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如何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答: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㈡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 河南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河南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為推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見》(豫政[2003]2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有河南省城鎮居民戶口,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聯合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經濟實體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的企業. 二,貸款額度與期限 (一)貸款額度.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標准為2萬元;對企業貸款金額標准為每名下崗失業人員1.5萬元.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確因生產發展需要繼續借貸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擔保機構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由擔保機構及時審核並分別與貸款銀行和貸款人辦理相關手續.貸款銀行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三,貸款擔保機構,貸款銀行和貸款方式 (一)擔保機構.各省轄市設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小額度貸款擔保機構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該擔保機構要在當地注冊為事業法人.縣(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受託承擔擔保業務.擔保機構人員編制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納入財政全供,其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審核認定,項目評估,後續服務等)由同級財政提供專項經費,創業培訓所需經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擔保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務費用. (三)貸款方式.擔保機構與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城鄉信用社簽訂統貸統還協議,根據審核確定的貸款額度向商業銀行貸款或城鄉信用社貸款,並按申請貸款數額20%的比例,將擔保金劃入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的指定帳戶.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應在擔保金到戶後按1:5的比例向擔保機構提供所需的貸款額度.擔保機構按季向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足額支付屬國家貼息項目的貸款利息.貸款到期後,由擔保機構按照貸款協議及時足額向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償還貸款本息. 四,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 (一)省及各省轄市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籌集;各省轄市財政出資安排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按貸款額度和計算的擔保基金及時撥入擔保機構專用帳戶,擔保機構撥給貸款銀行或城鄉信用社.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所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省級財政負擔.小額擔保貸款損失有省和各省轄市分別承擔一半. (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由擔保機構認定.擔保機構按季計算匯總微利項目貸款應貼息金額,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簽署意見後,由財政部門向財政部駐河南財政監察專員辦報送,財政部門按專員辦審核意見撥付,將貼息資金及時撥付擔保機構.展期貸款不貼息. 五,貸款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自願申請.下崗失業人員或企業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證件.其中,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項目報告和擔保機構要求的其它資料;企業需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證明,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擔保機構要求的其它資料. (二)社區會同街道初審.社區,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接到貸款申請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信用情況,項目市場前景,個人創業能力等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張榜公示後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匯總,將審核結果報市擔保中心. (四)擔保機構審定.擔保機構接到縣,區勞動保障部門上報的材料後,進行最終認定,確定擬發放貸款對象和貸款額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要對確定擬發放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以及開業後的政策扶持引導. 六,貸款發放和回收 (一)貸款發放.由擔保機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協助貸款銀行與借款人在擔保機構統貸統還的額度內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貸款回收.擔保機構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回收,並依託各級勞動保障機構建立追償機制.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要積極配合擔保機構收回本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對貸款即將到期的借款人,應及時進行還款提示.對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區進行公開公布,通報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並通過各種有效手段追回貸款. 七,服務與監督 (一)建立健全創業服務機制,提高創業成功率.成立專家咨詢機構,建立創業項目庫,強化創業指導,建立跟蹤服務制度,幫助落實有關扶持政策,提供後續服務和支持,提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降低貸款風險. (二)嚴格審查發放程序和財務監督制度.嚴格按照貸款發放程序,認真做好資格審查,信用評估和項目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對借款人財務監督制度,定期檢查借款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及時發現並控制風險. 八,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規定的小額擔保貼息貸款,非貼息項目貸款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濟銀發[2003]8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轄市按照本辦法精神,抓緊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勞動社會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銀監會河南省局備案.
