約是整個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說,想要合法的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設法讓高某違約,同樣想要不受干涉處置抵押物,就要讓高某對自己的違約情況處於不知情狀態。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按照當初約定進行,寸土必爭,因為雙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憑證。

套路二:陰陽委託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委託出售抵押物的委託書

借款合同成立後,由於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託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託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託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託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託書,高某並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託書上簽上了名字,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並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託書。

事發後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託書並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託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託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託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並出售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並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並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月息應該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出借人。

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長期處於隔離狀態,按照正常情況,即便高某形成違約,出借人會進行催款,在催款無效情況下,可以通過出售抵押物進行償還,而這個時候,高某起碼對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償還月息發生直接關系,其中有代理人、擔保公司作為中介人和紐帶,而且高某早已經處於事實上違約,為出借人不將違約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而這又進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10日後,代理人即根據委託書授權,償還300萬元借款及剩餘利息,並辦理抵押物解押手續,並於5月份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時,才發現房產已經被出售。

這個過程也並非沒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檔時發現,有人在過戶協議上偽造自己的簽名。一位律師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託書進行私自出售房產,但在過戶的時候,必須要有房主拍照、簽字,「偽造簽名?房管局怎麼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再來看,在高某失去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和借款人,這6個參與者中,在各個環節中均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關鍵性參與者。

但如果這原本就是一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高某就不過是這一生意中的一個獵物而已。律師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辦理借款一定聘請律師全程跟蹤,與失去房產相比,律師費代價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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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簽了貸款合同,然後他需要我在銀行存百分之二十的貸款金額,不然說我違約,違約金賠償百分之50貸款金額

這種情況都是不正規的那種,可以去當地銀保監局投訴他們

貸款逾期滯納金怎麼算 小心貸款合同中滯納金「陷阱」

貸款逾期滯納金怎麼算
1、貸款合同有約定滯納金標準的,按合同約定的計算。
2、貸款合同沒有約定滯納金標準的,按央行關於貸款逾期罰息的計算標准計算,具體來說
滯納金的金額=逾期未償還金額*貸款利率(1+30%~50%)*逾期天數

貸款滯納金是指針對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逾期天數加收逾期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是逾期罰息,中央人民銀行對於逾期利息的要求是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再增加30%-50%的罰息。而所謂的滯納金就是貸款逾期的罰金組成的,貸款滯納金的合法性是來自逾期罰息。所以說貸款滯納金是合法的,尤其在貸款合同中簽署約定的貸款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貸款人一旦逾期產生天價滯納金,也是要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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