㈣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機構設立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行政區劃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的縣(市)級行政區劃的名稱。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在設區的市轄區的,其行政區劃應當由設區的市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轄區名稱連用。行業是指「小額貸款」。組織形式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應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不得冠省級行政區劃。
第十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導意見》和《試點工作意見》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不高於50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第一大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有一個出資最多的主發起人,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注冊資本為貨幣資本,且應一次繳足。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40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500萬元)。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為1億元)。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辦公設施;
(七)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要從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中選擇,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為主協商選擇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誠信記錄、經營管理上符合相應的條件;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持股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但不得低於1%。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900萬元(國家級、省級扶貧工作重點縣300萬元)以上;
(六)經營管理良好,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較強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資金實力;
(五)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可依法轉讓。
第十四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審核合格後報省轄市政府審查,經省轄市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擴權縣(市)可直接上報省中小企業局核准,同時報所在省轄市政府備案。
申請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市、區)政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資金入股;
(四)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九)股東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應提供最 近3年的經有證券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三)公安、人民銀行分別對股東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和信用記錄證明;
(十四)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業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核把關,並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範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本意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省中小企業局對同意核準的申請材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意見。對不同意核準的申請材料,應當處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駁意見。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省中小企業局核准之日起90日內,憑核准意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開業。開業前30日內向省中小企業局、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㈤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㈥ 就業及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惠民政策有哪些
一、服務對象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
二、優惠政策
對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最高額度為8萬元,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最高額度為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可按人均5萬元以內的額度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可人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萬元,以上兩種情況的合計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展期不給予貼息。微利項目是指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賓館、茶樓、會所、美容美體等高利潤行業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
三、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人員持相關資料證明向創業所在地社區申請,社區初審、公示、建立台帳。
2、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錄入微機、建立台帳。
3、區縣就業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核。
4、擔保公司審核。
5、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㈦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經省中小企業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高息貸款,不得從工商企業獲取資金,不得向其股東發放貸款,不得對外擔保,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外從事經營活動。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堅持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貸款管理制度、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參照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規范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8〕28號)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8〕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按季向省中小企業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交財務報表、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要求,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向公司股東、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和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㈧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的條件、額度
條件: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方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方保證人即擔保人。
銀行貸款擔保人資格條件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與借貸本案無牽連;
6、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7、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額度:
(1)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
(2)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規模、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
(3)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㈨ 小額擔保貸款實務指南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貸款操作實務
第一章 小額擔保貸款基礎知識
一、小額擔保貸款的概念和特徵
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的對象范圍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及還款方式
四、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和反擔保
八、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流程
九、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部門職責分工
十、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職責
十一、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管理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統計
第二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受理
一、接受咨詢
二、業務受理
三、初審
四、注意事項
第三章 貸前調查
一、貸前調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貸前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三、個人和小企業貸款貸前調查的要點
四、綜合分析和出具調查報告
五、貸前調查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 擔保與反擔保
一、擔保業務流程
二、擔保申請的受理與核查
三、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四、落實反擔保措施
五、實地核查
六、擔保建議
七、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八、擔保機構承諾擔保
九、擔保與反擔保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五章 貸款發放
一、貸款審批
二、簽訂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貸款發放
四、貸款發放後管理
五、貸款發放注意事項
第六章 貸後管理
一、貸後跟蹤管理
二、到期貸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貸款的管理
四、呆壞賬的認定、核銷
五、貸後管理注意事項
第七章 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一、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
二、財政貼息比例和額度
三、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
四、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五、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六、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七、統計報告制度
八、監督管理和責任
九、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注意事項
第八章 信用社區
一、信用社區的創建標准
二、信用社區創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區工作職責分工
四、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五、信用社區信用調查
六、信用社區的考核和獎勵
七、信用社區的撤銷
八、信用社區的貸後管理
第九章 貸款檔案管理
一、貸款檔案的概念
二、貸款檔案管理的原則
三、貸款檔案的歸檔
四、貸款檔案的基本內容
五、貸款檔案的日常管理
六、貸款檔案管理注意事項
第十章 制度建設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制度
二、擔保機構工作制度
三、目標考核和績效激勵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國家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2003]13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
財政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報送百家社區就業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4]9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樣式〉的通知》(勞社廳函[2005]47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
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06]6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53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7]17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
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財金[2009]41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人社廳函[2009]271號)
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財政廳、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9]113號)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長銀發[2009]93號)(215)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09]14號)(221)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合銀發[2008]286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福銀[2009]21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南銀發[2008]212號)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濟銀發[2008]205號)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鄭銀發[2008]23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寧銀發[2009]64號)
重慶市就業再就業領導辦公室 《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再就業辦字[2008]1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8]92號)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 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雲勞社辦[2008]322號)
第三部分 業務文本樣例
江西省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標准化操作範本
濮陽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第四部分 地方經驗
吉林省小額擔保貸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機制 完善政策 促進小額擔保貸款良性循環
江西省完善五大體系 發揮小額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作用
㈩ 河南省農村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試行)胡文章
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操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戶貸款業務操作,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結合菏澤市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農戶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服務轄區內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農戶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其用途主要是用於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運銷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及與農民生活消費相關的資金需求。
第三條 農戶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適應當地農村經濟發展需要,並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貸款實行《貸款證》貸款方式,上櫃台辦理。
第五條 農戶貸款實行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
第二章 貸款條件、種類、期限、方式與利率
第六條 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
(二)戶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必須在信用社的服務轄區內;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五)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六)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農戶貸款的種類包括小額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第八條 貸款期限。農戶貸款的期限根據其生產經營周期、綜合還款能力等,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農戶貸款證中授信期限、額度有效期限最長為兩年,可周轉使用,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過授信期限。
第九條 貸款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
(一)保證人的范圍:
1、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含)以上的信用戶;
2、行政、企(事)業單位固定收入較高的工作人員;
3、個體工商戶;
4、信用社認可的其他保證人。
(二)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要求的擔保主體資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遵紀守法,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4、具有代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利率。農戶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信用戶和信用社社員實行利率優惠。
第三章 農戶信用等級調查、評定及授信
第十一條 資信調查。客戶經理(信貸人員)要深入所轄各村搞好宣傳和調查,建立農戶經濟檔案,及時了解農戶的資金需求情況,在各村「兩委」積極配合下逐村散發宣傳資料,對有貸款意向的農戶,搞好個人客戶信息資料採集,登記《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同時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及授信。
(一)信用等級評定組織。村(居)委會成立信用等級評審小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級評定小組,縣(區)聯社成立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
信用社組織各村成立信用等級評審小組,負責各村農戶信用等級的初步評審工作,成員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村支書、村委會主任、農戶代表等組成;信用社成立以外勤主任為組長,客戶經理為成員的信用等級評定小組,負責轄區內農戶信用等級的審查、評定工作。聯社成立以分管主任為組長,業務管理、專項資產、人秘綜合等部門人員為成員的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負責轄內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二)信用等級評定標准。
農戶信用等級根據個人品質、信用記錄、文化層次、家庭財產、農戶收入、貸款償還率等方面內容調查,劃分為AAA、AA、A三個等級(見附件:農戶信用綜合分析表),家庭財產、農戶收入、貸款償還率指標所需數據均按上年度數據採集。
等級劃分標准:
AAA級85分(含)以上;AA 級75分(含)至85分; A級60分(含)至75分。
(三)授信
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金需求情況,核定貸款最高額度。貸款最高額度AA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80%以內;A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70%以內;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60%以內。
(四)信用等級評定、授信步驟
農戶提出借款申請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後,調查人員對該農戶的信用程度、綜合還款能力、社會信譽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和分析,撰寫調查報告,填寫《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配合「村級信用等級評審小組」,提出評審意見,初評信用等級。「信用社信用等級評定小組」根據「村級信用等級評審小組」意見審查,按照評定標准為其評定信用等級。評審、評定小組應分別在《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明確意見,確定授信額度後提交決策人決策。對超信用社(分社)審批許可權的,應逐級上報審查。
(五)農戶的信用等級評定及授信額度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每年進行一次年審,並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借款期限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農戶貸款對信用戶和入股社員優先發放。
第四章 貸款證的管理
根據信貸管理系統要求,貸款證由縣(區)聯社核准備案,基層信用社頒發。嚴格領用登記制度,實行統一編號。貸款證每年要按規定年審,年審時重新審核客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
第十三條 已評定信用等級的農戶,均可向其駐地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證。貸款證由本人持有,只限在發證社使用。辦理《貸款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夫妻證明(結婚證及能證明夫妻雙方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 信貸專櫃人員根據對申請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準的信用等級 、授信額度及其所提交的資料核實無誤後,將符合頒證條件申請人的《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和《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相關信息交業務操作崗錄入信貸管理系統,《貸款證》報縣(區)聯社備案後頒發。
第十五條 《貸款證》每年要按規定進行年審,重新審核客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客戶經理每年應按照信用等級調查、評定要求,進行《貸款證》年審工作,填制《農村信用社貸款證年審表》,交信貸專櫃入檔保管,並由信貸專櫃人員在《貸款證》上註明年檢情況。
第十六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信用社應將其所持《貸款證》停止使用(能收回的及時收回),並及時報聯社備案:
(一)前期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形成不良、惡意毀約;
(二)《貸款證》未年審;
(三)為他人(或單位)在信用社借款提供擔保,貸款逾期後不主動履行擔保義務,有故意喪失信用行為的;
(四)借款人出現意外、喪失勞動生產能力或死亡;
(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證,有欺詐行為的;
(六)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核準的貸款證,持證人只能在頒發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他信用社不準對其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未取得貸款證的,按照本實施細則中貸款受理與發放程序辦理。對已取得貸款證的,可直接持「兩證一章」(貸款證、身份證、個人名章)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
第五章 貸款審查、審批
第十九條 貸款審查、審批
信用社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和《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基本要素審查。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完整。
(二)主體資格審查。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條件、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借款人、擔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社會信譽、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三)信貸政策審查。審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信用社有關規定。
(四)貸款風險審查。審查借款申請人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是否符合規定,抵(質)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抵(質)押物的比率確定是否符合信用社有關規定。
對審查的每一筆貸款,審查小組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並簽署明確的審查意見。經審查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然後提交信用社有權決策人決策。對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貸款,決策人有「一票否決權」,由決策人決定貸與不貸,並在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貸款數額內決定貸多貸少;對未經貸款審查小組審查或貸款審查小組審查未通過的貸款,決策人沒有「一票通過權」,無權決定貸款的發放。對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超過信用社(分社)審批許可權的貸款,由決策人簽署意見後,附「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查。
第二十條 對農戶貸款授信時,基層信用社也要按照貸款審查程序辦理,每個授信農戶《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必須附有信用社「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審查通過後及時將《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農戶貸款額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原則上貸款余額不超過10萬元。對效益好、還款能力強、資金需求量大的種植、養殖、加工大戶,貸款余額可以酌情增加,具體額
度由各縣(區)聯社確定,報市辦事處備案。
第六章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
第二十一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以農戶信譽為保障發放的貸款。農戶信用等級達到AAA標准,方可對農戶發放用於生產和生活且不需擔保的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單戶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二十二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借款時,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二十三條 貸款調查
客戶經理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從事種植、養殖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收入來源;
(四)查看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了解家庭成員的品行情況;
(五)其他事項。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將所採集信息整理,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已在信用社建立客戶數據信息的,在借款時只填制《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需更新客戶信息時要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
對農戶的資信評定工作,要按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有權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簽發貸款證
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二十七條 貸款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契約》,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七章 農戶聯戶聯保貸款操作
第二十八條 農戶聯戶聯保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對同一社區內,沒有直系親屬關系並具有擔保能力的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農戶聯戶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戶聯保、按期償還、相互督促、責任連帶」。
第二十九條 聯保小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細則第二章第六條要求條件外,聯保小組成員還應簽訂《聯戶聯保小組協議書》,並遵守聯保協議。
第三十條 受理借款申請
(一)成立聯保小組,推薦聯保小組組長。聯保小組由居住在信用社轄區內的3—10戶農戶自願組成,小組成員必須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思想品質好,信譽度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小組成員推選一名經濟實力強、群眾威信高、信譽程度好、責任心強,且具備一定組織能力的成員為組長。
(二)聯保小組組長向信用社提出成立聯保小組申請。信貸專櫃收到聯保小組的申請和提供的資料後,指導聯保小組各成員填寫《借款申請書》。在受理後與聯保小組成員預約調查時間,轉交客戶經理。
第三十一條 貸款調查、信用等級評定和授信
客戶經理和信用等級評定小組收到申請資料後,在調查預約時間內對聯保小組成員的家庭收入情況、生產經營情況、信譽狀況、資金需求情況進行調查,監督聯保小組成員簽訂《聯戶聯保小組協議書》,填制《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依據標准評定聯保小組各成員的信用等級及授信。具體按照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三十三條 簽訂合同
信貸專櫃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聯戶聯保貸款,應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同時簽訂《農戶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三十四條 貸款的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款人應向信用社存入不低於借款申請額1%的活期存款,做為小組互助金,由聯保組長保管。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憑證》,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八章 農戶保證貸款
第三十五條 農戶保證貸款系指信用社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對農戶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及保證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一)借款人按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資料,
(二)保證人為個人的應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貸款證》或《保證人信用等級評定證明》;
(三)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提供:
1、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其授權委託書及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章程、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至本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有效貸款卡;
第三十七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三十八條 貸前調查
1、 對借款人的調查參照本細則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及能力進行調查。
3、核實認定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對未經信用等級評定的應按照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評定其信用等級。
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整理所採集的信息,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三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定
對農戶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要按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四十一條 簽發貸款證
對審批通過的貸款,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四十二條 貸款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貸雙方及保證人到場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契約》,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九章 農戶抵押貸款
第四十三條 農戶抵押貸款系指信用社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對農戶發放的貸款。抵押物原則上以房地產為主,用作抵押的房地產所佔用土地應有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 借款條件
除具備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外,借款人還應提供信用社認可的抵押物,並到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除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提供的資料外,借款人還應提供《房地產抵押清單》、權屬證明、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有權處置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抵押物需辦理保險的還應提供保險單。
第四十六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到信用社貸款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四十七條 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資料後,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抵押物情況、信譽狀況、資金需求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整理所採集信息,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抵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四十八條 貸款審查、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抵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四十九條 抵押物的登記
信貸專櫃人員對審批同意的貸款,應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同時分別與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戶經理與借款人、抵押人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到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管理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五十條 貸款的發放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憑證》,信貸專櫃人員對有《貸款證》的,登記借款記錄及有關台帳,並將全部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查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抵押登記部門簽發的《他項權利證書》轉交出納部門,視同現金入庫保管,並納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一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實際價值確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60%。農戶小額抵押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十章 農戶質押貸款
第五十二條 農戶質押貸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式)、本縣(區)信用社系統內簽發的定期存單作為質物,面向農戶發放的貸款。
第五十三條 借款條件
除具備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外,還應提供信用社認可的質押物。
第五十四條 借款人應提供的資料
1、借款人及出質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權利質押憑證及有權處分人出具的同意質押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受理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質押憑證清單》。受理非本網點簽發的定期存單質押時,應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本網點簽發存單質押貸款由信貸專櫃人員按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資料後,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資格及借款用途進行調查,重點調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資信狀況、質押物品的取得(來源)是否合規合法,並填寫《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到質物簽發單位進行查詢,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質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並將有關資料交貸款審查小組。
第五十七條 貸款審查、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質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五十八條 貸款發放
信貸專櫃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分別與借款人和出質人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及《質押憑證清單》,由客戶經理按規定到簽發單位辦理質押止付登記手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憑證》,登記有關台帳(有貸款證的登記貸款證),並將貸款資料及質物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質押憑證簽發部門核準的《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及質押物轉交出納人員,視同現金入庫保管,並納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額度根據質物價值大小確定,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其面值的9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物的到期日。
第十一章 貸後管理與貸款收回
第六十條 貸後檢查
(一)跟蹤檢查。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要及時進行檢查,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已經授信的農戶要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狀況,發現有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報告,通知信貸專櫃停止發放貸款,對已發放的貸款採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檢查時要做好貸後檢查記錄,檢查記錄要入檔保管。
(二)全面檢查。基層信用社要定期不定期對轄內農戶貸款進行檢查,縣(區)聯社每年至少要對全轄農戶貸款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並對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第六十一條 貸款催收
信貸管理系統業務操作員每月20日列印下月到期貸款清單、下月將超訴訟時效和超過半年未對債務人催收的不良貸款清單及《貸款催收通知書》;每月1日列印上月新增不良貸款清單及《貸款催收通知書》,並登記「貸款催收通知書記錄簿」,據以辦理清單和通知書交接手續,《貸款催收通知書》交第一責任人或管理責任人對到期貸款、不良貸款進行有效催收,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催收通知書」回執交業務操作員,由業務操作員對催收信息進行更新。「貸款催收通知書」作為信貸檔案,及時移交信貸專櫃人員與貸款檔案一起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條 貸款展期
農戶貸款原則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信用社提出貸款展期申請。辦理貸款展期時,由客戶經理負責填寫《展期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貸款展期按照「誰批准發放、誰批准展期」的原則辦理,貸款展期的審批程序同貸款發放。保證貸款、抵、質押貸款展期,應由原保證人、原抵押人、原出質人在《借款展期申請、審(報)批表》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審批通過的貸款展期還應簽訂《借款展期協議》,以上資料要及時移交信貸專櫃人員與原借款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屬抵押貸款的還應到有權部門續辦抵押登記。
短期貸款,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原定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原定貸款期限的一半。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定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必須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第六十三條 客戶經理在同一服務轄區內工作滿三年的,原則上要進行崗位輪換或交流。
第六十四條 客戶經理崗位變動時,按照《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貸款交接制度》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保持貸款管理的連續性。
第六十五條 建立信貸檔案。按照《菏澤市農村信用社信貸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保管農戶貸款檔案資料,做好搜集、整理、裝訂、編號、立卷和維護工作,並及時更新,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章 罰 則
第六十六條 信用社工作人員在發放農戶貸款過程中,有違反本細則行為的,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章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菏澤辦事處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5年 月 日起執行。此前菏澤市農村信用社系統制定的相關信貸制度、辦法與本細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准。